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剖析

时间:2012-06-25 11:31:28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合同纠纷案例剖析
                                      (2012年7月在沙电工程公司法律讲座提纲)

        案例1:陈××诉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9日××公司与重庆巫溪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巫溪县××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合同协议书》,承包了巫溪县××水电站C3标引水隧洞工程的建设任务。
        2004年11月1日陈××与××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康××签订《协议书》,将巫溪县××水电站C3标引水隧洞工程的施工任务承包给陈××。
        2008年9月9日陈××与康××结算,结算书确认:××公司结欠陈××工程款5504770.60元,期间××公司支付给陈××工程款4697380元。经陈××工地负责人陈×强确认,××公司陆续向陈××下属工人支付工程款、工资等482245.68元。2009年1月24日康××汇款10000元给陈××。2009年11月根据重庆市巫溪县劳动局、公安局、水利局等部门协调,直接由巫溪县××公司支付给陈××下属的农民工工资375758元。此后双方再未发生经济往来。
        2011年3月6日陈××起诉××公司与康××:1、连带清偿所欠工程款8064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支付增补部分的工程款488251元及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1、××公司支付陈××工程款315144.92元;2、××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1年4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52元,由陈××负担12339元,由××公司负担4113元。
        ××公司与陈××均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与陈××均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另××公司在南安市就“公司支付给陈××下属的农民工工资375758元”款项起诉陈××。
        二、知识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合同效力问题。
        (1)巫溪县××公司与福建省××公司合同的效力问题;
        (2)××公司与康××合同的效力问题;
        (3)康××与陈××合同的效力问题;
        (4)合同无效的处理(按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企业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1)项目部的性质、地位及责任承担;
        (2)内部承包合同能否对抗第三人?
        3、诉讼时效。
        4、表见代理权。
        5、巫溪县××公司代发工资行为的责任承担。
        6、管辖权、两审终审制。

        案例2:浙江××建设设备有限公司诉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7日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浙江××建设设备有限公司的《催告通知书》,该通知书称:“2008年3月28日贵公司××分公司委托龚××、张××与我公司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可贵公司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截止2010年12月7日止,尚欠租金3113875.69元,违约金2631896.86元,尚欠钢管276957.米、扣件148267个。以上几项合计价值11387673.11元。望贵公司速派人来我公司结算付款,逾期不付,我公司只能依法起诉。”
        ××公司收到《催告通知书》后,责成××公司分公司认真解决此事。××分公司称:分公司只认识龚××,不认识张××,合同中的××分公司的公章是偷盖的,分公司没有收到一根钢管。分公司负责人感到事态严重,用非常规的方法,将张××带到××公司,张××向××公司出具承诺函,称:“所有的钢管、扣件没有交给××分公司,均被我运到其他工地使用,由我负责在年底前归还给浙江××公司,一切责任与福建××公司无关。”
        2011年8月份,浙江××公司又向福建××公司发《催告通知书》,称:租金、违约金、钢管、扣件已经结欠高达1500元,若月底前不能偿还,我公司只得起诉贵公司。接到催告通知书后,我与××公司的王总往衢江区,向衢江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领导称:不是刑事案件,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
        2011年8月29日浙江××公司起诉福建××公司、福建××公司××分公司: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408.8万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600万元);2、归还钢管198567.7米、扣件130884只,不能归还按约定价格赔偿501.8万元。(以上合计1510.6万元)。
        福建××公司收到浙江省衢州市××区法院的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起诉状、证据以及开庭传票(定2011年10月10日下午2:00开庭)。鉴于浙江××公司的证据有重大瑕疵(只提交浙江××公司自制的报表,没有提交任何租赁物签收单),我决定按第一套方案诉讼。
        2011年10月10日庭审出现意外情况:1、原告当庭提交70份有张××等人签名的“领料单”,证明租赁物交付的情况;2、审判长允许原告当庭举证,我提出“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异议不被采纳;3、我见到原告提交的“领料单”原件中有几张为建阳人“李××”签名,便指出“李××签名是假的,我们已经向李家友××过”;4、审判长要求原告庭后提交70份“领料单”的复印件,并以应当给被告准备质证的时间为由,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定。
       2011年10月18日,我收到法院寄来的70份“领料单”复印件以及11月11日开庭传票。发现“李××”签名的“领料单”不见了,全部换上浙江人张××、徐×虎、徐×民、占××等人签名的“领料单”。我判断:1、原告在证据上作假,至少有部分“领料单”是10月10日开庭之后才补开、补签名的;2、原告与张××等人是串通诈骗;3、本案的审判长至少有失职行为,可能还有更严重的徇私枉法行为。
        我的回应:1、提交五份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追加张××为被告申请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书、审判长回避申请书、笔迹鉴定申请书(福建××公司××分公司名义)。2、向浙江省高院、衢州市中院、浙江省检察院、衢州市检察院寄控告状,请求对××区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进行监督。3、向福建省公安厅、南平市公安局寄控告状,请求对张××等人的诈骗犯罪立案侦查。
        2011年10月30日收到××区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延期开庭通知书”:1、本案的审判长由民二庭庭长周××,变更为副院长刘×;2、11月11日的庭不开了,何时开庭,另行通知。
        2011年11月6日我给刘×副院长写了一份长信,直指本案浙江××公司与张××等人合谋诈骗,并指出本案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我甚至写道:我今年已经六十有五,作为福建××公司的代理律师,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我的职责(与社会上存在的犯罪与司法腐败作斗争超出了我的职责范围),如果浙江××公司能够知难而退:撤诉,我将停止我为这个案子所设计的一切方案的实施,如果浙江××公司决意将官司打下去,我只有奉陪到底!
        2012年2月28日我在网站上获知浙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被浙江省公安厅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悬赏1万元,通缉追逃,立即将通缉令给刘副院长寄去,并申请将本案移送温州市公安局并案处理。
        3月18日接到××区法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1、已经将张××追加为第三人;2、决定2012年3月30日上午9:30开庭。我立即给××区法院寄去“请求裁定中止审理申请书”,并附建阳市公安局对“张××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
        3月28日收到××区法院“本案中止审理”的裁定书,至此本案被搁置。
        4月份,我的个人网站上的一篇文章:“两面人黄××”,受到匿名网友的攻击。
        5月底接到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季大队长的电话:黄××已经被正式逮捕,要福建××公司将相关资料给温州公安局寄去,以便并案处理。
        二、知识点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2、诉讼诈骗的性质及法律空白。
        3、“货物签收单”、“领料单”、“工程量确认书”等原始凭证在诉讼中的作用。
        4、举证期限、文检鉴定。
        5、民事诉讼程序手段的运用(追加被告或第三人、审判长回避、管辖权异议、移送公安机构侦查)。

