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05 18:39:00 作者: 作者: 姜福辉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作者: 姜福辉律师
偶然的机会浏览了中国律师网的一篇文章《名律师PK名教授》。该文记录的是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一次由名律师和名教授参加的模拟法庭的庭审。模拟法庭在庭审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后,分别要求双方代理人讲明身份、工作单位,并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件。双方代理律师均按照模拟法庭的要求陈述了自己的身份并向法庭出示了律师执业证件。
看到此,笔者不禁质疑名律师以及名教授。早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七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81)司法公字第43号文发布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就明确规定“有律师参加的刑、民案件,在庭审中,不应讯问律师的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法庭上应有律师的席位”。这些名律师和名教授作为法律界的名人是漠视了这一规定,还是已经习惯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结果让人不得而知。
作为中国执业律师对民事审判的庭审中,让律师陈述姓名以及工作单位,并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件可谓已司空见惯了。大凡是出庭的律师对此并不陌生。但是,出庭的律师面对这一做法几乎无一不按审判人员的讯问进行陈述。同时,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在刑事审判的庭审中,律师无论是辩护人抑或是被害人代理人,审判人员都是宣布律师的身份,而不是讯问。
同是律师参加人民法院的诉讼,为什么在民事审判庭审中就要讯问律师身份,而在刑事审判的庭审中就不讯问?到底在民事审判的庭审中讯问律师身份是否合法?笔者研究发现,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审判人员不应该讯问律师身份。除了本文上面说的联合通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中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人民法院应该在庭前审查,庭审中不需要再行核对。庭审中需要核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份,而不是代理人身份。
90年代,笔者曾经在山东某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在案件开庭伊始审判长讯问笔者的身份,并要求笔者出示律师执业证件。笔者当即以(81)司法公字第43号文的联合通知为依据对审判长的做法提出了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笔者的异议成立。从而合议庭放弃了庭审讯问笔者的身份,宣布经庭前审查笔者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诉讼。
笔者认为,庭审中讯问律师身份并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件虽然对案件的实体结果不会有什么妨碍,但是这样的做法其实是没有尊重律师的身份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在潜意识里将律师排除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
广大执业律师要摈弃得罪法官的错误思想,积极为自己的权利去争取。只要你的争取是有法律依据的,任何一名有素质的法官都会尊重你的权利的。我们对庭审中讯问律师身份的做法提出异议不但是有一九八一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支持,同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据。作为律师不应该只等待别人保障你的权利,更应该自己尊重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