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技巧7

时间:2007-09-07 00:17:38  作者:李继新  文章分类:专著文论

第五节 公诉案件一审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由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公诉案件中一审辩护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或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一、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的主要工作

    (一)开庭前的工作

     1、与人民法院联系。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应当及时与受诉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取得联系,向案件承办人员提交辩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等有关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认可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资格和身份,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2、审查是否属于受诉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现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侦察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和退卷。

     3、向人民法院索要起诉书副本。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控诉被告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和判决的书面法律文书。辩护人获取起诉书副本,可以从中了解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依据,确定在案件审理阶段的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和辩护意见的侧重点。因此,起诉书副本是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应当取得的重要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参加刑事案件审理的辩护人提供起诉书副本,否则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索取。

     4、阅卷。阅卷是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重要工作。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件。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备有鉴定资格、鉴定依据、理由和结论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在阅卷时应当注意全面性,切忌片面性、断章取义。对于必要的案件材料,辩护人应当准确地摘抄、复制,并注明案件页码、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人员。辩护人应当将摘抄、复制的有关材料装订入卷,妥善保管,注意保密,防止丢失和毁坏。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5、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会见未在押被告人,可以随时在其住所、单位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应持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到被告人羁押场所会见。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情况。 9)其他有关内容。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介绍律师身份,说明律师的职责,询问被告人对律师的意见和要求; 2)向被告人介绍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开庭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会见被告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所做的笔录经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6、调查和收集证据(1)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尚有证据材料需要进行调查、收集时,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经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也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还应持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应当注重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客观、真实的反映调查的内容和调查的过程,调查笔录制作完毕后由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2)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对于需要出庭作证、陈述证言的证人,应当编制证人名单,附列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以及证人拟作证的内容与开庭前将证人名单送交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3)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人认为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和有利于被告人从宽处理、而辩护人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4)整理证据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变人民法院审判员在法庭上出证为作为控诉方的公诉人与作为辩护方的律师在法庭上互相出证、质证,以确定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辩护律师必须注重证据收集后的整理工作。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编号,并编制证据目录,附列相关的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名称、证据来源、证据页数与编号等,以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于开庭前将证据目录送交人民法院,以告知辩护人在法庭上将要出证的内容,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7、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辩护人在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出庭准备工作: 1)认真安排好时间争取按时出庭。如果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出庭,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争取法院延期开庭: A.因不可抗力,辩护人无法出庭;B.辩护人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C.由于客观原因使辩护人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D.庭审前,临时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和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律师无法出庭,而法院又不能变更开庭时间,辩护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 2)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以收到书面通知书为准,辩护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3)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4)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5)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被告人有无行使申请回避权的事由,并准备相应的证据。

    (二)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是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重要阶段。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法庭审理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辩护人在法庭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1.前期工作(1)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 (2)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3)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注意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事实与获得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随时修改法庭询问提纲和辩护意见。

     2.向被告人发问(1)辩护人要认真做好法庭调查笔录,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做好提问准备。(2)经审判长同意,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要问明其理由和证据;被告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要认清那些不属实以及理由和根据。(3)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威逼性、诱导性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辩护人的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4)公诉人对辩护人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时,辩护人可以进行辩驳;但当法庭支持公诉人的反对意见后,辩护人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和改变发问方式。

     3.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同意,对控诉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1)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A.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B.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C.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D.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F.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G.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H.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I.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同时,辩护人可以要求法庭传相反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2)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除以上内容外,还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B .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B.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C. 鉴定人的资格;    D.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E.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F. 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G. 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H. 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鉴定结论不完整的,可以申请法庭补充鉴定,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的,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鉴定。

    (4)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除前条的内容外,还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B. 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物证的真伪;    B. 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C.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D. 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E.获取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6)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 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B. 书证的真伪;    C. 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D. 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E. 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F. 获取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A.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B.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C.制作视听资料的设备;    D.视听资料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E.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F.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举证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2)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3)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4)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5.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理结果。在辩论阶段应主要注意好以下几点: 1)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注意听取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对其中正确地予以支持; 3)经审判长同意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1)无罪辩护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A.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B.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C.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但要注意,辩护人不能无根据、无原则的迎合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要求作无罪辩护。(2)有罪辩护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分析和依据证据与法律论证被告人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事实和情节。在辩论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辩护人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2)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   3)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4)辩护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   5)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6)辩护人多次辩护发言应避免重复,突出重点,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7)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辩护人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8)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9)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应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委托手续。

     6.休庭后的工作:1)被告人阅读法庭笔录,发现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充或者更改,经确认无误后在法庭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2)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 4)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二、辩护词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统发言。辩护人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词是法庭辩论的一个口头发言稿,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及前言、辩论理由、结束语。前言主要说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说明出庭的依据和法律地位,即接受谁的委托或哪个法院的指定,为谁辩护;二是简述在开庭前所作的工作;三是概括对案件的基本看法。辩论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主要是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充分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与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展开辩驳和论述。结束语是对辩护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可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简要归纳辩护意见的中心观点;二是简明的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辩护词的写作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辩护词写作的基本要求,辩护词中的观点、理由、意见和主张都不能违背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2)抓住重点,分清主次,论证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3)观点明确,注重分析,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支持所论述的重点。4)用字准确,脉络清晰,结构紧凑,语言流畅,切忌重复,含糊不清,逻辑混乱。

第六节 公诉案件二审辩护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重新全面审理的诉讼阶段。

     一、被告人及辩护人在二审中的主要工作与要求

     1.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办理委托手续与一审相同。必要时,二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予协助。对于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律师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2.提出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该案件的一种诉讼行为。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辩护律师应被告人要求,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刑事上诉的期限是: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0日,裁定的上诉期限是5日,都是从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提起上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3.辩护人及时向法庭提交辩护委托手续等。

     4.辩护人做好开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工作。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5.参加法庭审理。如果开庭审理,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和一审相同。但如果不开庭审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当及时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收集的证据和书面辩护意见; 2.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如果发现新的关键性证据,或者有证据表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可靠,或者主要证人改变原来的证言以及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应当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二、二审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只有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原判刑罚的原则。如果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就不能适用这个原则。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方面可以使被告人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做到认真负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也有利于二审人民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原裁判可能发生错误,重新进行审理,作出正确判决。从而逐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

    (1)不能直接加刑。所谓不能直接加刑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改判后提高刑种等级; 2)改判后增加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和罚金、没收财产的数额,以及延长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3)改判后增加了附加刑; 4)改暂缓执行为实际执行; 5)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为死刑立即执行。

    (2)不能变相加刑。如一审判决本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量刑偏轻,二审法院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改判加刑,就是一种变相加刑。

    (3)不得商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4)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附带民事裁判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对未提起上诉的被告人也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6)对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三、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被告人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再次裁判的法律文书。刑事上诉状要针对一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判,阐述上诉人对其全部或部分地否定意见。刑事上诉状可分三个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要写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编号和案由。正文是刑事上诉中的核心部分,由三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上诉请求,明确要求二审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审裁判,或者要求重新审理,改变原审裁判;二是上诉理由,针对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不当之处,阐述不服的理由,特别是上诉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是列举证据和证人,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尾部主要写致送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上诉人姓名以及上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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