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过程中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17-03-26 22:06:39  作者:徐红英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标题:在房屋租赁过程中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日益上涨的房价打消了不少人买房的念头,租房成为大多数打拼青年的不二选择。那么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通过以下案例,我们将为您说明。

案例简介:租户拒交租金,房东要求解除合同

   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弄XXX号及XX号的商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四年,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系争房屋前两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0000元,后两年租金为每年176000元,付款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协议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被告接收了系争房屋并支付首期房屋租金80000元,但之后其未再支付后续房屋租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2014年5月12日,原告曾就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被告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8月4日开庭审理时表示己方从未接收过系争房屋。原告为补强证据,遂于当天申请撤回起诉。同时,鉴于被告未支付房屋租金远超双方协议约定的15日最长期限,而被告代理人又当庭否认己方曾租用过系争房屋,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已于2014年8月5日自行收回房屋。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4日的拖欠租金共108888.88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共106666.66元。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租户缴纳拖欠租金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为原告所有。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系争房屋,租赁期限为四年,原告与被告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在之前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曾主张相关租赁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但根据原告于本案所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及原、被告之间短信记录内容等证据材料可以推断,双方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已经得以履行。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租赁协议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达15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协议。现被告未再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的房屋租金,已远超15日的约定期限,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自行收回系争房屋,系以实际行为行使解除双方租赁协议之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应于2014年8月5日解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共计8个月的拖欠租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律师说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所谓协议解除,即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对于房屋、租金以及其他内容已经没有了争议,选择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过这是双方协议解除,而非单方解除。所谓法定解除,即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所以说,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租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法律规定可以单方解除租房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以上就是:“在房屋租赁过程中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问题的解答。在商品房租赁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如遇房产方面问题,请及时咨询相关房产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及时答疑解惑,解除后顾之忧。

 

 

徐红英 律师 13818076833

2017/3/26

 

判决书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915b8c7-77a0-42df-8fe5-b9c6b90d406c&KeyWord=租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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