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09 06:19:12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南平市××中学:
本律师就贵校咨询的“4月28日事件”赔偿事宜,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4.28事件的性质及处理的法律依据
1、4月28日一名儿童从贵校办公楼后面的驳岸摔下不幸死亡,该事件属于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处理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2013年度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3、造成该名儿童不幸身亡,属“多因一果”:既有儿童家长监护不到位的原因(主要是平时安全教育不够,使该名儿童进入常人不会进入的危险区域,且家长没有及时发现),也有贵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瑕疵的原因(主要是花圃顶层未设置防护栏以及警示标志不明显)。
本律师认为:在上述两个因素中,儿童家长监护不到位是主因。
二、关于受害方提出的赔偿清单
1、抢救医疗费2138.68元,第19条:
(1)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根据医疗费发票的实际金额,按责任比例承担。
2、丧葬费10万元,第27条:
(1)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按法律规定,此项应为:43667÷12×6=21833.5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30万元,第28条:
(1)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死者是儿童,不存在“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被抚养对象。此项请求无法律依据。
4、死亡赔偿金:120万元,第29条:
(1)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按法律规定,此项应为:28186元×20=56372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第18条:
(1)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将精神抚慰金分成三档:①一般侵权行为:1000-10000元;②严重侵权行为:10000-50000元;③特别严重侵权行为:50000-100000元。
(4)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有可能“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153575元(4月28日-5月8日)11天、35人。其中:①交通费30000元;②住宿费:每天75元、合计28875元;③误工损失:每天150元、合计57750元;④伙食费:每天70元、合计26950元;⑤其他合理开支:烟、茶、酒等合计1万元。
(1)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与“合理”为原则。“实际发生”就是要凭相关的发票,比如车票、住宿费发票;“合理”就是人数、天数及亲属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诉讼,此项请求法院只会支持其中极小的部分。
综上,本律师认为:第一、即使负全责,赔偿金额应当在60万元左右;第二、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在60-90%,负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在10-40%,负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为50%。如果诉讼,贵校承担次要责任的概率较高;第三、鉴于对方有“丧子之痛”,建议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主要是适当提高贵校承担责任比例;第四、5月7日发生“挂横幅不让××中学的师生进出南大门”、“砸三位校长办公室损坏部分公共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贵校应当及时向警方报案,向政府有关部门呈报,以防止事件再次发生。同时贵校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宗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附:受害方提交的《赔偿项目和清单》
赔偿项目和清单
赔偿项目依据:第17条18条,赔偿具体标准见项目中所列具体条款以及福建省统计局最新公布的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年度工资以及实际损失实际支出。
1、抢救医疗费2138.68元,第19条
2、丧葬费10万元,第27条
3、被抚养人生活费30万元,第28条
4、死亡赔偿金:120万元,第29条
5、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第18条
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153575元(4月28日-5月8日)11天、35人。
(1)交通费30000元
(2)住宿费:每天75元、合计28875元
(3)误工损失:每天150元、合计57750元
(4)伙食费:每天70元、合计26950元
(5)其他合理开支:烟、茶、酒等合计1万元
赔偿总额:2055713.68元
以上条款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请与(于)2013年5月10日下午三点予以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