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出现的两点变化

时间:2013-02-06 17:02:10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律师做刑案时首先能够感觉到的两点变化:
        第一、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用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以及侦查人员陪同。原先就是一般的刑案,在侦查机关没有“锁定”口供之前,是不让律师自由会见的,侦查机关会以经办人员出差或抽不出时间为理由,拖延律师的会见,到了拖不下去的时候,就只批准侦查人员陪同会见。现在公安机关的法制科或法制处,不再对律师会见出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而是由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向各县、市看守所发《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规定(试行)》。这种变化值得肯定。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没有遇到障碍。原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做的事情是十分有限的,至多只是到检察院领一份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了哪些笔录,都要等案子到法院后,辩护律师才能看到。现在检察院为律师准备了阅卷室,律师仅凭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所的介绍函就能阅到全部案卷。随着刑诉法的修改,辩护律师介入刑案的时间相对提前了。这对律师以及当事人肯定是一件好事。
        我希望中国法制的点滴进步会积少成多,最后实现警察权、公诉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平衡,以维护法治的尊严与人权的保护。
                                                                                                       2013年2月6日

附:南平市公安局南平市司法局《关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规定(试行)》。


                                                     南平市公安局   南平市司法局
                        关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及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人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第三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六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转达、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八条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将委托事项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对律师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查验。
        第九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下列案件情况的,办案部门应当向律师通报:
        (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
        (四)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羁押时限;
        (五)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时,应当将案件性质书面通知看守所,并登记办案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侦查机关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看守所应当建立安排律师会见的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律师基本情况、申请会见时间、安排会见时间、会见起止时间及地点等。
        第十一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可以通过网上预约平台、电话进行预约。会见前,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法律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安排会见。
        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和法律援助公函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见附件)。如非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委托书中还应注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监护关系或亲属关系、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看守所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前应当对辩护律师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十三条  各地看守所要建立办案机关讯问、辩护律师会见预约平台,防止讯问和会见发生冲突,减少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的等候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预约时间要进行登记,因为办案机关正在讯问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安排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原因,并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看守所不得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为由拒绝辩护律师依法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第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他无关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纸条、钱物以及其他羁押场所禁止的物品。
        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期间,应当将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统一放置在看守所设置的手机保管柜内。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得干扰案件的正常办理。
        第十五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安全监控,但不得派员在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监听。
        第十六条  辩护律师申请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可以向辩护律师提供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监视居住场所的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规定的,看守所、侦查机关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行业协会应当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依法查处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执业机构: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福建 南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宗荣律师 > 陈宗荣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