        案例3:王××诉周××、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30日峡阳××模板厂个体业主王××与自称为南平××建筑公司的周××签订《购模板协议书》。
        2010年7月25日周××向王××出具《欠条》:“今欠胶合板厂王××模板款265700元,分期付款:8月底付2万元、9月底付5万元、10月底付5万元、11月底付5万元、12月底付9.57万元。欠款人周××2010年7月25日。”蔡××在该条空白处写曰:“本项目部承诺按周××安排的分期付款,该款直接从模板组中付款。××公司蔡××2010.7.25”。
        之后,蔡××通过第三人帐户支付原告两笔款:2010年8月底2万元、9月底5万元,尚欠模板款195700元。
        因为无法取得蔡××是××公司的代理人的证据,2012年1月10日王××只能起诉周××,要求周××支付模板款195700元,以及2012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一份“授权委托书”存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可以证明蔡××是育才公司的代理人,遂追加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判令××公司对周××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对××建设公司在福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款申请财产保全。
因周××与××公司均拒收法院传票,本案只好以公告的形式送达,7月23日开庭。
        二、知识点
        1、合同相对人身份的审查。
        2、授权委托、表见代理及代理人行为的责任承担。
        3、公告送达与拒收法律文书的后果。
        4、担保与担保责任。
        5、诉讼时效。

