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海芬们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3-04-12 13:12:40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因强奸罪入狱近10年的张辉、张高平无罪。
        谁应当对这起冤案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综合媒体的信息,包括聂海芬本人在中央电视台2006年“浙江神探”系列节目上关于张辉、张高平案的现身说法,我认为: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他们涉嫌的罪名是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现分析如下:
        一、刑讯逼供罪。
        1、《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犯罪构成:①主体: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②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明确的逼取口供的目的;③客体: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④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关键在于:警方是否对张辉、张高平二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
        ①中央电视台4月7日《面对面》节目采访了张高平、张辉叔侄,张辉提到提审期间,办案人员“不让吃不让睡,又饿又困,简直是跟死了差不多了那时候”,张高平也对主持人说,“我被打得受不了了,我被他打得没办法”。被害人张高平、张辉二人指称:存在刑讯逼供。
        ②到目前为止,办案人员中无人承认存在刑讯逼供。
        ③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高院就张辉、张高平强奸案答记者问中承认:a、张辉、张高平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另行关押;b、张辉、张高平两人的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公安机关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至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予以排除;c、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
        我认为以聂海芬为首的办案人员已经具备“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条件,应当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杭州市以外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滥用职权罪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犯罪构成:①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故意;③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④客观方面: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以聂海芬为首的办案人员,在张辉、张高平一案中办了错案是肯定的,使张辉、张高平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巨大的精神痛苦)是肯定的,给公安机关的声誉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也是肯定的,现在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关键在于: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以聂海芬为首的办案人员有以下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一、对二张刑讯逼供;第二、二张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在看守所外关押;第三、聘请“牢头狱霸”协助破案(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的行为)。
        我认为:以聂海芬为首的办案人员已经具备“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条件,应当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杭州市以外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还应当追究“牢头狱霸”袁连芳涉嫌伪证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附:
        1、《浙江高院就张辉、张高平强奸案答记者问》
        2、《无懈可击》专访实录
        3、中央电视台4月7日《面对面》节目采访了张高平、张辉
                                               

                                                    浙江高院就张辉、张高平强奸案答记者问
                                                                作者:余建华、孟焕良
  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今天,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该案开庭审理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本案复查并提起再审一直令社会各界关注,为什么再审不公开开庭审理?
  答:因本案系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应当不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再审开庭中,张辉、张高平及辩护律师有无当庭提出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
  答: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再审阶段的新证据相关DNA鉴定反映,排除张辉和张高平作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致死被害人王某。两原审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另行关押。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两人的有罪供述,但两人的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公安机关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至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退一步讲,两人的供述即使不能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供述相互间也存在矛盾,且与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原判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要求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记者: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对本案冤错的形成如何表明意见?
  答: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重要的技术鉴定,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侦查程序不合法,相关侦查行为的一些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或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不文明的情况,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两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宣告两原审被告人无罪。
  记者:法庭是否确认本案真凶系勾海峰?
  答:根据杭州市公安局2003年6月23日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杭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11月22日将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2011年12月6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经再审查实,罪犯勾海峰是吉林省汪清县人,2002年12月4日始在杭州市从事出租汽车司机工作,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许,勾海峰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某某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核准已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综合2003年5月19日王某被强奸致死一案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系勾海峰作案的可能。
  记者:再审法庭对原判据以定罪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是否适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的事实,主要依据两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经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有媒体曾报道,张辉的同监犯袁某某曾在河南马廷新故意杀人冤错案中,采用不当手段对马廷新进行指供、逼供,本案中张辉是否也受到了袁某某类似的指供、逼供?
  答: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河南马廷新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有罪供述;在本案中,侦查机关也使用张辉的同监犯袁某某采用类似的方法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的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经再审庭审查明,本案中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上述证据等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对张辉、张高平的国家赔偿等事宜,浙江高院有何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3月26日,我们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后,即已告知他们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后,浙江高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尽可能让张辉、张高平能够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

                                                              《无懈可击》专访实录
        

         2006年05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女神探“杭州三大女杀手”聂海芬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无懈可击》,专访实录如下:
        在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 之说。公安局预审大队的女队长、检察院批捕处的女处长、法院刑庭的女庭长,这三名女性的工作可以将一个杀人犯处以死刑。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的聂海芬队长在三大女杀手 当中,以漂亮和温柔著称,今天带您认识聂海芬,您会发现,她不仅漂亮,而且生动,不过,有些时候她并不温柔。
        看守所,是聂海芬除了办公室以外,呆的时间最长的地方。审讯,是一个预审员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尽管预审大队长的事务性工作很多,但逢大要案疑难案,聂海芬一定要亲力亲为。
        聂海芬(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预审它是跟人打交道,跟人打交道是困难的,但是还是能够去,应该说还是比较有挑战性,我能够跟你的交锋当中,我能够制服你,有些案子不明白的地方,通过我的工作以后,能够搞明白,我觉得这也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工作。
        当年央视对聂海芬的采访网页今犹在
        这是一个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是张辉、张高平叔侄俩,自落网后,叔侄俩的口供一再反复,案发地西湖公安分局请求聂海芬出马支援。
        聂海芬:女性做预审不占优势,首先你从这个审讯上来讲,你就没有一个态势,坐在那里给他有一种威严,有一种兵临城下的一种感觉,反而让他觉得今天来了个女的,或许她好对付,让他本来有点紧绷的神经变放松了,那么他就会跟你讲,你很像我的什么姐姐,你而且还像,在这个时候我就很果断打断话了,我说你不要说了,你是不是说像你女朋友,像你妈也没用!
