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启示(三)

时间:2012-05-31 10:38:28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30日上午,叶×明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审在南平中院开庭。法庭调查阶段出现了意外情况:我在第五次到看守所会见叶×明时,与叶协商“不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被叶当庭打破。叶提出对一审认定事实部分有两处异议:1、一审认定“被告人叶×明召集叶×灿、叶×青(已判刑)共谋采伐红豆杉”,不是事实,事实是“不存在谁召集谁,是三人在一起聊天时共同商量决定去砍红杉的”;2、一审认定“在准备销售的过程中被村干部发现,后被南平市公安局大横森林派出所没收”,不是事实,事实是“叶×明在砍红豆杉后第二天主动到村支书和村主任家承认惹祸了,砍了红豆杉了”。此外,叶还提出,他在一审时曾经当庭表态:1、要在茫荡镇种红豆杉200株,以弥补自己的罪错;2、每年无偿为延平区各乡镇提供一定数量的红豆杉种苗,以弥补自己的罪错。
        我的辩护方案是不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与罪名提出异议,把抗辩点放在“量刑问题,特别是对叶×明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叶的当庭异议,打乱了我的辩护方案,作为叶的辩护人,我必须予以适当的解释与调整,以免影响二审对叶的认罪态度的认定。
        针对叶的异议,我立即向审判长示意,请求发言。我的发言要点:1、辩护人认为叶的两处异议并不影响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认可的态度,也就是说叶还是认罪的;2、叶对“召集”两字有异议,是可以理解的,是有根据的,请求合议庭注意:已经生效的(2000)南刑终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6行中有一段话:“二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次。上诉人叶×青积极参与,无证据证实是受同案犯叶×明指使”。3、辩护人在第一次会见叶时,叶就陈述其在一审时当庭的表态,叶现在还是坚持这两点表态,但是很遗憾,或许是一审认为叶的两点表态与案情无关,所以一审庭审笔录中没有关于叶的两点表态的记录,请求二审合议庭向一审合议庭调查上述情况。
        审判长在听取我的解释性发言后,明确表态:1、二审已注意到对叶×灿、叶×青的生效判决中的认定;2、“叶×明在砍红豆杉后第二天主动到村支书和村主任家承认惹祸了,砍了红豆杉了”,没有证据证明,无法认定;3、叶×明的两点表态,已经向一审核实过,叶在一审中当庭有承诺种红豆杉,但是没有今天表态的这么详细,本庭已将叶的当庭表态记录在案。
        叶案庭审中的意外情况,使我想到:1、辩护人的辩护方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在取得共识后,当事人应当尊重双方沟通的结果,不宜随意改变;2、当遇到意外时,辩护人应当努力弥补,以避免出现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3、全面、认真阅卷是必须的,只有全面、认真阅卷,当遇到意外情况时,辩护人才能应对自如。
        从庭审情况看,二审合议庭、公诉人对我的辩护意见基本是认可的,审判长庭后向我明言:叶能否适用缓刑,要由中院审委会决定。作为辩护人,我已经尽到责任,后面的事我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20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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