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3 15:05:43 作者: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碍于情面和法律知识的欠缺,我们有时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不愿意约定违约责任。而当纠纷发生的时候,又因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导致自己处于不利境地。那么,当购房合同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而一方又违约时,如何划分责任,违约金应如何计算?下文将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简介:购房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一方拒绝支付违约金
原告黄某诉称,两被告系母子关系。2011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约定将原告名下的沪南公路XXX弄XXX号房屋出售给张某,转让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7万元,并约定于达成意向之日起210日内,由中介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签订买卖合同等。当日,张某支付原告定金14万元。同年6月,原告将该房交付给被告。之后被告一直拖延至2012年5月17日才由被告沈某和原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2012年8月27日,双方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被告在2012年3月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同年8月21日支付1万元。2012年9月,沈某申请的银行贷款279万元给付原告。之后被告以返还房款为由将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返还房款17万元,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另行起诉解决,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50,270元。被告沈某、张某共同辩称,合同没有约定过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两被告没有违反意向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请没有依据;被告张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要求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预约合同经履行确认有效,被告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1年5月29日订立的“意向书”即为预约合同,于2012年5月17日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即为本约合同。本案中,双方的根本争议即在于上述两份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其主要依据就是“意向书”,而非“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则认为因“房地产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并无约定,故不能追究其责任。本院认为,预约与本约存在一定牵连,体现在预约合同中一些合同内容和条款的约定,在双方当事人订立正式合同后,会被正式合同吸收、废除或协议更改,所以一般而言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应以正式合同,即本约合同的规定为准。若如此,原告的诉请所依据的付款期限等依据存在欠缺。但经本院审查,系争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房价金额和付款期限等内容,并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予以适用,而应适用双方在“意向书”中的相关约定。因预约合同当事人乙方履行,另一方接受则预示该合同已成立,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没有在“意向书”约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而在远超过该期限后订立。究其原因,系张某于前案庭审中所陈述的,“因为限购的原因,被告2(沈某)当时在秀沿路有一套房子的,再购房的话银行贷款利息要提高,等那套房子上被告2(沈某)的名字去掉后,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黄某并没有因此在超过签约期限后决定解除“意向书”并追究对方的定金责任,相反,实际上双方仍在按照“意向书”的内容继续协商和履行,并通过事实履行使合同成立并生效。
律师说法: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能够主张违约金吗
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就不能主张违约金吗?答案是否定的。在购房合同里,如果购房合同本约未约定违约金,但在“意向书”中有相关条款,如果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违约责任条款就是有效的。而如果没有相关条款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在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以上就是对“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能够主张违约金吗”的相关问题的解答。违约条款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切不可因为碍于情面或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就盲目放弃违约条款的规定。如您有困惑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房产专业的律师。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899f304-684e-43a1-97fa-f3706fdb1e54&KeyWord=房屋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