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单方处分共有物并不违背其他共有人的意思,系有效处分

时间:2021-04-06 18:34:04  作者:席玉彬  文章分类:办案手记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有证据证明,部分共有人单方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亦符合其他共有人的真实意思,该处分行为有效。

案情:

田某某与王某某夫妻育有长女王某1和次女王某2,李某某系王某1的女儿,2013年6月14日,王某某去世。涉案房屋原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系王某某和田某某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1月,王某某、田某某、王某1、王某2签署协议,主要内容是,王某某与田某某有房产三处,分别坐落于××××502号二居室单元楼房、××××201号二居室单元楼房、××××503号合居(大间)单元楼房。其中,王某1分得××××201二居室;王某2分得××××502二居室(于2004年由王某2卖掉);××××502号合居(大间)分配给王某1居住,由王某1拿出15万元给王某2。该协议还明确王某某和田某某名下已没有住房,王某1坐落于××××202号三居室和王某2坐落于某某山庄的房屋由王某某和田某某长期居住。2009年6月18日,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某。2009年6月20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某某名下。

2020年3月,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9年6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王某某未征得田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某。严重侵害了共有人田某某的利益。

被告李某某抗辩: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王某1所有、王某某和田某某名下已无住房。涉案房屋直接过户给李某某系田某某的意见,其知晓过户过程且无异议,并且并不违背住房分配协议中将涉案房屋分配给李某某母亲王某1的意思表示。

 

结论:

一审法院驳回了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某和王某某夫妻与女儿王某1和王某2早在2007年1月就房产分配以及居住作出安排,并实际履行。王某某与李某某以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分配给李某某母亲王某1的涉案房屋,过户到李某某名下,符合王某某、田某某夫妻就房产分配作出的安排。田某某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2007年1月,田某某、王某某与王某1、王某2即已签署了协议,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产分配及居住作出安排,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协议书中约定将涉案房屋分配给了李某某的母亲王某1,王某某在协议签署之后,以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到李某某的名下,符合协议中对涉案房产的分配,李某某的母亲王某1对此亦无异议。田某某现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简析:

笔者在代理该案时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某以买卖形式单方面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涉案房屋过户给其外孙女李某某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共同财产,即田某某对涉案房屋过户一事是否不知情或在过户时表示不同意”。

笔者根据上述争议焦点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向法庭指出,至少从三个方面,可以证实,分配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没有违背田某某的意思,并且其对涉案房屋过户一事是知情且无异议的,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

首先,从房屋分配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来看。2007年,田某某,配偶王某某、王某1、王某2四人签署了一份关于房产分配和居住的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分配给王某1,并声明,田某某与王某某名下已没有住房。由此可以明确3点:1.田某某具有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2.田某某与王某某对于涉案房屋处分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3.2007年作出该意思表示后,到2009年房屋过户至李某某名下,田某某没有作出与协议、与过户行为相反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田某某对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一事是清楚可以预见的,并且是同意的。

其次,从田某某的实际居住情况来看。田某某从2003年起就搬离涉案的201号房屋,而居住到王某1提供的202号房屋内,一直到2020年1月份,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其已经不再为涉案房屋支出任何费用,其所述一直支付涉案房屋供暖费一事,通过被告提供的供暖费发票也可证实并不属实。且在本案发生前,王某1、田某某关系和睦,经常结伴去国内外旅游,在202号房屋内也经常进行家庭聚会,从生活常理上看,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在这么密切的接触下,田某某都不知道涉案房屋已经过户的事情,而是在2019年年底,因其所述供暖费、下水道疏通费与王某1发生矛盾后想回涉案房屋居住时才知道,明显与常理不符。

然后,从整个家庭对涉案房屋的认识来看。王某某是2013年去世的,去世后至本案起诉时,田某某、王某1、王某2都没有提出过王某某留有遗产,需要进行继承分割的意见和想法。一方面说明,大家对于房产分配协议约定的内容没有异议;另一方面说明,大家、特别是田某某知道涉案房屋已经过户到李某某名下的事实,因此,才出现,王某某去世后,没有任何一个法定继承人提出要求对王某某的遗产,特别是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继承的要求。

 

从两审法院的裁判说理部分也可以看出,笔者的上述意见基本被法院所采纳。王某某将涉案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外孙女名下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房屋分配协议的约定,并非无权处分行为,田某某以其配偶王某某单方处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系无权处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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