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方未按时协助办理网签手续 买方无力购房需支付违约金吗

时间:2017-05-20 14:34:42  作者:徐红英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房市瞬息万变,不仅仅指楼房价格,还有国家出台的各项调控政策。因出卖方未按时办理网签手续致使买方无力购买房屋,买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吗?买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吗?请看下文解析。

案例简介:房市出台新政策致使买家无力购买,请求解除合同

2016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第三人的居间下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由两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双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498万元,定金15万元,并应于2016年12月10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首期房款为222万元,贷款为266万元,尾款1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2016年9月26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追加支付定金15万元。至此,原告向被告总共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16年11月28日19时许,第三人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告,告知其晚上可能会出台房贷新政,要求被告立即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被告拒绝。当晚,新政出台,规定有过一次贷款记录的购房者再次购房需支付70%的首付款。因原告之前有过一次贷款记录,故再次购买至少需要支付首期房款3,486,000元,比居间协议约定的首付款多了126万余元,再加上相关税费33万元及中介费8.4万元等,原告实在没有履约能力。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商谈解除居间协议并退还定金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解决合同。

法院判决:政策调整致首付款首付款大幅增加而无力购买,判决解除合同

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居间协议约定,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498万元,其中,原告首付222万元,通过贷款支付266万元,另10万元系尾款。但是,居间协议签订后,上海市于2016年11月28日晚出台了房地产首付款的规定,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由于原、被告之间尚未签订网签版买卖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应当适用新的调控政策。原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该调控政策的出台等是不可预测的。但是,该调控政策出台后,原告的首付款比例大幅增加,尽管原告为购买系争房屋已将原有自住房屋以309万元出售,但在还清70万元贷款后,所剩的239万元房款客观上造成了无法继续履行。同时,在2016年11月28日证人曾某某、王某1曾联系原、被告,告知双方可能会出台新的房产调控新政,影响原告贷款及双方交易,而网签合同系统晚上9点就关闭,要求双方先授权第三人根据居间协议的内容打印网上的合同,即《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下载下来,之后再让双方签字。对此,原告表示同意,但被告方未同意。在调控政策出台后,双方在第三人处又进行过协商,协商未果后,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发微信通知原告解除居间协议。综上,由于新政出台导致原告的首付款比例大幅度提高,而原告又无力支付,最终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故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6年9月25日签订的居间协议,被告应返还定金20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政策调整属不可抗力无法预测,买方无需承担违约金

不可抗力是指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政策变化是购房者无法预测的,可认作因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购房者不应该承担违约金。对于上文案例来说,房价政策的调整致使买方无力支付巨额的首付费用,而被告并没有配合原告及时办理网签手续,对原告来说,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与原被告双方。因此,原告不需承担违约金。

以上就是对“出卖方未按时协助办理网签,首付比例提高买方无力购房须支付违约金吗”问题的解答。房市政策瞬息万变,为了防止现阶段的楼市调控政策的变化,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尽早办理网签手续,以免出现意外而交易受阻。如果您遇有类似房产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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