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技巧8

时间:2007-09-07 00:48:41  作者:李继新  文章分类:专著文论

第七节 审判阶段

     公诉案件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如果依法提起自诉,就成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属于控告一方的当事人。如果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这里专指公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 1)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该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与被告人处于相对应的诉讼地位,当然也拥有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3)被害人除了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之外,同时又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其陈述本身就是证据。所以被害人又同证人具有同等的地位。公诉案件中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律师或公民。

     一、受害人委托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被害人委托律师代理,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包括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由委托人单方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害人在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一般来说,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行使下列诉讼权利: 1.提供证据的权利; 2.参加法庭调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参加法庭辩论,向法庭提交代理意见、指控犯罪的权利;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被告人不起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请求抗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

     二、受害人及其及其代理人的主要工作及要求

     1.熟悉法律,分析案情。受害人及其代理人首先应当查阅、熟悉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案情,包括案件的性质、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成的活动刑事责任、被害人为指控犯罪应当作哪些工作、受害人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等等,做好指控犯罪的准备工作。

     2.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做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必要的工作。

     3.出庭前准备。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接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因故不能出庭,应当与人民法院协商延期审理或者改换其他代理人。如果接到开庭通知离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延期审理。在开庭前,要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并且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4.参加法庭审理。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及其代理人行使以下权利: A.发言陈述案件事实; B.出示自己持有或者收集的证据; C.请求法庭传唤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D.经审判长同意,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E.对相关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发表意见; F.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威胁性、诱导性发问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G.驳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证据和意见,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的建议和意见; H.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I.必要时向法庭请求案件延期审理。 2)受害人就起诉书中的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做证,证明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因故不能到庭或者经受害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代理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发言材料。 3)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辩论意见侧重点在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论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驳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解和意见。

     5.休庭后的工作 1)当事人应阅读法庭笔录,发现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更正,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2)整理辩论意见和证据,以便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的证据。 3)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经授权在收到裁判后五日内起草抗诉申请书,与相关证据材料一起送交人民检察院,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不予抗诉,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要求抗诉。抗诉是依法履行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法院审理过的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二审程序的抗诉,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此处是二审程序的抗诉。抗诉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是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提起抗诉。这里的“确有错误”主要指以下情况: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是无罪判有罪;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4)认定罪名不准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有错;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

第八节 刑事自诉案件

     一、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自诉人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自己行使控诉功能,也就是刑事诉讼案件原告,他的诉讼权利对刑事诉讼的开始、进行、终止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和作用。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是指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律师或者公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审查案件。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代理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指控犯罪,达到追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已实现法律的公正性。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代理人,在准备起诉时首先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自诉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1)审查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2)审查自诉人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3)审查案件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4)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自诉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工作(1)熟悉法律,分析案情。在提起刑事自诉之前,首先要分析案情,熟悉有关刑事自诉的法律规定,为提起诉讼做好准备。(2)起草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状是刑事案件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法律文书。自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写好刑事自诉状,在自诉人签名后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自诉案件范围和立案条件。代理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3)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6)证人的姓名、住址;   

     7)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起诉的副本。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应当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给自诉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以及计算依据,提交人民法院。

    (3)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自诉人应当准备好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据。委托代理律师的,代理律师应当根据自诉人提供的线索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提起自诉后,对自己不能取得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调取的申请。

    (4)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当携带以下文件: A.自诉人身份证明; B.刑事自诉状一式二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应多提交一份自诉状副本; C.相关证据材料及目录、证人名单。聘请律师代理的,还应当提交: D.自诉人与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 E.自诉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F.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代理函; G.律师执业证。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律师应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自诉人及其代理人在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还要详细了解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发生自诉人未准时出庭又未委托律师出庭或者擅自中途退庭导致自动撤诉等法律后果。

