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密推敲,为他人的枉担债务复原

时间:2007-09-07 01:37:34  作者:李继新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严密推敲,为他人枉担的债务复原---吴砦供销合作社诉谢XX承包合同纠纷案一、案情说明    1995年1月1日,被告谢XX与原告吴砦供销社签订承包合同,从事承包经营。其间谢XX因从事经营活动欠货主刘广建纸箱款12,000多元。后刘XX提起诉讼,法院以谢XX与吴砦供销社之间的承包行为系企业内部经营的一种方式,谢XX与刘XX发生的债务关系应属法人行为为由,判决原告承担了该项货款。  李律师接受吴砦供销社的委托,对全案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并作了必要的调查。发现谢XX与吴砦供销社之间有承包合同,该纸箱是谢XX承包经营期间所用,并且该果箱是由于谢XX保管不善,导致苹果腐烂造成损坏的。因而代理吴砦供销社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追偿该笔欠款及诉讼费用。经法院审判,得到了支持。  二、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原告北道区吴砦供销社,住址:北道区吴砦乡吴砦村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被告谢XX,男,年龄52岁,汉族,吴砦供销社离职职工,,住北道区吴砦乡某村。诉讼请求1.追偿因被告不履行清偿承包期间的债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货款12,000元,诉讼费用740元,共计12,740元。2.承担本次诉讼的费用。事实与理由1995年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提供一定的商品和铺面、仓库;被告每年上交利润8000元,其他一切费用自理。但被告在承包期间拖欠货主刘XX货款12,000多元未还。刘广见提起诉讼,2003年6月经北道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承包行为只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经营方式为由,判决原告承担了该项货款及诉讼费用共计12,7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只好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原判决书一份2承包合同书一份。此致北道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起诉人吴砦供销社2004年4月1日三、判决书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北元民初字第23号(摘要)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刘XX达成口头果箱买卖协议,尔后,被告分两次挪用了刘XX的果箱2200套,封箱钉一箱,共计现金16020元。后被告给刘XX支付果箱款4,000元,尚且12,02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在收购该批苹果时因方法欠妥,致苹果腐烂,果箱损坏,该国箱实属谢XX在其承包经营期间所用。至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刘XX达成的口头果箱买卖协议,只是原告协助被告经营的一种行为。且原告对外替被告承担了该笔果箱款。现原告向被告追偿该笔货款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天水市北道区吴砦供销合作社与被告谢XX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有效,终止履行。二、由谢XX偿付天水市北道区吴砦供销合作社果箱款12,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       2004年9月22日
执业机构: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对门鑫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甘肃 兰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继新律师 > 李继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