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23 19:20:2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房屋装修施工中,不少装修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施工队却不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上岗证等资质。那么,房屋装修中工人受伤,发包方承包方应承担责任吗?请看房产专业律师以案说法。
案例简介:房屋装修工人摔伤引发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上海从事木工装修工作,被告安排原告到上海市通波路房屋施工。2011年1月2日,原告在施工现场二楼楼梯口吊平顶,不慎从木梯上摔下受伤。被告将原告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并住院治疗,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因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吉某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吉某辩称,原告与吉某均为被告某公司的装修工人,接受某公司统一监督管理,原告也是在某公司承接的工程工地受伤,原告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应由某公司申办工伤鉴定和赔偿,吉某不应成为赔偿义务人。
被告某公司辩称,两被告确实签订过劳务承包合同,但对于吉某招募的劳务人员,某公司均发放工作证,经查并无原告。
法院判决:各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如下:被告吉某赔偿原告88,000元;被告某公司对被告吉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房屋装修中工人受伤 发包方承包方应承担责任吗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与两被告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和在案证据,被告某公司将通波路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吉某完成,双方之间成立了工程承包关系,某公司系发包方,吉某系承包方。吉某将原告找到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吉某虽然以某公司名义为原告投保人身意外险,但结合两被告之间系承包关系的实际,吉某该投保行为应属其个人行为,并不能据此认定原告系某公司的员工,双方未成立劳动关系,况且某公司也未发放原告工作证件,认可原告在其处工作,故法院对吉某提出原告系某公司员工进而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其次,原告作为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雇主即吉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某公司交由吉某完成的工作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吉某并不具备工程建设方面的相应资质,某公司对此应当知晓,但仍将工程发包给吉某,依法应当对吉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原告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对“房屋装修工人受伤 发包方承包方应承担何种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在装修房屋时,应当审核装修公司是否具备资质和工人是否具有相应工作证件,是发包方免责的重要依据。若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为了避免风险,请及时咨询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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