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7 22:28:54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朱宏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案件事实:原告一年内两次起诉离婚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9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某乙,现年4周岁。原告黄某在一年时间内两次向法庭起诉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婚生女李某乙一直在原告母亲家生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女,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时止。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在一年时间内两次向法庭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原被告争夺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女,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孩子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在原告母亲家长大,且原告无不适宜抚养婚生女的法定情形,故婚生女应以随原告一起生活为宜。根据被告的经济能力,本院对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予以保护,至婚生女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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