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02 17:37:33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在“凯迪社区”看到荆中秀被执行死刑前的照片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在新华网上看到一则“故意杀人犯荆中秀(女)被押往宁远县殡仪馆,由法警依法执行枪决”的新闻报道,对荆中秀案提出两点质疑:
一、对死刑判决的质疑
1、被告人荆中秀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公安干警执法过程中有不当之处;被害人是群众围攻致死,责任分散;指控犯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从判决书的认定事实中得到部分印证:
①被害人、宁远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所长李国勤与民警王迎春在抓捕荆中秀的涉嫌盗窃犯罪的儿子欧阳普杰时,因欧阳普杰挣脱逃跑,民警王迎春开枪击毙了欧阳普杰,之后又开枪打伤了荆中秀的丈夫,显然“本案事出有因”。
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而欧阳普杰仅仅因涉嫌盗窃犯罪而拒捕、逃跑,不在这十五种情形之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公安干警执法过程中有不当之处”,有理。
③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称:“被害人的死亡有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的因素,但被告人荆中秀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实质上印证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被害人是群众围攻致死,责任分散”的辩护意见。
④判决书虽然认定:“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国勤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硬脑膜外血肿及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但是判决书同时认定:不仅荆中秀持啤酒瓶、砖块砸被害人李国勤的头部,而且欧阳良凤、欧阳友胜等人持木棒、水管、扁担打击被害人李国勤的头部。换言之,李国勤的死亡是荆中秀持啤酒瓶、砖块砸头部造成的,还是其他人持木棒、水管、扁担打击头部造成的,判决书无法作出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指控犯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有道理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条规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办理死刑案件,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谨审慎,既要保证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荆中秀案的四点辩护理由是成立的,荆中秀至少属于“可杀可不杀”的范围,永州中院、湖南高院直至最高法院为什么一定要杀荆中秀呢?答案只有一个:被害人李国勤是一位执法者,执法者的命只能以命来抵偿!
3、网络上关于荆中秀案的舆情是一边倒的:普通老百姓都认为不该判荆中秀死刑,立即执行,更不该将荆中秀押往殡仪馆执行死刑。不知当权者上不上网?或许他们对网络舆情不屑一顾!
二、对死刑执行的质疑
从“凯迪社区”的照片,我看到:一位六十多岁的农妇,戴着手铐、脚镣,由两名女警掺扶着,后面跟着近百名包括交警在内的警察,队伍的右边有两名持枪的武警,队伍的后面还有十几、二十名武警隐约可见。照片的背景建筑物,不是宣判大会的会场,就是殡仪馆。
新闻报道中“荆中秀在殡仪馆被执行枪决”,从照片中得到印证:第一、跟在荆中秀后面的近百名警察,其中戴白色大盖帽的是交警,他们与死刑执行没有任何关系,具体执行死刑的是队伍之后隐约可见的武警;第二、近百名警察衣着整洁,表情严肃,分明是参加追悼会的样子,当然不可能是参加荆中秀的追悼会。只能有一种解释,他们是参加战友的追悼会,这个战友就是十几年前被荆中秀打死的派出所所长李国勤;第三、参加战友的追悼会为什么要押上荆中秀呢?也只能有一种解释——荆中秀是作为“祭品”,被带到祭奠的场所——殡仪馆的!