         案例4:南平市××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福建××汽车零部件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1999年2月11日南平市××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汽车零部件工业有限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1、双方共同集资建设华泰楼,投资咨询公司主管承建工作;2、集资房面积、房价及付款方式;3、交房时间及双方义务(其中约定由投资咨询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证、土地证);4、违约责任。
        华泰楼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双方于2002年4月1日进行结算,出具《决算单》,该决算单负一层价款:“负一层左侧暂按373.57平方米×400元=149428元。”附注:“负一层左侧373.57平方米×376元=140462.32元待产权证办来后结算。”华泰公司已经付清149428元,因××咨询公司无法办证,140462.32元未付。
        2011年12月23日××公司接到投资咨询公司委托××所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该函认为:1、结算书中“负一层左侧373.57平方米×376元=140462.32元待产权证办来后结算”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2、要求××公司支付该款,否则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公司接函后,向本律师咨询,本律师认为:1、“负一层左侧373.57平方米×376元=140462.32元待产权证办来后结算”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为有效约定;2、该约定是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如果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公司可不支付该款。
        2012年1月10日××咨询公司以“南平市××咨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负一层左侧仓库的使用权,并支付占用费。当××公司举证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2年2月22日原告改以“南平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名言义,再次起诉××公司,要求华泰公司返还负一层左侧仓库的使用权,并支付占用费。3月28日开庭之后,投资咨询公司见胜诉无望,遂撤诉,2012年4月12日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2012年5月2日××咨询公司改变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余款140462.32元及利息。2012年7月3日开庭。
        本律师认为,××咨询公司仍然打不赢这场官司:1、时效问题;2、所附条件没有成就的问题。
        二、知识点
        1、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诉讼时效。
        3、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问题。
        4、附条件生效合同与附期限生效合同。
        5、裁定、判决、再诉与“一事不二诉”。

        案例5:福建省农资集团××公司诉南平××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1年6月15日福建省农资集团××公司与南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1、农资公司将马坑路××号二层75平方米办公室出租给贸易公司经营日用品业务;2、租金每月1350元(何时交,遗漏约定);3、征得甲方同意,可对承租场所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租期届满而又不再承租时,对装修后产生的固定部分不能拆卸,也不能抵减押金和租金;4、未经甲方准许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转租、转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1年7月贸易公司就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将租赁物分隔成一大间、三个小间,三小间内各安放一张全自动麻将机。因打麻将至深夜,引起周边住户的不满,强烈要求农资公司制止。农资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律师函,无果。2011年8月30日以“贸易公司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项目”为由,起诉贸易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农资公司提交了两类证据:1、贸易公司办公室内挂“××投资公司”牌子的照片;2、二十多户住户联名签名的投诉状及居委会的证明。庭审中,贸易公司坚称:1、有打麻将,但只是内部职工与客户的娱乐,不是开麻将馆,承诺今后只保留一张麻将桌,尽量少打,不影响周边住户为原则;2、“××投资公司”仅仅是公司股东想引进的项目,至今尚未实施。主审法官也认为,农资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贸易公司改变经营项目,达到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程度,且承租人也表示愿意整改,遂农资公司撤回起诉。
        因为贸易公司实际上已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经营麻将馆,只允许其放一张麻将桌,第三人不干,拒交租金,贸易公司也无法向农资公司交租金,至2011年12月28日止,拖欠租金四个月。农资公司委托律师发函两次催交,均无果。2012年1月12日再次起诉贸易公司,理由是“拖欠租金四个月,经催告仍不交纳,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
        贸易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一审判决:1、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2、支付房租8775元;3、支付从2012年4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350元计算);4、驳回农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水电费)。
        贸易公司居然上诉至中院,其上诉的理由:“农资公司拆其租赁物的电表在先,造成其无法经营”,并要求农资公司:1、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2、被上诉人因其粗暴行为应向上诉人书面道歉;3、因电表被被上诉人非法拆除,被上诉人不得收取四个月的租金5400元,并赔偿上诉人双倍租金10800元,合计16200元。
        我本以为本案二审没有悬念,然而二审庭审中却出现意外的情况。最终本案以农资公司让了二个月租金2700元调解结案,但租赁物被第三人破坏(内部的五扇门及门框全部拆除、隔间玻璃打碎、所有电气开关拆除、水笼头拆除)后交还,租金仍然无法交纳,农资公司只得申请强制执行。
        开完庭,我立马写了一篇文章:《小案细究》,放在我的个人网站上,如果有兴趣可以一读。
        二、知识点
        1、租赁合同注意事项:①租赁物经营项目禁止的约定;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的约定;③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④租赁税承担;⑤水电费的收取;⑥“租期届满后,装修部分的归属”的约定;⑦“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的约定;⑧出租人的资格与承租人的身份。
        2、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3、“两审终审制”对“上诉请求”的制约。
        4、举证责任分配及二审新的证据。
        5、执行程序注意事项:①申请执行;②租赁物的返还;③拖欠租金的偿还(承租人是公司只能冻结公司帐户)。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宗荣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业机构: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福建 南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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