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朱总理入党介绍人,法学泰斗郭道晖反击诬蔑宪政的反动思潮

时间:2013-06-05 22:46:04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前朱总理入党介绍人,法学泰斗郭道晖反击诬蔑宪政的反动思潮

                              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782688-1.shtml

                                               摘自《凯迪社区-猫眼看人》
   
        湖湘法学论坛暨第五届湘籍法学家联谊会,6月1日在湖南长沙召开。李步云、郭道晖(前朱总理入党介绍人)、李龙等老一辈法学家在会上大声疾呼社会主义宪政,法学家们必须对目前的反宪政思潮予以有力回击。老先生们的发言,慷慨激昂,引经据典,掷地有声,令人深思。

       【郭道晖:为宪政而呐喊】今天不谈法治湖南,而是讲《当前反宪政思潮的评析》,红旗文稿的文章不是孤立的,习总宪政言犹在耳,宪政却受到严重挑战,作为法学者必须亮明态度,必须要说真话!现在一些言论甚至倒退到1957年,某些人的荒唐言论貌似维护党,其实是陷党于违宪的境地!

       【郭道晖在致闭幕词:反宪政的是权贵资本主义】杨晓青之类说宪政反社会主义,但恰恰相反,反宪政才是反社会主义,是权贵资本主义,甚至是封建主义,为特权服务。我赞成宪政社会主义的提法,以区分其他社会主义,否则卡扎菲不也叫大众社会主义,希特勒的纳粹也叫国家社会主义吗?

        五柳村编者的话:郭道晖先生这篇文章,最早以《宪政简论》为题发表于北京《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后略有补充),其中给宪政作了理念性和动态性的界定,并首次提出“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的命题。更早在82宪法颁布一周年时,作者发表的纪念文章即曾呼吁“实行社会主义宪政”(上海《法学》1983年),之后又在该刊发表了《整顿宪法秩序,实行宪治》一文(《法学》1989年第4期),都是国内首见于报刊的宪政呐喊。近日,忽有“宪政姓资”之说出,引起议论纷      纷;甚至有人指主张实施宪政为无知或为欺骗,反映出对宪政常识的缺乏。本文立论准确严谨,同时简明易懂,是为普及宪政知识的上选,经征得作者同意,重新发表于此以飨读者。-2013年5月27日。


                                                                  什么是宪政?

                                                                      郭道晖


         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遵守宪法(守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全过程。简言之,宪政就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宪政又称宪治。(  作者补注:习近平近年说,“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最近又说,宪法的生命与权威关键在实施。——这都是宪政的要义。)
        就字义而言,在英语中,宪法是Constitution,  宪政是Constitutionism,  后者多了一个后缀语“-ism”,表明它不只是一种文本,而是一种“主义”和理念,宪政是体现和实现宪法精神实质的善政。
        宪法与宪政本是文本与理念、形式与内容、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关系,它有以下含义:

      (一)宪政的三要素——民主、人权与法治

       1.民主人民主权至上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在民”是宪政的前提条件。即使是“君主立宪”  的国家,其主权也在民。人民是主权的所有者和宪政的主体。人们常说,我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但是仅此还不能完全反映宪法的本质,特别是这种说法往往只是把宪法的主体限于“治国者”,即执政党和政府;而没有把人民放在宪法主体地位,只反映了“治权”,而没有反映“主权”。宪法的本质首先是“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执政党和政府治国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是从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实行宪政,就是要把这种主体地位摆正。

        宪法当然也有治国安邦的功能;也的确有赖于执政党和政府去履行治国安邦的职责,从而他们也需要拥有治国的权力。问题在于,这种权力是自封的,还是谁授予的?封建专制的皇权号称是“天授”或“神授”的,实则是自封的。现代民主国家的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力则是人民授予的。按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是人民把一部分权利让予国家,而使之拥有国家权力,再反过来以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按现代的民主、共和政制,则是通过全体有选举权的公民选举产生议会和政府,通过人民(全体有表决权的公民)的公决,或通过能代表和集中全民共同意志的代议机关(议会)  产生宪法,从而使民选政府依照宪法获得人民的授权,取得执政的合法性。

         可见,宪法的主体是人民,或全体公民(国民),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首先是宪法的客体(从而也可以成为违宪的主体),受宪法制约。宪法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国家权力才是宪法的产物,即政府权力是宪法赋予的(经人民选举和宪法授权后,政府才成为治国的主体,它们只能说是第二层次的宪法主体)。宪法不能只作为执政党和政府治国、治民的“总章程”、工具和手段(法律可有这方面的功能),而是人民、全体公民用来制约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的约法。

