时间:2017-05-16 11:34:29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案件事实:复婚后又起诉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1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复婚),婚后时常争吵,被告还殴打原告。原告靠打工维持家庭开销,在这种情况下争吵更加频繁,还因为被告家里人经常有矛盾,争吵不断,被告越来越过分,我也无法忍受,我坚决要求离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1000元每月的生活费;3、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任一一种情形,且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符合上述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被告未出庭可以缺席判决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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