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09 21:35:02 作者:徐红英律师 1381807683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房屋交易过程中,我们可能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当我们发现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以后,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效吗?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屋怎么维权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被法院查封的房屋用来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4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翔殷四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签约后,原告在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被告知房屋已经查封在先,不具备买卖的条件,原告遂向有关部门查询,才得知被告因欠货款被起诉至杨浦法院,法院依法予以查封。之后,被告承诺会尽快解决欠款问题以解除司法查封。但此后,原告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认为,因被告的原因致房屋无法继续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只得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还应根据定金罚则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被告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于2014年6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殷行四村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96.2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总房价为2,600,000元。《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支付意向金20,000元,作为第三人进行洽谈之用,若被告在本协议上签字后即转为定金。……若被告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若原告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则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得知因被告欠货款,被告当即表示可在过户前解决欠款事宜,解除司法查封,原告予以同意。此后,原告及第三人再也联系不上被告。原、被告签约后,因被告的原因,涉案房屋被司法查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日期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被告收取定金,却未能履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的承诺,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屋原则上是不能进行交易的。
此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也就是如果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尚未过户,法律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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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c874fc8-9045-44a0-b293-fc526f936f73&KeyWord=房屋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