        2003年5月19日凌晨,杭州市西湖区刘四路的水沟里漂浮起一具裸体女尸,警方接警后,很快确认尸源是安徽人王冬。5月18日晚九点多,经人介绍,王冬的家人将王冬托付给要去上海拉货的张辉、张高平,请他们顺路将王冬从安徽西县带到杭州打工。当晚十二点,王冬的朋友接到了王冬快到杭州的电话,这成为王冬打出的最后一个电话,第二天,她被人们发现赤身裸体死在路边的水沟里。于是,最后接触王冬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俩成为犯罪嫌疑最大的人。
        聂海芬:人刚刚到案,一个就是抓住他的亲情,再一个就是在他还没有,也就是说,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经过突审,开口了,两个人都讲了。
        张辉、张高平交待了案发经过。那天晚上,叔侄俩捎着王冬快到杭州的时候,听到王冬给朋友打电话,对方说让王冬自己打个车进市区,他就不来接了。就是在这个电话挂断之后,19岁的张辉对王冬起了歹意,要求叔叔张高平帮助他对王冬实施强奸。罪恶结束的时候,叔侄俩发现,王冬死了,怎么办呢?他们趁着夜色把尸体扔到了路边,然后开车去了上海。
        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案发过程,是真是假?有没有遗漏或者故意隐瞒什么细节呢?事实真相还要依靠证据说话,但恰恰是现场取证陷入了困境。
        聂海芬:案犯交代是实施强奸了,也成功了,但是我们从尸体上找不到这上面的痕迹,也就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等。
        不仅如此,在12吨解放大汽车驾驶座上实施的强奸,技侦人员同样没有在车上查到任何痕迹物证!
聂海芬:结果很遗憾,几乎把这个车厢都翻遍了,找遍了,没有能找到这方面的痕迹物证。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支持,令人沮丧的还不只这一点,法医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做DNA鉴定,结果发现,王冬的手指甲里留有男性的DNA,可是这份DNA却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
        聂海芬:一个就是说是不是会有第三个嫌疑人?第二,我们框定的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究竟准不准确?
        聂海芬决定先查证有没有第三个嫌疑人,在她的指导下,侦查员先后三次去了安徽,做了大量工作,试图查找王冬指甲内物质的主人,结果一无所获。聂海芬只剩下一种选择,查证张辉、张高平的犯罪嫌疑是否属实。
        聂海芬:究竟这两个案犯交代的,他的口供是不是真实的,这个案件究竟是不是他两个人做的。
这是对一个预审员最具挑战性的考验,要揭露和证实犯罪,一靠审讯,二靠调查取证,最后还要看这个预审员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的能力。聂海芬1986年入警,至今已有十多年的预审经验,女人的敏感和细腻让她在办案中对细节的捕捉超出常人。
        吴伟(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她对这些细节的要求,应该说已经到了苛刻的程度。
        聂海芬:一些关键的细节,它会让这个案件更加地客观真实,主要还是从证据上完善证据,让证据更为客观。
        要突破5•18案件,聂海芬认为还是要从细节入手。
        聂海芬:就是一个把他的口供,细节串起来去思考,第二个,就是把他这些细节,客观地反映出来的细节,我要去通过调查来固定,或者说来判断,他的细节对不对。
        聂海芬选择的第一个细节就是犯罪嫌疑人抛尸的地点。
        聂海芬:他们讲我们把这个尸体抛在一个,当时很黑,看不太清,但是听到水声。案发现场的小溪流似乎已经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属实,聂海芬却认为,光看见这个表象状态远远不够,她要得到的是客观以及权威的证明。
        聂海芬:那么我们就走访了当地的住家,老百姓,那么他们就说了,平时来说,我们这个沟是没有水的,下过两天雨,才会有水。
        吴伟:她就提出来,这个水流到底有多大呢?
