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0 10:00:5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件事实: 夫妻感情破裂闹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14年10月23日生)。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羚茹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00元,至18周岁止。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没有什么大矛盾,都是家庭琐事,她没有职业,如果我们离婚孩子她无法抚养。如果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每月4000元我给不了,每月我自己工资都不到4000元。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生女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应给付多少。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本应互敬互爱。但原、被告不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通过短信可以看出,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考虑婚生女生活正常需求及被告的工资收入、原告的抚养能力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800.00元为宜。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本案中原告主张的4000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婚生女生活正常需求及被告的工资收入、原告的抚养能力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800.00元时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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