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买卖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 房屋中介有权收取佣金吗

时间:2017-05-06 18:30:00  作者:徐红英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找中介帮忙买卖房子不仅节约了自己的时间,还能充分利用中介的专业知识和房源信息,找到较为满意的房源。那么,如果因为购买者或者卖房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此时中介有权收取佣金吗?请看下文案例评析。

案例简介:被告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履行,中介请求支付佣金

2016年1月17日,经原告居间,被告就出售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与买受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465万元。同日,原告与买受方签订《佣金确认书》,明确买受方应承担买卖双方的佣金7万元。后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出售系争房屋,导致交易终止。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规定,被告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履行的,应当按照《佣金确认书》确认的金额支付佣金。原告已经完成居间义务,被告拒不支付佣金,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佣金7万元。被告辩称自己并未在《佣金确认书》上签字,且自己违约是因为自己要买房子的房主违约,自己没有地方搬才违约,买卖未成交,因此,不应该支付佣金。

法院判决:原告促成合同成立,被告应适当支付佣金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收取佣金。被告与买受方在原告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故被告与买受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原告已完成居间义务。因被告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佣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未履行,原应由原告负责办理的后续事宜已免除,参照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居间服务费数额由本院调整为3万元。被告称原告未促成交易、不应当收取佣金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因房屋买卖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房屋中介有权收取佣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对“合同成立”的理解,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在本案中,无疑合同是成立的,虽然最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但这是由卖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和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在交易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要依据。房屋买卖的过程是个动态的过程,从买卖合同的签订到产权过户的完成,需要相对较长的期限。为了确保交易的最终完成,也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在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或委托协议的过程中,不妨对居间费用或报酬作分阶段的约定,交易每完成一步,中介公司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产权过户完成后,中介公司可以收取全部报酬。

以上就是对“因卖房者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中介有权收取佣金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在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诚信原则是处理这类纠纷的主要依据,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为避免相应损失,建议咨询房产专业律师。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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