        聂海芬:到气象台去取一下。
        吴伟:我们办了这么多年案件,没有想到说要去采集一个水文资料,这是从来没有过的。聂海芬也是第一次到杭州市气象局,她要知道,什么样的降雨量能在那条溪流里形成什么样的水流量,然后才能让犯罪嫌疑人在抛尸时能听到水声。
        聂海芬:一个是从一个点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讲得更加客观了,第二个,光这样还不行,我要让权威部门来更加有力地说明这个问题。
        吴伟:我觉得,在这个细节上面处理得非常好。在这个细节上,聂海芬获得的证据无懈可击。随着办案工作的推进,两名嫌疑人的口供开始出现差异,而且差异点越来越多。
        聂海芬:侄儿讲,他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汽车的前排当时叔叔是在后排。那么叔叔的讲法,他说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同时都在前排。第二点,犯罪嫌疑人张辉讲,实施强奸的时候,把被害人的上衣全脱了,而他的叔叔讲,只脱了裤子,衣服没有脱。
        两名嫌疑人口供的差异,晃动着原本就薄弱的证据。如何看待这些差异,聂海芬仍然从细节着手。
        聂海芬:产生犯意的地点在哪里,如果是共同犯罪,连产生犯意的地点他都能说得清楚,我觉得,这是一个,就我个人的判断下来,我会把这个细节看得更重一点,我认为它的证明的力度,证明他是案犯,或者证明他是共同犯罪,我会看得更重一点。
        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在什么地方停车对王冬实施强奸?要突破这一点,聂海芬建议采取嫌疑人指认和民警现场做侦查实验的办法。
        安排嫌疑人做指认前,聂海芬对见证人身份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她希望见证人必须是政协委员或是人大代表,这个提议让侦查员们进一步领略到了聂海芬不凡的魄力。
        吴伟:请人大代表来作为见证的话,我觉得这个是一个突破。
        聂海芬:保证指认的这个过程的客观真实性。
        吴伟:那么可信度就不一样,人大代表跟双方,甚至于参与诉讼的每一方他都没有关系,所以说这个就是非常客观,可信度非常高。
        民警分别带着两名嫌疑人,从程序到实体,完全依法行事,按照案发经过一一指认现场,在几个关键细节,聂海芬提醒侦查员要尤其重视。
       吴伟:要把每一个细节,就是像电影的慢动作一样,一个一个细节固定下来,在这个描述里面,如果形成一个共同的一个行为,他描述的都是一致的共同的动作,那么这就非常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首先是实施强奸的地点,两名嫌疑人分别都指认,当时把车停在高速路边的这条小道上。
        聂海芬:正好这个角上没有路灯,再一个他的车是一个12吨的解放大货车,很高,车身很高,应该讲,他如果在车子上有什么动作,那么如果不是非常留意的话,的确路过的车辆是可能不会发现的。在叔叔的帮助下,张辉不顾王冬的反抗实施了强暴之后,叔侄俩发现,王冬死了,于是慌忙往路边抛尸。
        聂海芬:我们现场勘查,发现尸体地点仅仅相差10米,那么这个10米我们认为是很客观的,即使你昨天去过这个地方,今天叫你再去,你昨天站在哪个点上,你也只能记住一个大概,因为没有什么参照物嘛,这个应该讲是很客观的。
        抛尸后,叔侄俩在离抛尸地点不远的这个叉路口,调转车头,然后一路前往上海。
        这时候的聂海芬觉得底气更足了。
        聂海芬:不是他作案的,他不可能说得那么细,关键就是他不能说得那么准,你在一个点上准了,你不可能每个点上都准。
        现场指认的结果显然令人兴奋,但聂海芬还不满意,她让民警专门找来货车司机,开着那辆解放车,从安徽到案发地,再到调头处,最后前往上海,完全按照事发经过,在尽可能接近当天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侦查实验。
        吴伟:她的时间都是精确到秒的,距离是精确到米的。三四次的侦查实验作出来,结果都比较相近,那说明什么,就是当时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应该是符合客观事实。
        聂海芬获得了充分而扎实的证据,但这起案子最关键的矛盾点到现在仍然没有解决,为什么在死者王冬的体内找不到任何强暴的依据呢?
