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人民法院的安检

时间:2013-01-17 09:50:36  作者:姜福辉 律师  文章分类:业务探讨

说说人民法院的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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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进出各人民法院审判场所是最平常不过的事情。而进入审判场所经过安检则成为必经程序。笔者到过若干法院出庭,均经过了安检。笔者发现,若干法院,甚至首都法院都没有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下面笔者简单枚举一下部分法院的安检措施。

山东省诸城人民法院对律师亮证通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对律师亮证通过安检门,随身包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对律师不进行人身检查。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对律师亮证通过安检门,随身包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对律师不进行人身检查。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毋须亮证通过安检门,随身物品不经过X射线检查,同时不进行人身检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安检时司法警察口头告知律师仅需走安检门,随身包过X射线检查,不进行人身检查。相机保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亮证律师和当事人一样通过安检门,随身包过X射线检查,同时进行人身检查。相机保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亮证律师和当事人一样过安检门,随身包过X射线检查,同时进行人身检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警察在安检时,对律师不应当进行人身检查。但是作为首都的法院却对律师一律进行人身检查,显然是违背了规则要求。

笔者在出庭的时候遇到对律师人身检查的情况为了保证不耽误开庭,一律配合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进行了人身检查。但是笔者作为律师却对法院对律师的人身检查却心存芥蒂。

对律师的人身检查,这不是一个新话题,而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遇到该情况,很让人无奈。如果面对司法警察我们依法提出,势必耽误开庭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如果服从了司法警察进行了人身检查则又不亚于律师助长了这违法的做法。

另外按照司法检查规则要求相机应当保存,但是现在的法律规定律师有权用相机拍照进行复制案卷材料,因此相机成为律师的办案工具,若一律保存,律师又如何展开工作?

不知道其他的律师有什么做法和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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