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31 17:32:27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我本以为南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省农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没有什么悬念,因为:1、贸易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且至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上诉请求怎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2、贸易公司要求农资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在一审时根本没有提出过,没有一审,哪来的二审?但是偏偏是这样一种没有悬念的诉讼,因为审判长的理解与处理不同,使庭上出现了一些意外。
当贸易公司陈述其拒交租金的理由是“因为农资公司拆除租赁物的电表,造成其四个月无法营业”时,审判长要求农资公司正面回答:“是否有拆除电表的行为?”农资公司的负责人如实地回答:“电表是我拆除的,因为贸易公司用铜丝代替保险丝,给全楼带来安全隐患,我公司于2011年7月24日向电业局申请拆表。”审判长接着追问:“你刚才说的,有无证据证明?”农资公司的负责人出示了前次诉讼(后来撤诉了)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几张照片。审判长又接着问:“被上诉人是否要将这些照片作为证据提交?”我被迫接过话回答:“农资公司是以上诉人拖欠租金提出本案一审的,拆除电表的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性,本代理人认为证明农资公司诉讼主张的证据,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这些照片不是二审中新的证据,且与农资公司的诉请无关联性,所以无需再作为证据提交。”审判长严肃地说:“法庭已经向被上诉人释明,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无需提交,法庭将记录在案。”
农资公司的负责人也在埋怨:“我早就问你要不要作为证据提交,你说不要。”但是,无论是审判长,还是我的委托人,都无法改变我的“无需再提交证据”的态度,我的理由是:1、农资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①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退还租赁物;②支付拖欠的租金(按每月1350元计,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退还租赁物止);③支付拖欠的水电费?元。为此农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以及贸易公司拖欠租金及水电费的证据,但是贸易公司在开庭之前既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农资公司再提交其他的证据是画蛇添足;2、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①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②判令农资公司按租金的二倍赔偿损失。针对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农资公司也无需提交什么证据;③第一场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包括照片等,不可能是新证据,二审时提交,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我自信我的坚持是正确的。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先陈述原先准备的两点抗辩理由:1、上诉人的二、三项上诉请求,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过,没有一审哪来的二审?2、上诉人拒不到庭参一审诉讼,也不提交任何证据,上诉人的第一项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此外,我还针对“拆电表问题”作了如下陈述:1、刚才法庭调查阶段,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说:“电表用铜丝代替保险丝不是我公司干的,可能是有人陷害我公司”。这证明农资公司关于“拆除电表是因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理由是成立的;2、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电表拆除后,我没有办法只好从自己家里,将电牵到办公室来。有客人来时就送电,没有客人时,就没有送电。”这证明农资公司负责人所说的“电表拆除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将家里的电接到办公室来”是事实,即贸易公司并没有因为电表拆除而停止经营。贸易公司称“有客人来就接电,没有客人来不接电”不符合常理;3、2011年11月24日起电表已经恢复,但是贸易公司仍然拒不交租金,这说明“因拆电表不交租金”仅仅是借口。
我认为,我已经将缺口完全封堵住。最后审判长动员贸易公司接受调解方案,农资公司让了二个月租金,二审结案。
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究:1、拆电表之事是承认,还是不承认?2、在证据的问题上,当审判长释明后,是坚持还是改变态度?3、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让一步值得吗?
关于这三个问题,我的观点:
1、从证据的角度出发,是否存在拆电表一事,其举证责任在贸易公司,但是面对审判长的直接提问,农资公司还是实事求是地回答为妥,否则会动摇审判长的信任,使本案出现部分翻转的可能(全部翻转是不可能的)。承认之后,要给予合理的解释,才能堵住承认所产生的缺口;
2、在证据的问题上,不要怕压力,如果屈从于压力,顺着审判长的释明走,许多问题难以解决。比如除了照片之外,其他证据要不要提交?已经开庭了,手头又没有其他证据,是否还要要求法庭延期开庭?不是新的证据,二审开庭时提交的法律依据何在?
3、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退一步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也算弥补农资公司拆电表行为的过错,公平、值得!
2012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