乌呼,我说不出话来!这居然是发生在21世纪、自称是法制国家的中国!对于荆中秀是否要判死刑立即执行,我们姑且不论,但是谁给了永州警方将荆中秀作为“祭品”的权力?殡仪馆怎么可以作为执行死刑的刑场?湖南当局已经乱了分寸,先是长沙在湖南大学体育馆召开死刑公判大会,现又有永州在殡仪馆执行死刑,此类事情如果发生在民主法治国家,至少要算丑闻,但是在我们中国,当权者都不把它当作一回事。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2012年2月2日
附:1、(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新华网转载《法制日报》的报道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男,193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柏家坪镇彭家村人,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秀云,女,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柏家坪镇彭家村人,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桂莲,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人,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璐,女,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人,系被害人之女。
被告人荆中秀,曾用名姜中秀、欧阳爱、欧高爱,女,194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4708156220,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宁远县中和镇慕投新村七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1997年2月5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17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松茂,男,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字(2008)第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中秀犯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0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郑运秀、姚桂莲、李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6日在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中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桂莲、被告人荆中秀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6年12月28日下午三时许,宁远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所长、被害人李国勤与民警王迎春在中和镇幕投新村调处一起伤害案,获知上海市金山县公安局通缉的盗窃批捕在逃犯欧阳普杰已潜逃回家。李国勤与王迎春即赶往幕投农贸市场,将正在市场内玩耍的欧阳普杰扭住,并表明了身份。为了逃避,欧阳普杰进行反抗,王迎春掏出手铐试图将其铐住未果。此时,闻讯赶来的欧阳普杰的母亲、被告人荆中秀与丈夫欧阳中秋,为帮其儿欧阳普杰尽快挣脱逃跑,即上前抓住李国勤、王迎春两人进行推拉,李、王两人再次表明身份,并告知荆中秀等人正在执行抓捕欧阳普杰的任务。荆中秀、欧阳中秋两人不予理睬,继续推拉李、王两人,抢夺其子欧阳普杰。欧阳普杰乘机抢过手铐将民警王迎春打伤,往章家山村方向逃跑,王迎春警告后持手枪朝正在逃跑的欧阳普杰开了一枪,欧阳普杰被击中胸部倒地身亡。欧阳中秋见状,上前抢夺王迎春的手枪,在抢枪的过程中,欧阳中秋被击伤右大腿。被害人李国勤见状,上前扶住欧阳中秋,准备送其到医院治疗,同时叫王迎春赶快离开现场。围观的村民十余人见王迎春跑离现场,起哄追打王,王躲入一村民烤烟房内。被告人荆中秀见其儿欧阳普杰已死亡,即要围观的村民抓住李国勤,不准李走。荆的妹妹、欧阳良凤(另案处理)持砖块上前朝李国勤的头部打了几下。
此时在场的村民欧阳富祥、欧阳国运、欧阳汝俊、欧阳湘桂、欧阳小胜等十余人围住李国勤,对其进行殴打,荆中秀见被打出血的李国勤坐在地上,即从地上持一空酒瓶朝李国勤的头部击打,酒瓶被击碎。在村干部欧阳冬良等人的劝阻下,被打伤的李国勤被扶到了幕投老乡政府院内。在欧阳良凤的鼓动下,荆中秀从路边持两个砖头朝老乡政府跑去,在场的村民欧阳友胜、欧阳社思、欧阳青旺、欧阳松云等人持扁担、棍棒等跟了过来。李国勤见状,即躲藏在乡干部谢运清的杂房内。
被告人荆中秀纠集欧阳良凤、欧阳友胜等人到后,找到李国勤藏身的杂房,荆中秀与欧阳良凤先用砖头砸门,然后由村民将门踢开。荆中秀首先朝李国勤扔击砖头和石块,讲要打死李国勤,同时将李从杂房内拉出,持一木棒朝李的头部猛击。欧阳良凤持水管、欧阳友胜持扁担,三人朝李国勤的头部、胸部、手臂等部位猛击数下。李国勤跑至谢运清的住房内,被告人荆中秀追过来持木棒朝李国勤的头部又猛击一下,李当即倒地。欧阳友胜则持扁担朝李国勤的头部、胸部猛击数下。荆中秀与欧阳良凤又持木棒、水管、木凳等物朝倒地的李国勤猛打,直至李国勤不能动弹为止。