        聂海芬:他也交代了有强奸的行为,但是最后没有射精,我们也请教了法医,那么法医也给我们一个解释,就是说即使犯罪,就是在这么一个抛尸的这么一个现场,有水,即使本身强奸之后体内是留下物质的,一夜的水冲过以后,也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
        2003年6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张辉、张高平涉嫌强奸杀人罪,提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金浩东(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民警)大家从非常疲惫中走过来,这时候她带着我们去看了一场电影,《天下无贼》。大家在轻松之余体会一下,然后再点评一下这个影片。聂海芬这时候就好像,我觉得这时候像个女人了,呱啦呱啦呱啦,开心得一塌糊涂。
        聂海芬率领的预审大队,95%都是高大威猛的小伙子,民警们这样形容聂海芬队长和队员们的关系,一只羊和一群狼。再详细点说吧,说聂海芬是披着羊皮的狼,而队员们是披着狼皮的羊,不过,这群狼都说啊,那只羊能震住他们,他们佩服她!

                                  中央电视台4月7日《面对面》节目采访了张高平、张辉
     

       央视4月7日《面对面》,以下为文字实录:
       王宁:刚才的郭川让我们看到的坚持的分量,而本周还有两个人的坚持更加触动我们,他们的坚持时间更长,为了争取自己的自由,他们坚持了整整十年,他们是一起冤案的当事人,就是照片上身着囚服的叔侄儿子,叔叔叫张高平,侄子叫张辉,安徽歙县人,十年前,在强奸杀人的罪名之下,两个人锒铛入狱,十年之后,法院宣判他们无罪,在无罪判决书上签字之后,两个人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张辉:我拿着判决书时,确实心里高兴。
        张高平:兴奋、高兴,真的高兴。
        解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做出了张高平、张辉无罪的判决。本周,叔侄两人在接受我们采访的时候,依然还没有从重获自由的兴奋当中走出来,然而在久违的笑容背后,我们更多地感受到却是他们背负十年冤屈的伤痛。
        张高平:真的,我能活着回来确实不容易。
        张辉:可以说那个时候是家破人亡了。
        解说:十年前张高平叔侄两人做运输生意,2003年5月18日的晚上,他们驾驶一辆货车从歙县出发去上海送货,经过他人的介绍,同县的一名17岁小姑娘王某搭乘他们的车去杭州,然而王某却在次日被人杀害,她的尸体在杭州市西湖区的一个水沟里被人发现,全身赤裸,之后张高平叔侄两人被认定为强奸王某的犯罪嫌疑人,5月23日,他们被杭州市警方刑事拘留。
        张辉:后来就是在那里提审了几天几夜嘛,不让吃不让睡,又饿又困,简直是跟死了差不多了那时候。
        王宁:他们问你最多的是什么问题?
        张辉:最多问的问题就是,他说你怎么把这个女的给杀的。
        王宁:你怎么回答?
        张辉:我说我不知道,但是搞了几次下来之后,我受不了了,他硬要我承认,我说把这个女的拉下车,我用个石头把她砸死了,他说不是这样子的,他说,他说你是把这个女的强奸了,然后把她掐死了,用手掐死了。
        解说:按照张高平叔侄两人的说法,王某在杭州市区下车之后,他们就继续开车前往上海了,王某的死和他们根本没有任何关系。然而在公安机关的突击审讯当中,他们发现自己开始一步又一步地深陷进这起刑事案之中,而无法脱身。叔侄两人声称,他们遭到了刑讯逼供,不得不承认了所谓的罪行。
        王宁:但你承认自己犯罪了,那有可能也会面对死亡啊。
        张高平:但是七天七夜还不是像我跟你,坐在这里跟你谈,我要站在这里站七天七夜,也不给我吃,吃了有半盒盒饭吧大概。那七天七夜,不是像这样光站在那里,他还要搞你啊,他还折磨你啊,不是说光不给你睡觉,他还要叫你蹲马步啊,手像这样子,背后铐起来,我实在受不了了嘛,我就说我杀人了嘛,他就问我,你怎么样把她搞死的,我就乱说嘛,我说用榔头,用扳手把她砸死的,他问我尸体运到哪里去了,我被他搞糊涂了。
        解说:2004年2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高平叔侄两人犯强奸罪,向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一审的过程当中,法院所采纳的证据显示,张高平叔侄两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多次供述了强奸某某致死并抛尸的罪行,张高平叔侄两人的口供究竟是不是遭到刑讯逼供所致,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对此做出了这样的认定,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张高平:我没犯罪嘛,态度不好嘛,那一天所长说把我带去,他说,你每次态度不好,他说6.26快到了,过几天把你拉出去枪毙了,我说,我都没开庭,你怎么给我拉出去枪毙?我就问他们,他说我是公安厅督办的案子,如果你态度好一点,可以给你开庭的,就是这样子嘛,我也不懂得法律,我一回来的时候,号房里的人看见我脸色有点不大对劲,他就问我咋回事儿嘛,我就跟他说了,他说这个只要你态度好一点,他们就不从严从重从快了,那你就写个态度好一点的,承认自己,认个错嘛,他说要么我帮你写一份,你自己看看,你愿意抄就抄,你不愿意抄你就不抄嘛,还搞包烟给我,我也不敢不要, 我不要他们要打我的,我就拿下了,接下来了,他就写了嘛。
        王宁:他写的什么?
