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忠告

时间:2011-11-09 11:49:26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忠告
                                            —读茅于轼先生《到底如何看待民间借贷》有感

       最近全国各地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在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对于民间借贷叫好的人不多,但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老先生却力排众议,撰文挺民间借贷。我觉得茅老先生的文章《到底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其基本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任何一件好事,一到中国这块土壤,都要发生质变。
        对于民间借贷,我有几点思考: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违规吸储与放贷
       借贷双方从事吸储与金融投机的成分占很大的比例。各地成立的担保公司绝大多数在进行吸储与放贷业务,1分至2分利收进来,3分至4分利放出去。为了规避法律,吸储与放贷均以担保公司老板个人的名义进行,一旦某个环节出现资金链断裂,崩盘在所难免。
        我市某担保公司老板,大家都公认的女强人郑××,吸储总额高达上亿元,她2分利进,3分、4分出,每月都能按时兑现利息,但是她上个月却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自首,据说她把钱以4分的利息放到厦门一家担保公司去,而厦门那家担保公司的老板到澳门赌博,输了几千万元,造成郑××的资金链断裂。郑××的崩盘引起“储民”们的一片恐慌:有到市政府上访的,有到公安局报案的,有到律师所咨询的,有到法院起诉的,有到郑的家中搬东西的。郑的崩盘还引起多米诺骨效应,“储民”们纷纷到还没有崩盘的担保公司挤兑,凡是有实力顶住挤兑风的担保公司存活下来,顶不住的在倾刻间倒闭,老板跑路躲债的,大有人在。
       2、滋生诈骗犯罪
       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月利息3-4分对于贷方是有相当诱惑力的,这种诱惑力往往使贷方对于借方的资信情况发生误判,上当受骗的大有人在。
       宁德人陈××注册了近十家公司,给人以家大业大的印象,他在南平等地居然能够借到上亿元的款项。开头几个月都能按时付息,到后来贷方不仅收不到利息,连电话联系都十分困难,向法院起诉,只能用公告送达,收回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明明是诈骗,债主还不敢报案,因为债主们希望,通过民事诉讼多少能挽回一些损失,如果报案了,基本上是血本无归。
        3、监管上有许多漏洞
        工商部门批了那么多担保公司,有没有去了解一下这些担保公司一年做了几起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做的都是吸储与放贷的业务,这已是公开的秘密,有关部门对此却视而不见。
        有多少银行内部的人员明里暗里在做吸储与放贷的生意,这从“竞业禁止”的角度上看,都是不允许的,银行是否出台严厉的措施加以禁止?
        公安部门对于诈骗犯罪,都要等到酿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时,才会介入,普通老百姓的投诉是很难引起重视的。
        二、对策
        我觉得民间借贷要想良性发展,首先要从国家政策上着手,政策上要允许,要变地下为公开,变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商社(商行),让符合条件的民间人士名正言顺地从事吸储与放贷的业务,并把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其次,国有银行要改变垄断与权责不分的状况,垄断与权责不分是国有银行坏帐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国有银行利率太低,脱离了资金供求的实际,既剥削了储民,也助长了资金效益低下。民间借贷是国有银行的补充,应当允许民间借贷在法律、政策的帮扶下健康发展。再次,从事民间借贷要力避高利率、高风险,力避金融投机行为,真正把借贷的对象指向私营企业、商业,只有对象正确,民间借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获得良性发展。

        三、忠告

       对于担保公司的老板,我的忠告:1、在国家允许民间吸储与放贷政策出台之前,不要冒然进行吸储与放贷业务,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176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触犯刑法第225条,涉嫌“非法经营罪”。固然以个人名义借贷暂时能够规避法律、法规,但是一旦资金链断裂,面临刑事指控是逃不了的。2、高利息必定高风险,放贷的对象一定要把握准,相对来说,以生产性企业为放贷对象,比以皮包公司为放贷对象的风险要小的多。

      对于一般“储民”,我的忠告:1、把钱放在担保公司,十有八九要吃亏,眼前利息高些,最后连本都要不回来,还是放在国有银行保险;2、要调整好投资心态,如果想赚钱快,就要有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否则宁可不去冒这个险。

                                                                                                     2011年11月9日

附:
                                                   到底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天则经济研究所 茅于轼
   

