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4 16:17:00 作者:席玉彬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首先看一下《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实际则对这条进行了修订,意思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收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其他收益仍属于共同财产。
那什么是孳息,物权法上将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所谓法定孳息,即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比如基于存款而产生的利息、基于房屋出租而产生的租金等等;如果是因原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后,就是天然孳息,比如从苹果树上摘下来的苹果,从牛身上割下来的牛黄等等。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其与孳息最大的区别在于,孳息和原物分别独立,是两个而不像自然增值那样仍然是一个;比如一个房子增值了,涨价了,但房子还是那个房子。
自然增值的归财产所有人无疑。对孳息归属,《物权法》有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用在夫妻关系中,天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呢,在夫妻关系中仍然是归原物所有人。
举个例子来说明下自然增值,若男方婚前购买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元,结婚后男方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经营、租售等,8年后随着周边房价翻番,该套房子若出售的话市场价预计在在200万元,若此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该套房子包括按自然增值的100万元全都归男方所有。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为做生意而出售该套房子筹集资金的,在做生意期间因经营良好而赚到100万元,此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此投资经营增值的10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不能因为是孳息或是自然增值就说他是属于个人财产,而是首先要区分,孳息与自然增值产生的财产基础是个人还是夫妻共有,若产生的财产基础是夫妻共有,那么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在内的投资收益都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若财产基础就是个人财产,那么该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该个人,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收益仍属于婚姻法解释而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不过我一时也想不到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还有什么其他的投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