        张高平:就是我侄子强奸,我按腿啊,你说是不是神话故事啊?我不说不说,我刚才不是说了吗,就打我了嘛,烟给你骗去了。
        王宁:你仅仅害怕挨打,就写了这个承认自己杀过人的这份自首书吗?
        张高平:我被打得受不了了,我被他打得没办法,我抄。
        解说:张高平讲,也就是在这样的胁迫之下,他写下了一份认罪书,而张辉回忆说,一名关押在同一间室,叫袁连芳的犯人同样胁迫他写下了认罪书。
        张辉:当时我关在袁连芳那个号里的时候,我去的时候它里面有三个人,我去是第四个,我一进去我就跟袁连芳说了,我这个案子我没有做,然后他就跟我说,这个事情你不用跟我说,从头到尾我都知道你是怎么个作案的经过过、程,抛尸抛在哪里他都知道,从头到尾给我讲了,讲过以后嘛,他要我,他说我到时候帮你写一份,你抄一下,叫我抄,我不抄他就要打我,蹲到厕所里去,蹲马步,打我。
        王宁:为什么你不寻求帮助?
        张辉:没人帮助我啊那时候,跟看守所民警反映过,他们都不理我,没人帮我,因为我只关在一个笼子里,包括他们在内就四个人,一直被他们打得,喊都没人知道那种。
        王宁:那时候你有可能不去写这个认罪书吗?
        张辉:我也想过不写啊,但我那种情况下,我没办法。
        王宁:怎么就没办法?
        张辉:因为他们这种人根本就是不讲道理啊。
        解说:在今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起案件进行再审的过程中,浙江省检察院的检察官找到了袁连芳,他承认,自己当年的所作所为是在配合警方。2004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分别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而叔侄两人承认罪行的口供,以及认罪书,包括那个犯人袁连芳的证词都成为了这次判决的重要依据。
        王宁:当你拿到一审判决书的时候,那时候你绝望了吗?
        张高平:一审判决书我没有绝望,我不是跟你说我生气。
        王宁:你气什么?
        张辉:我气这个判决不公正嘛,这么简单的案子,你还这样子判我们。
        王宁:但是当你看到一审判决书,你是死刑的时候,你是什么感觉?
        张辉:那时候我脑子里一片空白啊,我想他们都没有什么证据,他就判我死刑,我想这就是口供,人家逼我的,刑讯逼供的,我在庭上喊冤枉嘛,哭着喊冤嘛,但是他们没有理我。
        王宁:那时候你心里在想什么?
        张辉:我那时候心里在想,法律这么不公正!最起码要有直接的证据嘛,能定我们罪嘛。
        解说:然而案件当中的直接证据并没有像张高平叔侄两人期望的那样,帮他们洗清罪名,特别是警方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的指甲末端鉴定出了一名男性的DNA,通过检验,这份DNA与张高平叔侄两人无关,也就是说,强奸王某致死的可能还有第三个犯罪嫌疑人。
        王宁:在采访当中,张高平对我说,DNA这条线索是当时他内心最大的希望,而案件走到这似乎也出现了转机,如果真的能够找到第三个犯罪嫌疑人,张高平叔侄两个人也许就能够洗清自己的罪名。根据媒体的报道,当年杭州警方的侦查人员曾经三次去过安徽,试图查找出第三个犯罪嫌疑人,但是都没有结果,最后不了了之,于是,办案人员绕开了DNA这条线索,将重心重新转向了张高平叔侄的有罪供述上面。
        最后在直接证据缺失存在很多的疑点的情况之下,把案子结了,然而时隔八年之后,受害人王某指甲末端鉴定出了男性DNA经过重新的审查查询比对,和一名罪犯勾某某的DNA吻合,而勾某某已经在2005年因为杀人盗窃罪被执行的死刑,如今我们依然没有办法推测这起案件侦办审结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是对于张高平叔侄两个人来说,他们似乎真的踏上了一条不归路。
        解说: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张高平叔侄两人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判处张辉死刑缓期两年之刑。
        王宁:当二审你看到,你的这个刑期改成死缓的时候,你怎么想?
