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3 16:43:59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据新华社电,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4月10日已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对刘志军要重判,已没有悬念,现在的问题是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死缓。我认为刘志军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很高。其理由:
一、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受贿数额在数千万元的贪官,判死缓的大有人在,但也有少数倒霉蛋,却享受不到死缓的“待遇”,比如原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金额4109万元)、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受贿649万),可见金额是决定贪官生死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京华时报》报道称:刘志军案涉及的行贿人为山西女商人丁书苗等10余人,涉嫌受贿收受的主要是人民币,约5000余万元,还有数十万美元、上百万港元以及欧元,所有金额折算人民币约6000万元。滥用职权罪则是涉嫌帮助丁书苗非法获利30亿余元。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6000万元的大数额应当是将刘志军送上断送台的决定因素。
二、反腐的形势严峻
1月22日,新任的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中国官场历来有“新官上任三把火”的传统,习总上任伊始就发表严厉的反腐讲话,刘志军是中央委员、正部级官员,正好够得上“老虎”级别,刘志军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大增,就好像当年毛借刘青山、张子厚的脑袋一样。
原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2008年4月10日在视察珠海中院时指示:“现在是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该重判的必须重判。”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院长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我曾经笑王首席“此言差矣”!但王首席道出一个实情,判不判死刑,要根据形势的需要。目前贪腐的形势严峻,最高层如果没有从制度上改变的打算,那么只剩下“严刑峻典”一条路了!
三、其他因素与迹象
原铁道部是腐败的重灾区,2010年10月至今已有15名副局级官员被查处,作为部长的刘志军对此要承担什么责任?
2008年4月28日,由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旅客列车因超速,机车后9至17号列车车厢脱轨。事故导致70人死亡,416人受伤。
2009年,刘志军因“4•28”铁路事故被国务院记过处分。
2011年7月23日,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与前行的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至7月29日已有40人死亡,约200人受伤。
2011年12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负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
部内发生窝案与重大事故频发,这两件事本身构不上对刘志军处极刑的理由,但是如果这两件事是由腐败引发的,就属于受贿案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比如郑筱萸的受贿案,郑受贿金额仅649万元,本来不会死,但是郑的受贿与当时国内药品监管失职、假药盛行相挂钩,郑就脑袋不保了。有报道称:当时的最高领导表态对郑要从严惩处,也是郑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原因。刘志军案现任最高领导是否有“从严惩处”的指示?
从刘志军的简历中知,刘1993年时还是沈阳铁路局局长,1996年担任铁道部副部长,2003年担任铁道部部长,是谁提拔刘的?提拔刘的人现在可能已经不在高位了。对此外电有许多报道,这些报道不可全信,也不可不信。
有媒体报道:刘志军目前的辩护人是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他表示,自己此前会见过刘志军,刘对案件结果并没有做出很明确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在钱列阳之前,刘志军及家属曾经和高子程及戚晓红两名律师联系,希望由他们做辩护。但刘志军后来放弃了委托。
对于解除委托的原因,高子程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他让我保他不死,这个我保证不了。”他随后又补充:“后来他说组织上给他推荐了一个不收费的律师,他就用那个律师了。”
上述报道披露了两个信息:第一、刘志军本人已经有保命的想法,可见他知道:他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第二、刘案的辩护律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子,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刘案就属于“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子”。
我们中国真是一个神奇的国度:第一、当官是一种高危的职业,但是大家却对这个职业趋之若鹜!第二、“严刑峻典”固然可怕,但是仍然挡不住“前仆后继”的趋势。
该到了改变反腐思路的时候,“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第一、官员是民选的(而不是大官选小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官员的廉洁性;第二、把权力关进笼子,让大大小小的官员接受民意、舆论与法律的监督(现在的“花瓶式”的人大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第三、让司法独立出来,法官只服从于法,对于犯罪官员的命运,只由法律来决定,使案件的审判具有确定性,而不必根据形势的需要,根据政治的需要(这也是对官员的最大保护,使官员预先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如果做了,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2013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