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反常,揭开教师杀母案真相

时间:2007-09-07 01:34:14  作者:李继新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关注反常,揭开教师杀母案真相---李XX故意杀人案一、案情说明2005年大年初二,素有孝名的中学教师李XX突然杀了他的母亲,砍伤了他的妻子和孩子。2005年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李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看守所的同志介绍说,被告人常以头撞墙(以为是要自杀),要律师小心注意点;会见时发现被告人反映不太正常。由于与平时的一贯表现相比,被告人的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现象,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向专业人员借了几套精神病方面的书籍,在家里钻研了一周,然后去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和居住的村里调查,发现被告人在案发前就有一个人在野外乱转和常用头碰墙等异常现象。村里也有百人签名反映被告人存在异常现象的问题。并且注意到:对这桩孝子杀母案,人们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被告人为管教儿子,母亲护短而杀的。这显然与一贯孝顺又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教师的行为不符。另一种说法是,儿子学习不好,被告人觉得没脸见人,想自杀,怕母亲没人管而杀的。但孩子学习不好是一贯的,并不是突然发生的。被告人在单位地位也很高,没有活不下去的客观因素。因而,自杀的原由不清,杀人的动机也不明。人们的解释不过是迎合了被告人的职业和孝顺的特点,其实这一切都是非常反常的。因此,辩护律师去法院交涉,要求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天水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也发现,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就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前及具体做案时精神异常的反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于是建议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确定被告人患带有精神病症状的抑郁症,做案时受病理性情绪影响,丧失了控制能力,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公诉,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二、裁定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5)天刑一初字自第2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又名李XX,男,生于1962年12月16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中专文化,住麦积区中滩镇某村,系麦积区某中学教师。2005年2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天水市公安局的麦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逮捕。辩护人李继新,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05)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反映出被告人李XX在实施犯罪前及具体做案时精神有异常反应,可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情节及相关材料不明确,故建议检察机关应对被告人李晓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并于2005年7月3日通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补送此一证据。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16日补送了对被告人的李XX所作的司法精神病第05081959号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XX患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作案时受病理性情绪的影响,丧失了控制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并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经天水市精神病医院鉴定为,李XX患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作案时受病理性情绪的影响,丧失了控制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故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XX的起诉。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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