        张辉:最起码我保了一条命,我还有机会去申诉,如果真正把我打掉了,把我枪毙了,可能我这一辈子也就是冤死了。
        张高平:人家死刑改为死缓,无期改为十五年,高兴得来不及了,我哭得爬不起来了,隔壁号房的人说,这个人恐怕真的是冤枉的,哭得这么伤心。
        王宁:那时候你心里在想什么?
        张高平:我就知道我要坐牢了,没这么简单了。
        解说:二审判决之后,张高平叔侄两人进入了浙江省属地的监狱服刑,2005年,张高平从浙江调到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三年后,张辉从浙江调到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在狱中,两人始终没有放弃对案件的申诉。
        王宁:那个时候你觉得上诉会成功吗?
        张辉:我也不知道那时候,反正我一回到笼子里,我就开始写申诉状嘛。
        王宁:你写了多少份申诉书,你自己有印象吗?
        张高平:反正我邮票是买得最多的,家里我哥哥一次寄邮票都寄七八十张给我,我怕信丢掉,我每一次都贴五张邮票,我估计那也数不清了,那天我说我寄了一麻袋都有。
        王宁:当信寄出去的时候,你内心有希望吗?
        张高平:石沉大海,又石沉大海啊,都是石沉大海。
        王宁:所有的信都石沉大海,为什么你还要继续寄。
        张高平:我始终坚信法律是严肃公正的,你现在不答复,最终会有结果的,我知道的。
        王宁:那个时候你没有想过,也许一切都没有办法改变了吗?
        张辉:我自己坚信,因为我这个案子,我自己知道,我是清白的,我一定要申诉,我不能半途而废,我就是哪怕是申诉到刑满释放,我出来也还是要申诉,因为我那样子,如果我不去申诉,那人家就更认定你是个强奸犯了。
        王宁:你害怕这个罪名你背一辈子。
        张辉:我怕,因为这个罪名不与其它的罪名一样,强奸的罪名,强奸的罪名背了,一个家,上上下下几十号人,都是一个侮辱啊。
        解说:入狱之后,张高平的妻子和他离了婚,打掉了已经怀孕的孩子,张辉已经订婚的女朋友和他分了手,张高平的哥哥张高发,也一直奔走在申诉上访的路上,强奸杀人的罪名就像乌云一样笼罩着两个家庭。
        王宁:一开始你都拒绝跟家里人联系。
        张高平:对。
        王宁:为什么呢?
        张高平:你像我打电话,给我大哥,我女儿站在边上,我大哥说你跟你张灵说两句话嘛,我说不了不了不了,我没话说,我没话说。
        王宁:你心里不想她吗?为什么不说。
        张高平:想啊想啊,我怎么对她说。
        王宁:你告诉她你是冤枉的啊。
        张高平:这个她们是相信的,但我女儿,我又没把她抚养成人,还让她背个强奸杀人犯罪名的父亲,上学啊什么,家里都被人歧视,你说我怎么去跟她们说啊,人家背后小学生吵架的时候就说她,她父亲是个强奸杀人犯,你说心里,我女儿,虽然我看她也有点懂事了,她去打工,人家跟她一起干活的人,背后都议论,给她听到了,她躲到被窝里哭。
        解说:在狱中张高平不停地写申诉信,不停地向监狱民警诉说冤屈,还大量地研究各种杀人案件,他说,想要找出自己案件当中杀害王某的真凶,另外,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张高平偏执的坚持伏法,但不认罪,劳动拒不减刑。
        王宁:我们知道你在监狱里面拒绝减刑,为什么啊?
        张高平:我没犯罪,我咋减刑,你要叫我写犯罪事实,不是说减刑就减了,还要叫你写犯罪事实,认罪悔过书,时不时地叫你写,发个东西要你写出作案的目的,作案的动机,时间地点,那些东西你咋写。
        王宁:可是相比坐牢的那种痛苦,能够减点刑早点出来,难道不是更好的事吗?
        张高平:那个我晚上写那些东西,你要硬要叫我写,我天天睡觉都心绞痛,你们感受不到的,你没被冤枉,你感受不到的。
        王宁:那是一种什么感觉?