    (6)对被告人的反诉答辩和辩护。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其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7)参加法庭审理 A.控诉犯罪,应出据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 B.行使诉讼的权利,保证法庭调查各个阶段的顺利进行; C.法庭调查结束后,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展开法庭辩论,发表的辩论意见指控犯罪,阐述被告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提出对被告人应当如何处罚的意见。

    (8)配合法庭调解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授权参加法庭调解。律师代理自诉人参加这两类自诉案件的诉讼活动,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

    (9)和解和撤诉。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在判决宣告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10)休庭后的工作 A.阅读法庭笔录,发现其中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时,可以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B.整理证据和辩论意见,向法庭提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和律师书面代理意见。 C.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后,自然如果不服,告知自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文书。刑事自诉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写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正文是刑事自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诉讼请求,具体写明被告人侵犯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性质以及在法律上所构成的罪名,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请求;二是事实和理由,着重阐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亦即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并援引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加以论证,说明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合法性;三是证据部分,对证据、证人名单已列举的方式逐个写清,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尾部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起诉人的姓名、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

     二、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指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或公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与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同样的辩护职责,应当完成同等的工作。具体内容可以参见公诉案件的辩护人一节。自诉案件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辩护人接受自诉人的委托后,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如果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协助其提起反诉,辩护律师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立案条件的,应当帮助被告人制作刑事反诉状,按照刑事自诉的要求和方式向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法院递交。人民法院受理刑事反诉后,辩护律师应当告知、征求被告人的意见,确定是否代理反诉,由被告人另行委托代理律师或者与辩护律师补充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2.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答辩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刑事答辩状的形式行使答辩权,对自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有的放矢地反驳和辩解,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和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如果被告人要求进行答辩,辩护律师应当帮助被告人制作刑事答辩状,并与法定期限内向受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

     4.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或者和解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之前也可以自行和解。为使自诉案件尽早顺利得到解决,辩护律师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请求取保候审。辩护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后,如果被告人正在羁押,经被告人授权,可以代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方法与公诉案件相同。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二审的活动,参照公诉案件二审诉讼和本节的要求。第九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请求,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第2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它的特征是: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2)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根源于同一犯罪行为;3)附带民事诉讼从属于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参加诉讼的律师或其他公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就刑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代理,以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已经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及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责任的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是指接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要求被告人就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而参加诉讼的律师或其他公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主要做的工作及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是: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2)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在起诉前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般来说,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告人,但有时还可能包括以下人员: A.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C.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遗产继承人; D.刑事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4)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如果以上问题都是确定的,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包括: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 3)基本的事实与理由,尤其是原告诉请赔偿的事由与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 4)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姓名和地址等目录; 5)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和时间。 3.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告人身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相关证据材料、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必要材料。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5.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可以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业证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6.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7.参加法庭审理,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经委托人授权可以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2)陈述案件事实;    3)出示、宣读本方证据;    4)申请法庭通知本方证人出庭作证;    5)经审判长许可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6)对对方证据提出异议;    7)对对方代理人的不当发问提出异议;    8)发表代理意见。具体内容同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要求。 8.参加法庭调解,准备调解意见,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除外。 9.如果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不受刑事判决、裁定是否上诉、抗诉的影响。

     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刑事附带司原告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86条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可能最终承担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如果同时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其辩护律师兼任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代理人。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涉及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等权利的行使权限,需要由委托人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撰写附带民事答辩状,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附带民事诉状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做的工作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的工作的权利相同,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被告及代理人的有关要求。 第十节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是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它是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使用;2)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特点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三、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和自诉案件被告人均可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2.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辩护律师也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陈述,举证质证,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互相进行辩论。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5)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6)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十一节 刑事申诉 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这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最主要的材料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此时,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具有刑事申诉案件代理人的资格。代理申诉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1.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难达到诉讼的目的。委托律师代理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2.当事人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提出申诉时应递交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状是申请人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依据。申诉人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交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移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 4.受理申诉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出申诉状的机关。 5.申诉人提出申诉后,由人民法院立案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立案,律师根据人民法院适用的审判程序、申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身份等实际情况,按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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