随后荆中秀与欧阳良凤、欧阳湘桂等人将李国勤拖至谢运清家门前的坪子上,荆中秀与欧阳良凤两人又持砖块朝李国勤头部猛击数下,并用脚踢李,直至被害人李国勤死亡。同时荆中秀回家拿来一把菜刀,守在李国勤的尸体旁,不准前来做工作的乡镇干部、政法干警拉李的尸体走,并讲谁要拉,就砍谁,双方对峙了一个多小时,直至天黑,荆中秀才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国勤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硬脑膜外血肿及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荆中秀于2008年3月15日在浙江省桐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院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王迎春、欧阳中秋、欧阳国运、欧阳国兴、欧阳清旺、欧阳汝俊、谢运清、杨茂兴、冯池珍、刘春艳、欧阳来恩、唐耀军等人的证言;2、法医学鉴定书;3、现场勘查笔录;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上海市金山县公安局函等;5、被告人荆中秀的供述和辩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荆中秀的行为发生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前,应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荆中秀的行为触犯了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郑运秀、姚桂莲、李璐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失金等共计322160元。
被告人荆中秀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出有因,公安干警执法过程中有不当之处;被害人是群众围攻致死,责任分散;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28日下午三时许,宁远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所长、被害人李国勤与民警王迎春在获知上海市金山县公安局通缉的涉嫌盗窃犯罪而批捕在逃犯欧阳普杰已潜逃回家,遂赶往幕投农贸市场,对正在市场内玩耍的欧阳普杰实施抓捕。为了逃避抓捕,欧阳普杰进行强烈反抗,王迎春掏出手铐试图将其铐住未果。此时,闻讯赶来的欧阳普杰的母亲、被告人荆中秀与丈夫欧阳中秋,为帮其儿欧阳普杰尽快挣脱逃跑,即上前抓住李国勤、王迎春二人进行推拉,李、王两人再次表明身份,并告知荆中秀等人正在执行抓捕欧阳普杰的任务。荆中秀、欧阳中秋两人不予理睬,继续推拉抢夺其子欧阳普杰。欧阳普杰乘机抢过手铐将民警王迎春打伤,往章家山村方向逃跑,王迎春口头警告后持手枪朝正在逃跑的欧阳普杰开了一枪,欧阳普杰被击中胸部倒地身亡。欧阳中秋见状,上前抢夺王迎春的手枪,在抢枪的过程中,欧阳中秋被击伤右大腿。被害人李国勤见状,上前扶住欧阳中秋,准备送其到医院治疗,同时叫王迎春赶快离开现场。围观的村民十余人见王迎春跑离现场,起哄追打王,王躲入一村民烤烟房内。被告人荆中秀见其儿欧阳普杰已死亡,即与围观的村民抓住李国勤,不准李走。
此时在场的村民欧阳富祥、欧阳国运、欧阳汝俊、欧阳湘桂、欧阳小胜等十余人围住李国勤,对其进行殴打,荆中秀见被打出血的李国勤坐在地上,即从地上捡起一空玻璃酒瓶朝李国勤的头部猛击,酒瓶被击碎。在村干部欧阳冬良等人的劝阻下,被打伤的李国勤被扶到了幕投老乡政府院内。在欧阳良凤的鼓动下,荆中秀从路边持两个砖头朝老乡政府跑去。在场的村民欧阳友胜、欧阳社思、欧阳青旺、欧阳松云等人持扁担、棍棒等跟过来。李国勤见状,即躲藏在乡干部谢运清的杂房内。
被告人荆中秀与刘良凤找到李国勤藏身的杂房,荆中秀与欧阳良凤先用砖头砸门,但未砸开,后门被村民踢开。荆中秀等人朝李国勤扔击砖头和石块,讲要打死李国勤,同时将李从杂房内拉出,荆中秀持一木棒朝李的头部猛击。欧阳良凤持水管、欧阳友胜持扁担、三人朝李国勤的头部、胸部、手臂等部位猛击数下。李国勤用皮衣蒙着头跑至谢运清的堂屋内,被告人荆中秀追过来持木棒朝李国勤的头部又猛击一下,李当即倒地。欧阳友胜则持扁担朝李国勤的头部、胸部猛击数下。荆中秀与欧阳良凤又持木棒等物朝倒地的李国勤猛打,直至李国勤不能动弹为止。
随后,荆中秀与欧阳良凤在他人帮助下共同将李国勤拖至谢运清家门前的坪子上,荆中秀与欧阳良凤仍不解恨,二人又持砖块朝李国勤头部猛击数下,并用脚踢李的下身,直至被害人李国勤死亡。为了不准前来做工作的乡镇干部、政法干警将李国勤拉走,荆中秀回家拿来一把菜刀,守在李国勤的旁边,并讲谁要拉,就砍谁,双方对峙了一个多小时,直至天黑荆中秀才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国勤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硬脑膜外血肿及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濮院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荆中秀系被抓获归案。
2、宁远县公安局(97)宁公刑技法字第2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国勤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硬脑膜外血肿及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3、宁远县公安局(97)宁公刑技法字第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死者欧阳普杰系被他人远距离发射的枪弹击中胸部,致胸主动脉及左右上肺页破裂,大失血休克而死亡。
4、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5、现场提取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木棒、钢管及红砖的情况。
6、上海市金山县公安局(公函)及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死者欧阳普杰系负案在逃犯。
7、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1997)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1998)宁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8被告人荆中秀的户籍证明,证明了其身份情况。