        近来整个金融业资金供应紧张,中小企业纷纷求告于民间借贷解决急需资金的供应。这造成借贷利息率高涨,企业负担加重,极不利于他们的生存和成长。讨论民间借贷的文章一篇接一篇。但是如何看待民间借贷,是赞成或反对,态度模糊,模棱两可。因为没有理出问题的头绪,是非没搞清楚。以我看来,民间借贷肯定是利大于弊。非常值得推广的事。
        对民间借贷非议的第一个理由是利息率这么高导致许多企业破产。利息率高是不好。这一点下面再谈。至于因此而倒闭,则把事情全搞反了。企业借到了钱反而破产了,难道借不到钱倒能不破产吗?事实上民间借贷避免了许多中小企业的破产,而不是相反。由于大银行体制僵化,无法给中小企业融资,眼看他们不幸倒闭,最后拖累大银行。所以大银行很希望民间借贷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说因为民间借贷而造成更多企业破产是毫无根据的。
        第二个理由是民间借贷充满风险,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这种说法完全是想当然。事实上民间借贷是最没有风险的金融业务,因为他们都是一对一的借贷关系,如果发生毁约只涉及两个人,绝不可能波及他人。不像大的金融机构,涉及面广,一旦倒闭会发生连锁反应,造成大面积破产。而且经验证明,民间借贷的毁约率远没有大家所设想的那么高。如果谨慎从事,毁约率只有百分之一二。大大低于国营银行过去的坏账率。道理很简单,个人借贷无不谨慎从事,因为借出去是自己的钱,要不回来是自己受损,哪能不谨慎小心。
        第三是对利息率的错误描述,不恰当地夸大高利贷的危害性。利息率高达180%(年息),这是极为个别的例子,不足为凭。据我所知,当今的利息率一般约为30%上下。这种借款都是短期的,几天,几周,顶多半年。它们用于在边际上十分紧迫的用场。比如自己已经有了资金的大部分,还缺一小点。如果没有这一小点全部资金都不能起作用。所以业主能够承担较高的利息率。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和企业的利润率是不同的两种性质的资金,没有可比性。而且民间借贷多半是高质量的借贷,没有抵押或担保,手续简便,很快就能拿到钱,没有回扣中介等费用,还款自由,那天还都可以,这就相当于活期存款,万一延期归还,惩罚条款比较宽松。这些条件非常有利于借入方,所以优质贷款利息率就应该高一点。
        民间借贷唯一的坏处是利息率太高,成了高利贷。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三。首先是信息沟通不够。明明有低利息的资金可用,但是供需不能沟通,借了高利息的资金。这一现象现在利用互联网可以得到解决。比如出借方可以在网上发帖,说明自己有多少钱,可出借多久,期待的利息率是多少,征求借入方;借入方也可发帖,说明自己需要多少钱,借多久,愿意支付多少利息率。双方的信息透明谁也欺骗不了谁,网上能找出大体上的供需均衡利息率。高利息第二个原因是出借方的供给太少,有限的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借入方的需求,供不应求就会涨价。解决的办法是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民间借贷。我国银行有二十多万亿的居民储蓄,他们只能享受不到4%的存款利息。如果有合理的利息率,他们都会参与放款。利息率肯定会降下来。第三个原因是放款方不放心借贷的安全性,怕借了不还。这一点是很难解决的。本来金融业就是有风险的,不可能万无一失。我劝有存款的诸君不妨谨慎地冒一次险,闯出一条提高自己收入的路子。     
        认为民间借贷是剥削,这是妨碍民间借贷事业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障碍。认为它是剥削的理由是“不劳而获”。但是要知道,整个金融业就是不劳而获,金融业的人不从事生产劳动,但是他们赚了很多钱。如果金融业赚的钱是剥削,就应该把金融业关闭。以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来看,金融业所赚的钱是财富的创造,因为它把钱调动到了最有效的地方去使用。整个金融业,不管是银行,证券,保险,股票都是为了提高钱的使用价值。一个有效的金融业能够避免把钱用错了地方,去支持亏损的项目,去搞政绩工程,搞重复建设或低效建设。民间借贷恰好能够满足这些条件,是大大值得提倡的事。它帮助企业促进生产,自己也增加了收入,是财富的创造,对全社会都有利无害。我国执行超低的存款利息,允忍资金的低效使用,既不利于泡沫经济的治理,又剥削了存款人的应得利益。有人计算过因此而损失的财富创造每年可达几千亿元之谱。
  许多人都呼吁,我国的银行应该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可是这种号召已经谈了十几年,丝毫不见改善。原因是同样的银行业其内部是有分工的。大银行只为大企业服务。只有小银行能够为小企业服务。我国至今没有对民间开放小银行的注册登记,所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在这种条件下放开民间借贷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唯一出路。 
  至于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的问题,我认为个人之间的借贷往来政府无权干涉,只有保护的义务。现在规定的“超过法定利息率四倍算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我不明白,这个四倍的规定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为什么四倍以内是好事,一旦超出就变坏了?我有理由怀疑这个规定完全是拍脑袋定出来的,是毫无根据的,应该立刻废除。只要资金供给充足,利息率自然会降下来。总之,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各种障碍,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
 

执业机构: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福建 南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宗荣律师 > 陈宗荣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