        张高平:心绞痛啊,就是跟一个石头一样的,往下沉一样的,痛啊,那个滋味,我宁可待在监狱。
        王宁:而在减刑这个问题上,侄子张辉有着不同的看法,他说,他要做两手准备,一方面要争取减刑,而另一方面要继续申诉,因为在监狱当中表现良好,他先后从死刑减为了无期徒刑,从无期徒刑减成了有期徒刑,在采访当中,两个人反复强调说我们一直要申诉,绝对不放弃,他们坚持法律的严肃和公正,也坚信他们的案子一定能够得到平反。也就是这种信念的支持之下,命运在等待之中悄然发生着改变。
        解说:他叫张彪,62岁,是晋江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一名退休的检察官,2007年的夏天,作为检查系统负责石河子监狱的驻监检察官,他第一次见到了正在服刑当中的张高平,这次见面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监狱干警反映张高平不认罪,不断地申诉,监狱干警希望张飚能够帮他们,督促着这名重点改造对象的思想工作。
        王宁:您见到他的时候觉得他跟其他犯人哪儿不一样?
        张飚:就是一个不认罪服法的感觉。
        王宁:用什么方式表现?
        张飚:他不报告。
        王宁:他不报告。
        张飚:不按这个流程报告,如果是报告说,报告,检察官,我叫什么名字,我是什么什么监狱,什么什么罪犯,判什么罪,多少年,现在多少年,还有余刑多少年,他要把这一系列报告出来,就认可自己是罪犯了。
        王宁:这是一个流程,他必须要遵守这个流程。
        张飚:他不遵守。
        王宁:那您当时怎么对待他的?
        张飚:他没报告就不报告吧,叫他坐下说话,他们那个犯人按道理是蹲下说话,蹲下,我说那你坐在凳子上说。
        王宁:他是什么样的状态?
        张飚:他哭得非常伤心,说着说着眼泪就止不住地往下流。
        解说:也就是这次见面,张彪开始了解张高平叔侄的案件,因为平时也会见到很多犯人都会有情绪上的宣泄,张高平的哭诉一开始并没有引起张彪的格外重视,直到2008年,《民主与法制》杂志的一篇报道引起了张飚的关注,因为报道当中提到了一个作伪证的犯人袁连芳,而张高平叔侄的案件当中也出现了这个人的名字。
        张飚:就是河南发生一次命案,这个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了,无罪释放,其中这个文章提到一个(作)伪证的叫袁连芳,我说怎么河南一个袁连芳,怎么浙江也有一个袁连芳,同名同姓一个字不差,都是作证的人,我就觉得奇了怪了。
        解说:之后的时间里,张彪又多次找到张高平,深入了解他的案情,对于案件当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张彪和张高平进行了一次详谈。
        王宁:这次和之前的谈话有什么不同?
        张飚:以前谈话就是不做笔录的,就是做笔录的时候就是仔细地,很长时间地谈,从上午谈到下午,几个小时谈话,不间断地谈。
        王宁:能深入到什么程度?
        张飚:就是很多的细节,我主要是针对细节问题,怎么作案,在哪儿作案,案件发生了什么问题。
        王宁:您刚才特别提到,每当张高平向您哭诉,他被刑讯逼供的时候的样子,你就整夜都睡不着。
        张飚:他那胳膊上有那个烟头烫伤的那个痕迹,两个胳膊都有,很多,他给我出示,我看了。
        王宁:当时您看到之后什么感觉?
        张飚:感到有点痛,很痛。
        王宁:心疼他,很痛。
        张飚:不应该这样子。
        解说:后来在河南人案件当中做伪证的袁连芳被确认与张高平叔侄案件的袁连芳是同为一人,2009年张飚将张高平的申诉材料重新整理,连通谈话笔录寄给了浙江的相关部门。
        王宁:但是没有回应。
        张飚:没有回应。
        王宁:按照常规,或者说按照规矩他们应该回应吗?
        张飚:应该回应。
        王宁:如果他们不回应,我们做不了任何别的努力吗?
        张飚:那还是继续再寄吧。
        王宁:这样反反复复寄了多少次?
        张飚:有五六次吧,有五六次。
        王宁:多没有回应?
        张飚:都没有回应。
        王宁:除了继续寄没有别的任何方法?
        张飚:等待。
        王宁:我怎么觉得在这个过程当中您跟张高平的心情是一样的,不断地写申报材料,不断地表达自己的这种愿望,但却没有回应,觉不觉得?
        张飚:我觉得我的心态是按照职业要求来的,工作状态,就是应该做的事。
        王宁:但是那时候你想没想过他也跟你一样?
