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的问答

时间:2008-10-14 22:26:08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1、什么叫挂失止付?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内对票据不予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2、什么票据可以挂失止付?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写“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记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挂失止付。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转账的银行本票等,不适用挂失止付。

    3、挂失止付要办哪些手续?

    (1)失票人到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填制“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2)失票人在向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挂失止付后,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4、向哪个银行办理挂失止付?

    如果是收取的“注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失票人到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如果是本单位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应立即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5、“挂失止付通知书”的内容?

   “挂失止付通知书”需填写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丧失地点和原因、挂失人姓名、营业场所、联系方法。

    6、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7、挂失止付是否是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

    不是。失票人既可先申请挂失止付,后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不先申请挂失,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是,在实践中,因为法院启动公示催告程序,通知支付人止付需要一定时间,失票人担心在此期间会发生丢失的票据已被支付,所以通常都是先申请挂失止付,后申请公示催告。

    8、谁有权申请公示催告?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向哪个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就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按照我国现行票据法律规则,汇票、本票和支票都可以依背书方式转让,这些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此外,对空白授权支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丧失也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宗荣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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