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02 11:34:52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11月22日至23日陈××等12名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在松溪县法院开庭。在此案中我为第11位被告人汤××辩护,根据预先设定的方案,我作罪轻辩护,抗辩点放在涉案金额上。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定汤××涉案金额为197500元,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却将金额提高到395000元,问题出在每件究竟应当以50条算,还是以25条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0万元正好是一个档,如果我能将涉案金额降至197500元,那么此案的辩护就算取得成功。围绕涉案金额问题,我找到四点理由:第一、2010年4月26日现场查扣的假烟80%以上是25条包装;第二、汤××的上线周××已经归案,公诉机关指控其涉案金额只有6万多元;第三、汤××仅仅是起介绍作用,假烟什么品牌,什么包装从来没有见过,而且现在已经无法查实;第四、从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举证要求来看,也只能“就低不就高”。我觉得我的辩护方案是切实可行的。
回过头来看,汤××案有几点启示:第一、如何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第二、如何选择罪名?第三、如何确定抗辩点?第四、如何处理罚金问题?
通过阅卷,针对汤××的情况,我与汤××的家属进行沟通后决定:第一、作罪轻辩护,因为无论是从汤××的供述以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还是侦查机关查扣的书证(记有发往各地假烟的数量的小纸条)看,无罪是走不通的;第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不持异议,因为根据汤××涉嫌的案值,“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法定刑是2年以下,而“非法经营罪”(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第三、抗辩的重点放在涉案金额上,如果法院能够采纳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金额,那就意味着汤××的刑期的上线是2年,再加上他有“从犯”和“自愿认罪”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判1年零几个月的概率是很大的;第四、主审法官曾经向汤××的亲属传话,如果能够缴纳罚金,有判缓刑的可能。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罚金的下线是涉案金额的50%,即至少要缴近10万元罚金,而汤××在看守所已经被关了一年多,即使不判缓,余刑也只有不到半年,以缴罚金求缓刑在经济上不划算。
庭审中有一个花絮:当公诉人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时,第一被告人对自己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翻供,把公诉人惹火了,此时公诉人对着辩护席很情绪化地说了一句:“你们辩护人慢慢等着吧,我一份一份举证。”如果照此下去,此案三天三夜也开不完。趁休庭的间隙,我们向合议庭提出:要求改变举证、质证的方式,由公诉人归类举证,辩护人质证,被告人补充。合议庭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才使庭正常开下去。我能够体会到,当公诉人也是很难的,面对五十多本案卷和十几位被告人以及十几位辩护律师,如果案子没有充分的准备,缺乏条理性和反应不快,也是难以应对的。
合议庭对于庭审的把握还是比较得当的,特别是主审法官,对于案子吃的较透,基本上做到有条不紊。
一个案子有11位律师出场,还是很有看头的。各位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设计怎样的辩护方案?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其抗辩点设在哪里?辩护律师思路清晰吗?口才怎样?
我觉得第一被告人陈××和第五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比较难当,因为被告人自己不认罪,特别是第五被告人陈×的父亲也是陈×的辩护人,这样就限制了辩护律师的思路以及作用的发挥。试想一下,当事人及其亲属都认为无罪,辩护律师作有罪-罪轻辩护会引起怎样的反应?从本案的案情看,作无罪辩护基本上不会取得成功,反而不利于被告人。从陈×的案子中,我清楚地感觉到被告人的亲属作辩护人,其作用是负面的:其一被告人的亲属不专业,其辩护往往自己感到情真意切,但是实际效果却不好;其二、因为受到亲情的影响,其辩护往往带有情绪,不够客观。
2011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