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4 16:15:52 作者:席玉彬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2006年,梁某与女子赵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梁某因外遇决定与赵某离婚,同意将所有财产留给赵某,并签订离婚协议,但因都舍不得儿子,二人当时并未办理离婚登记。2011年,二人再次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此时,赵某以当时的离婚协议要求法院将所有财产判给她,但梁某反悔。
本案按《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法院便可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一条是《合同法》中有关“附条件合同”规定的体现,《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所以,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尚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的,《婚姻法解释(三)》允许当事人反悔。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成立。
那么最终完成协议离婚之前可以反悔,那如果协议离婚之后能反悔吗?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给出了答案: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