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 房屋买卖有效吗?

时间:2017-04-15 18:55:46  作者: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自己想卖掉房子,但是共有房产人(夫妻、兄弟或共同购房人)却不同意卖掉,那可以卖掉自己产权的一半吗?想卖掉一半产权应该如何处理?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过户成立吗

原、被告于1999年3月10日签订一份《买购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海农场东海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以25,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系争房屋及房屋产证交付给了原告,之后原告一家一直居住于该房屋内,原告黄某及其女儿黄君的户口也于1999年11月迁入了系争房屋内。但双方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海农场东海二村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被告则辩称,房屋产权共有人未同意,不同意过户房屋。如果过户只同意过户一半。

法院判决:被告明知房屋被出售未表示反对,买卖合同成立应当配合过户

根据协议内容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就本市浦东新区东海农场东海二村XXX号XXX室房屋建立了房屋买卖关系,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及第三人支付了购房款,而系争房屋虽为房改售房,现已具备过户条件,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系争房屋系被告与第三人再婚后购买的房屋,应为双方共同财产,故应由第三人承担协助过户的义务。被告主张其不知道第三人出售的是哪套房屋,但其作为乙方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之后,不仅收取了原告方支付的购房款并搬离了系争房屋,更是在签订协议后十几年来对原告一家居住使用该房屋一直不予过问,可见,其是明知并同意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两原告;至于第三人称其与被告只是签字出售属于其的一半房屋产权,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对被告和第三人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判决被告配合原告过户。

律师说法: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 房屋买卖有效吗?

对于共有产权人来说,如果未经共有权人之一同意,但有事实能证明共有权之一知晓已售该房屋的,善意第三人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如果共有财产无法分割出售,则出卖人应当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未经共有权人的同意而出售房屋,买受人知晓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相反,房屋买卖虽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但买受人为善意,且已支付对价,并且已经过户,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共有权人之间的争议可另行解决,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真实的交易行为、维护社会诚信,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本案中,如果共有权一方要出售自已的房产份额。首先,要征得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共有权一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权人同意购买,只需到相关部门做变更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其次,如果共有权人之一同意将共有房屋出售,则所得价款,按所占产权的比例分割;如果对方不同意自己购买,也不同意将共有权人的份额卖给他人,这时房屋买卖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如果共有房屋想要交易,需要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后,才可以买卖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以上就是对“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 房屋买卖有效吗?”相关问题的解答。房屋买卖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如果您有不懂或需要咨询的地方,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将为您解答交易过程中的困惑。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f7ca115-53ec-43ac-a4a3-a74800f99418&KeyWord=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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