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察秋毫,揭开伤害真相

时间:2007-09-07 01:40:11  作者:李继新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明察秋毫,揭开伤害真相 ---吕XX故意伤害

一、案情说明

     2003年5月9日,受害人吕某某与被告人吕XX的妻子和儿子发生纠纷后,到乡政府门口坐着。吕XX过来骂了一句说“你狗孙打了我们家三个人,走到公安局去。”说着从吕某某嘴上踢了一脚。吕某某先到当地卫生院就诊,第二天就自行离开到本区中医院治疗。中医医院诊断为左上45牙外伤性冠折。依据中医院的病历,区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轻伤。检察院对吕XX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发现,被告人从嘴上踢受害人的事实清楚。但觉得医药费与断两颗牙的治疗需要相差较大。于是前往医院调查,发现受害人所用的药物都是治脑血管后遗症之类的,牙齿并未治疗。后经过进一步调查,受害人几年前曾在当地卫生院连续补过六颗假牙,位置也在上部。于是又去当地卫生院调查,又发现受害人在当地卫生院治疗时,左上方4、5年牙当时并未脱落。而且法医鉴定中文字表述与所附图片不一致,文字记述为除两颗假牙外,左上方4、5牙为冠折,与受害人的起诉书一致;而图片中只有1枚真牙和2枚假牙,图片中的情况与受害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一致的。并且图片中的一枚真牙很完整,显然不是冠折的牙齿。于是辩护的律师在庭审中要求重新鉴定,并指出作为主要证据的冠折的牙齿没有到案,要求提取主要证据冠折后的牙齿,以辨真假。法庭予以采纳,但受害人拒绝重新鉴定。后检察机关撤回案件补充侦查,因无法排除证据矛盾,最后撤销案件。  

二、提取证据意见书 

     提取证据意见书 合议庭:因本案受害人的牙齿缺损情况存在很大疑点。而作为伤害结果直接证据的牙齿没有到案。法医鉴定中受害人有两颗牙齿冠折,但图片中却只有一颗真牙,而且是非常完整的牙齿,不是冠折。据受害人当庭陈述,他受损的两颗牙中,一颗被踢碎了,另一个受害人自己拿着。为证实该牙是否是受害人本人该位置的牙齿,并判断是否是在踢到下唇(伤在下唇)的情况下能造成的。因此,应要求检察院追回该证据,以辨明真假。

辩护人 :李继新

2004年2月18日

三、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吕XX,男,现年50岁,汉族,北道区街子从永庆村人,住该村。请求事项对本案受害人吕某某的牙齿损伤情况及损伤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吕某某从小牙齿不好、满口残缺之牙。两年前曾于街子卫生院补过连续六颗假牙,位于口腔上部。事情发生后,吕江汉先说申请人把他的三颗假牙踢掉,后又说申请人踢掉的三颗假牙中有一颗是真假,2颗是假牙。在2003年8月6日派出所调解时仍这样说。另外吕某某于5月9日案件发生后先到街子卫生院就诊,但第二天又自行离开去了中医院。按街子卫生院的记录,吕某某当时的牙齿的缺少情况是左边1、2、3,并未发现左边4、5牙残缺。

     二、中医院和法医鉴定中的记录存在含糊矛盾之处。第一,受害人左边的4、5牙究竟是冠折还是根析,不清楚。中医院的记录称是冠折,又注明是不完全根折。如果是冠折,应留有残冠,折了多少,是纵折还是横折?断切面形状如何?两颗牙齿是否一样?是否与下唇伤痕的方向、位置能得到合理解释。如果是留有残根,则为颈折。应有残根处理,但受害人并未真正处理,这么长时间却安然无事。鉴定中的“并不完全根折”指何种情况,又是哪一颗牙的情况,都是不清楚的。第二,鉴定书中记录的情况与图片反映的情况矛盾,也与受害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矛盾。记录中受重伤的是左边4、5牙,而图片中只有二颗假牙,一颗真牙,跟受害人开始在公安机关的说法一致。

     三、受害人治疗时所用药物跟该伤害结果毫无关系。从“临时医嘱”中记录用药的情况来看,中医院在受害人住院期间所用的药物全是治疗脑血管病的,无一是治牙的。中医院在受害人住院期间所有的药是:1.A-T-10,2.VITL维生素C,3.10%G.3 4.脑多肽 5.维生素B6 6.克林霉素。与受伤记录的情况又矛盾。四、作为本案侵害对象的牙齿不能到案,无法辨明真假,令人生疑。 由于原鉴定认定的伤情不明,与其他事实和图片中反映的情况相矛盾,离体牙下落不明,难辨真假。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法定机构重新鉴定,以辨明是非。

    此  致

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

     附:1、原鉴定书及图片复印件一份 2、街子卫生院证明复印件一份; 3、临时医嘱复印件一份(2页) 4、所用药品说明书复印件一份的(2页) 5、街子卫生院在事前为吕某某补过牙的调查笔录一份。以上原件在公诉案件中。

申请人:吕XX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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