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4 13:46:55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朱宏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案件事实:原被告离婚分担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0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孟某伯。原告于2010年到韩国劳务至今,被告于2011年到韩国打工,不久后回国。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2万元,系被告于2011年7月15日为出国劳务向他人所借。原告李某某曾于2013年7月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但此后双方未能和好,一直分居生活,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原被告离婚原告常年在国外打工,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双方存在一定程度的情感沟通障碍,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为出国劳务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万元,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原被告离婚分担共同债务 被告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因有债权人孙某某当庭作证,证明被告孟某某向其借款是用于出国劳务,且该款一直未还,被告因要进行离婚诉讼,其将借条交给被告,以作为证据使用,证人孙某某的证言与被告孟某某的陈述相互吻合,互为印证,故法院对该笔债务予以认定。经证据证明,被告孟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为出国劳务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万元,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此外,对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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