        张高平:我知道。
        王宁:也很着急。
        张高平:肯定的嘛,肯定的嘛,他一次次,一次次地来,而且他还承受很大的压力,他作为检察官他不可能说他承受很多压力,但我知道,因为他一来接见我,我是个刺头嘛,警官都在以为他在后面给我撑腰嘛。
        有一次张检察官跟我谈话谈到中午了,因为他是检察官,你们是监狱干警,你们是同一个身份的嘛,检察官跟监狱干警可以说是同等的嘛,连个干部饭都不给他吃,干部工作餐都不给他吃,打一份劳改饭,打一份我吃的菜给他吃。
        王宁:那你知道之后心里是什么感觉?
        张高平:他还叫那个劳改犯给张检察官多打一点,那个张检察官吃的,吃的一点油都没有的粉丝,吃了两口,我真的感动得流泪了,你别说这些,你换一些我心里高兴开心的事,行不行啊。我真的,我很感动的,所以说嘛,我真的坚信法律是严肃公正的,有好检察官,好人多的。
        解说:2010年在退休前夕,就张高平叔侄两人案件当中的申诉情况,张飚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写了一封长信。
        王宁:您怎么写的?
        张飚:我说我马上退休了,在我的工作中遇到了一个案件,服刑人员的一个情况,这个情况比较特殊,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请引起你们的重视。
        王宁:有回应吗?
        张飚:他们打来电话说,你们寄来的材料收到,我们正在着手处理,向有关部门(反映)。
        王宁:那时候您觉得您所有的事情已经做完了吗?
        张飚:还是开始,因为深入的调查工作还没有展开。
        王宁:但那个时候距离您退休已经很近了。
        张飚:很近了,但是这个事还没解决。
        王宁:纯粹地从流程上走,您已经完成了您的本份了,把问题发现了、转交了、申报了,您的工作已经结束了。
        张飚:我们的工作没有结果啊。
        解说:2011年,张飚从驻监检察官的位置上退休了,令他感到欣慰的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张高平叔侄两人的申诉材料之后,对案件开展了审查,2012年10月,形成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书面审查意见。2013年3月,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张高平叔侄两人无罪的判决。
        王宁:他现在已经无罪释放了,回到安徽老家了,跟您联系了吗?
        张飚:联系了一次。
        王宁:打电话?
        张飚:打电话。
        王宁:说什么?
        张飚:说张检察官,我被无罪释放了,哦,太好了,我为你高兴。
        王宁:您说您为他高兴。您现在再说起来的时候眼睛里还有泪。
        张飚:就是盼到那一天了,那一天终于到来了。
        王宁:我们必须要付出十年的等待吗?
        张飚:但是它来了,不过就是迟了。
        解说:出狱之后,容貌已改的张高平和侄子张辉回到了自己的家乡,亲戚邻居热情的欢迎他们回家。阔别十年了,早已是物是人非,村里别的人家都已经盖起了高楼,过上了富裕的生活,可是自家的老宅子已经破落不堪。
        王宁:你说十年你最大的改变,你原来特别爱说话,现在不爱说话,就只有这些吗?
        张高平:也不只这些,失去了我的青春,失去了我的自由,包括我父母亲我整个家族,失去了很多。
        王宁:这些都能重新找回来吗?
        张高平:找不回来了这东西,时光过去了还能找回来吗?
        王宁:那你想过你以后的路要怎么走吗?
        张高平:病看一下,再适应一下,现在出来了,路都不会走,这个皮带搞得不知道怎么系,搞得满头大汗,系个皮带都不会系。
        王宁:因为在里面不用系皮带?
        张高平:不不,里面就是一个口子就行了,有的是松紧裤的,有个松紧带。
        王宁:当你连皮带都系不上的时候,你心里是什么感觉?
        张高平:我说连个皮带都不会系,以后生活咋过,我现在想的是这样子的,我只会开车嘛,等我恢复过来了,如果能让我搞个中巴车开开就行,公交车啊。
        王宁:你还是想去工作是吗?
        张高平:那我不工作干吗,这个事情,这阵风平静了,我还是我了。
        王宁:在采访结束的时候我问张高平,假如这一切都不发生你在做什么,张高平跟我说,他是一个想出人头地的人,十年前当他买了货车跑运输的时候,村里很多人买辆摩托车都困难,那个时候他有自己长远的梦想,想让家里的人生活的更好一点。这十年,他为洗清自己的罪名而活着,而如今罪名已经洗清了,非常现实的生活又在等待着他。法治的本意往大了说是维护公平和正义,往小里说,是保护咱们老百姓的生活,因为一旦出了错,他会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毁掉一个家庭的幸福。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张高平在法庭上说的那段话,他说,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检察官和法官,如果要是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能会被冤枉,也可能会徘徊在死刑的边缘。我想这句朴实的话,会令我们每一个人起敬和深思。

执业机构: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福建 南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宗荣律师 > 陈宗荣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