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08 19:24:25 作者:席玉彬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又到一年清明时,雨纷纷,欲断魂。生老病死,自然规律,这是无法抗拒和改变的,而随着亲人离世产生的,不仅仅有悲伤和怀念,还有遗产继承问题,处理的好,可慰在天之灵,处理的不好,亲人之间老死不再往来,断了这份亲情。本专题意图通过简明、生活化的语言,就遗产中涉及的房产继承问题逐一进行解读,多有不足,欢迎交流指正。
问题:我父母1997年双双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育有二个儿子,房子一直由我弟弟居住,因为最近我们兄弟不和,现在,我要求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请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保护了?
首先,关于诉讼时效,原《继承法》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若根据本条规定,上述问题的继承人在实体上已经丧失了要求继承遗产房屋的胜诉权利,但事实情况果真如此吗?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案例中法院的裁判说理内容:
案例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再终字第16号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诉争遗产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因本案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诉请提出分割共有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刘文昌、刘文义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2437号
本院认为,对于争议焦点三,即张某3起诉共有物分割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予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张某3作为北京市延庆区3号院内西院中的西房六间半、北房三间和南房三间的共有人和继承人之一,现主张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们看到,在第一个案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定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直到再审程序中,才被纠正,而相似的案例还有不少,这说明,对于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大家还是有不同的理解。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是对原《继承法》第八条所适用的情形有误解造成的:
原《 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所适用的情形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我们把这种请求权称为回复请求权,这种要求将权利恢复到未受到侵害状态的请求权,应适用原《继承法》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而上述问题所要解决的是继承人对遗产房屋进行分割的权利诉求,这种诉求表现为,或要求归某个继承人所有,给予其他继承人以现金补偿;或因为房产的实际情况或特殊性质,要求进行实物分割,又或者仅要求确认继承份额,而暂不进行实际分割。而这些诉求都是基于对遗产房屋的共同共有而发生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属于物权纠纷,对此类纠纷,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的。
对此,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就确立了以“析产案件”进行处理的原则,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对此又进行了明确,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也常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作为立案案由来处理。
随着2021年《民法典》颁布实施,原《继承法》废止,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则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有一句法律谚语,叫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因此,当知道自身的权利遭受侵害后,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不要让你的权利因为你的疏忽而睡大觉,最终丧失胜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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