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车,你应该知道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7-06-13 18:01:09    文章分类: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高和汽车消费品价格的下降,汽车这种曾经“高大上”的奢侈品已经走入到了更多的寻常百姓家中,但随之而来的却是严重的交通拥堵和汽车尾气污染问题,特别是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为遏制这种情况的继续恶化,2010年12月,北京市政府继上海的投标拍卖限牌令后,成为全国首个通过摇号限牌的城市,截止到2015年,网络数据显示全国已有8个城市实行摇号限牌措施。

就像商品房限购政策颁布后不久便出现了大量因规避限购政策而引发的纠纷一样,限牌措施一方面缓解了这些大城市机动车快速增长带来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诱发”了人们为规避限牌措施而“创造”出的各种解决之道,“借名购车”就是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方法。笔者最近接到不少这方面的咨询和诉讼代理工作,为此撰写此文,希望公民遵守限牌规章,提高该方面的法律意识,防范风险发生,避免财物损失。

“借名购车”顾名思义,是指借名人(即实际出资购车人)与被借名人(名义购车人、客车指标持有人)约定,以被借名人的名义购买小客车并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而由借名人实际占用车辆并享有车辆全部权利,而借名人需向被借名人支付一定费用(又被成为指标租赁费或转让费)的行为。

实际生活中,购车人与指标持有人可能是亲属、朋友,在购车前即相识,也可能是购车人在购车过程中由二手车商或4s店工作人员介绍指标持有者给购车人认识,以方便促成购车交易完成或赚取一定中介费用。前一种,碍于情面和信任,多是口头约定,而后一种,购车人与指标持有人一般都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来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协议条款却非常简单,一般主要是约定借名期间购车人需向指标持有人支付多少费用,车辆归谁占用,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很少涉及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由此,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就存在着发生各种纠纷的风险。

在借名购车纠纷中,占比最大的应该是车辆所有权的确认纠纷,笔者通过处理的一起案例,来说明借名人在协议约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成功主张车辆所有权。

2013年王某欲购车,在网上看到北京某4s店可以提供指标转让,便在该店通过其工作人员的介绍认识了李某,双方商谈后,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的小客车更新指标,并书面约定车辆归王某所有,事故责任全部由王某自行承担。之后在4s店工作人员和李某的配合下,成了签约购车付款手续,后登记上牌。2015年,该车辆在年审时被告知不能正常办理,与李某(指标持有人)有关,由此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王某在与李某多次沟通后无果,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属于王某,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最终法院判如所请。那么法院依据什么来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首先,看购车资金来源,涉案车辆总价近20万元,都是借名人王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完成的刷卡交易,并完好的保留了交易底单,由此可以证明借名人王某是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人;

其次,看车辆使用情况,涉案车辆在购买后一直由借名人王某占用,本案诉讼时,车辆也停放在王某所住小区的停车位,车辆使用中的保险费、罚款也都是由王某支付;

再次,看证照等凭证的保管情况,由于王某借用李某之名购买车辆,所以,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都写的是被借名人李某的名字,但是,这些证照凭证的原件却都在借名人王某处保管;

最后,看书面协议,该协议中也明确记载,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属于借名人王某所有。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充分举证,法官有充足的理由确信,王某确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而李某系车辆的名义所有权人,由此,才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看到这里,有些人会说,这不没什么风险吗?只要提前做好上面这些证据的准备不就行了吗,可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远比这个案例更复杂的情况出现,处理起来自然也就不会想当然的那么简单,根据目前北京的案例显示,如果借名人在诉讼中仍然没有取得北京市购车资格,且不声明办理异地车辆过户的,即便上述证据非常充分,即使可以确认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归借名人,也无法作出被借名人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的判决(因为这与限购政策相冲突,而且会为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人打开一道合法获得购车资格的通道)。

对于借名购车这种规避限牌政策的“歪道”来说,笔者认为对借名人和被借名人来说,还存在着更多的法律风险需要大家引起注意。

对借名人来说:如果被借名人(车辆登记人)将车辆再次出售,或者将车辆抵押给他人,或其死亡后子女主张继承权,或者因某种原因需要出让的指标,要求解除借名协议,确认车辆归其所有,都会给借名人带来重大财产损失。具体而言:

 一是被借名人事后否认借名购车事实的存在,拒绝履行借名协议,在借名人符合购车条件,摇号中签后,拒绝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生活中有一些借名购车行为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双方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可能为获取经济利益或因其他原因,不顾及亲情、友情,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车的事实,进而在借名人符合购车条件时拒绝配合为其办理车辆产权过户手续,由此导致纠纷发生。

二是被借名人在指标转让或租赁期间因自身需要购车或规避自身风险等其他原因而改变主意,需要该指标,要求借名人返还车辆(指标)。如果借名人一直没有获得购车资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北京现有的案例,借名人将承担丧失车辆实际所有权的风险,登记的车主应将取得车辆和号牌所有权,但需支付实际购车人相应的折价款,以保证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

三是借名购车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物,所以,是不可以作价买卖的,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购买人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并在摇号中签后,才具有购车资格,由此,车辆购买主体具有了专属性。因借名购车违反了相关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审判实践中,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四是车辆因登记人(被借名人)涉诉而被查封或执行处分的风险。众所周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人为所有权人,正因为如此,一旦被借名人涉诉,法院会根据登记情况查封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车辆,该车辆作为其财产就面临被查封或执行处分的风险,尽管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以作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在不满异议回复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根据目前公布的相关案例来看,法院也很难支持。

那么对于被借名人来说,风险同样存在:

一是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车辆由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在发生车祸时与借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能因为借名人的过错承担违章罚款、车辆保险等方面责任;

二是丧失个人信用的风险,对于借名后贷款买车的情况而言,借名人是实际还款人,被借名人是名义还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偿还贷款,就有可能对被借名人(名义还款人)造成信用损失;

三、被借名人收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北京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地三十一条的规定,小客车指标仅限本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的行为,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综合以上内容,建议急需购车但又没有购车资格的消费者和拥有多余购车指标的指标持有者,不要为了一时之需,剑走偏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更多的麻烦。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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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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