9、被告人荆中秀供述,1996年农历11月18日下午三时许,我跟我老公在家搞猪草,一个妇女站在我家门口讲:“你儿子搞了什么,在闹子上被派出所的人按住了。”我跟我老公放下手上的活就往闹子上跑,看见我儿子被两个派出所的民警按倒在市场卖肉的案板上,我和我老公去扯那两个民警的手,想要他们放脱我儿子,并讲:“你们搞什么,有话讲得清,凭什么抓人?”派出所的讲:“你儿子犯了法,我们派出所的。”我和我老公不顾这些,只想把儿子抢脱,在我们抢的过程中,我儿子挣脱往乡政府章家山村方向跑,跑了有丈多远,那名年轻的干警就鸣枪了。我老公看他拿出枪来就去抢的样子,我扭头看见我儿子摇了两下倒在地上,我老公也被打中了脚。我发现我儿子一动不动了,那个开枪的干警跑掉了,我就过来拉住李所的手讲:“这下你哪么搞?”这时欧阳良凤也赶来抓住李所,我回到我老公身边,欧阳良凤过来对我讲:“你还站在这里啊,你儿子被别人打死了,你还不拼刮那个人。”这时我急得不知所措,欧阳良凤和一些人就动手打起李所来了。我扶起我老公想送他到医院去,看见李所被那些人打起坐在地上,我路过时看见旁边有一个空的酒瓶,我捡起酒瓶朝李所的额头用力打去,酒瓶被砸碎了,我顿时看见李所额头流血了。我扶起我老公继续往诊所走,这时有人过来接手,我回到我儿子尸体旁,李所则被人扶着往乡政府走,这是欧阳良凤过来吼我:“你儿子死刮了,你活起有什么用,还不去拼刮那个人。”我当时就讲:“去拼呢,那个人坐在谢运清门口的。”欧阳良凤又接着讲:“走,我反正没得儿子就靠这侄儿子的,去拼刮他。”然后她就在路边捡起两块砖头往乡政府冲,后面跟着许多人,我缓过神后也捡起两块砖头边跑边讲:“我反正儿子没得了,我来拼。”后我跟欧阳良凤用砖头砸谢运清的杂房门,但没砸开,后有人把门踢开了,找到李所后,我与欧阳良凤及一些其他人就朝李所扔砖头,李所就讲:“不打了,不打了,我出去。”我当时蛮气愤,讲:“不打了?今天就要打死你。”我们将李所拉到杂房门口的坪子上,这时围了蛮多人,许多人起哄讲:“打死他”,我拿了一根木棒朝李所的头部打去,其余人也跟着打,李所用皮衣蒙住头部被我们追打到谢运清的堂屋内,在堂屋内,李所被我用木棒打倒在地,其他也有人用扁担之类的东西打了的。我看见李所昏在地上,就和欧阳良凤放下手中的东西,讲:“拖出去”,我们就每人抓个脚拖,但拖不动,这时就有人来帮忙拖。拖到门口的坪子上时,李所还在喘气,我和欧阳良凤还不解恨,就各捡一个砖头朝李所的头部和胸部猛砸,还用脚踢了李所的下身,直到他完全动掸不得才停下来,但断没断气我不清楚。这时乡政府内来了许多车子和干部,我怕干部把李所抬走,就回去拿了把菜刀讲:“哪个来拉我就砍你们哪个”,然后就没得人敢来靠边,我拿着菜刀守在李所旁边,在那里与哪些干部僵持了约一个小时。这时天快黑了,来的干部越来越多,李所也应该没得救了,围观的人也都散开了,这时我才走的。
10、证人王迎春、欧阳中秋、欧阳国运、欧阳国兴、欧阳清旺、欧阳汝俊、谢运清、杨茂兴、冯池珍、刘春艳、欧阳来恩、唐耀军的证言分别证明了案件发生的经过,他们的证言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中秀使用暴力等手段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荆中秀在其儿子抗拒抓捕被击毙后,丧失理智行凶杀人并致被害人李国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荆中秀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事出有因,公安干警执法过程中有不当之处;被害人是群众围攻致死,责任分散;指控犯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荆中秀为帮助其儿子逃避被捕而实施了妨害公务的暴力行为,在其儿子被公安干警依法击毙后,丧失理智,对无辜的执法人员李国勤采取残忍手段杀害,被害人的死亡有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的因素,但被告人荆中秀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该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后果极其严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郑运秀、姚桂莲、李璐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失金等共计322160元的理由,经查,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国勤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理应由被告人荆中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但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本院决定酌情判赔。被告人荆中秀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之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并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项目赔偿计算标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荆中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荆中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郑运秀、姚桂莲、李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述 荣
审 判 员 李 双 贵
代理审判员 胡 建 国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峥 光
煽动村民打死派出所长
湖南一逃犯母亲被执行死刑
2011年12月09日 16:13:40
来源: 法制日报
12月8日上午9时许,曾于15年前聚众杀害湖南省宁远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原所长李国勤(全国公安二级英模)的故意杀人犯荆中秀(女)被押往宁远县殡仪馆,由法警依法执行枪决。
1996年12月28日,中和派出所原所长李国勤在宁远县中和镇慕投新村追捕公安部B级逃犯欧阳普杰时,被欧阳普杰的母亲荆中秀等家属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毒打致死,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案发后,宁远公安民警10余载坚持不懈地追逃,于2008年3月15日在浙江桐乡市将该案头号主凶荆中秀抓获归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荆中秀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荆中秀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赵文明 阮占江 黄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