         2.人权——宪法是人权的宣言、权利的保障书   

         美国和法国在立宪前都公布过保障人权的法案或人权宣言,后来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也以“权利法案”而著称。宪法要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配置为核心。欧美立宪的初衷就是要“规定一个受人民权力与权利所制约的政府”,通过宪法确定民权,同时对政府既授权又给以必要限制,以保障民权。实行宪政,就是要使权利和权力各得其所,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衡权力。

         3.法治是行宪和护宪的主要手段

       不搞法治,而行人治,势必否定宪法的权威,造成违宪甚至破坏宪法,而得不到纠正与追究。实行宪政,就是要完善宪制,以宪法为根据实行以法治国,即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这也就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宪治是法治的前提。离开了宪法与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依据,可能陷入专制的法制。中国文化大革命中的无法无天,首先是从破坏宪法、否定宪法开始的。而每桩无法无天的行为的矛头都是针对宪法的。因此,为保证宪法实施,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母法的地位,一要建立一整套宪政制度,诸如人民

         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修改制度,立法程序,人大监督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违宪审 查制度,普及宪法和法律制度,………等等。这都是宪法自我保护的制度。

      (二)宪法是静态的,宪政是动态的

        宪法是死的条文,宪政是活的宪法。宪法是民主的纲领和权利的宣言,宪政则是民主政治的实施和人权的实现,是宪法的实际操作,亦即宪法三要素的运作过程。它是在宪法的稳定性基础上,相对地运动发展的。所谓“宪政运动”,首先是立宪运动,争取创立一部民主的宪法。宪法创制后,并非宪政的终结,而是宪政的继续。孙中山在他的《建国大纲》第25条中宣称:“宪法颁布之日,即宪政告成之时。”这只是指立宪运动告成,而不能说是整个宪政运动的完成。立宪之后,还有行宪、护宪和守宪以及根据时代要求与宪政实践进一步发展宪法(修改宪法)等动态过程。

      (三)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动力和支柱

        有无宪法是有无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并不能因此得出:有了宪法必然就有宪政,或没有宪法就一定没有宪政的结论。从宪政史角度看,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存在过以下几种状态:

        1.无宪法亦无宪政

        这是封建专制政治的特点。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就是如此。其中也有可为现代宪法与宪政借鉴的某些开明的政治措施,如仁政与吏治等等。但毕竟谈不上是现代意义的宪政思想。

        2.有宪法亦有宪政

        这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特点。其中有阶级性的本质区别和国情的差异,在创制宪法、实行宪政中,民主的真实性、人权的保障、法治的完备性上,是各不相同的。

         3.无宪法却有宪政

        有三种情况:(1)在立宪运动过程中,虽无宪法,却有宪政运动;(2)英国无成文宪法,却有宪政惯例和宪法性立法;(3)我国1954年前尚无正式宪法(只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  ),但有初步的民主和法制,即有初级的宪政。

        4.有宪法无宪政

        如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民国初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氏约法》等。又如我国1954年宪法制定后,从1955年的批胡风、1957年的反右,以及之后一系列不断的政治运动,以阶级斗争为纲,民主的宪政精神备受摧残。文化大革命中大行“全面专政”,更无民主可言,又“彻底砸烂”法制,践踏人权,破宪毁宪,宪政荡然。

        5.“违宪”而有宪政

        这是指违反宪法中反民主反人权的规定,进行争民主争人权的宪政运动。如二次大战期间,人民群众对希特勒的纳粹宪法与法律进行抵抗运动。又如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抵制1975年宪法,反对“继续革命”、对人民  “全面专政”的封建法西斯统治,在天安门举行“四五”运动,也是一次要民主、争人权、要求实行社会主义宪政的群众运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际上否定了1975、1978年宪法中“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极左的理论、路线,实行了一系列违反1978年宪法某些规定的改革开放举措,虽是“违宪”的,却反而是符合宪政精神的。   

        由此可见,实行宪政在正常情况下,固然要以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但有了宪法,却不必然有宪政;违反宪法,有时倒可能有宪政运动。这表明,宪政是宪法的灵魂。没有宪政精神和宪政运作,宪法就徒有其名,只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而已。宪法是靠实行宪政来得到实施、维护和完善、改进的,因此,宪政也是宪法的动力和精神支柱,依赖它的运作来促进宪法权威的树立和人民权力与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  实行宪政要有“宪德”

       “宪德”一词,较早见于钱端升、王世杰所著《比较宪法》一书。所谓“宪德”,即实行宪政(或宪法)所应有的政治道德、民主法治观念和人权至上意识。“徒法不能以自行”,还要与“德”相辅而行。“宪德”的核心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观念、民主精神和追求公平正义的品质和操守。人人(包括一切政党)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人人也都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对违宪行为必须严加追究。现在有所谓“触犯刑法要治罪,违反宪法无所谓”的现象,这是缺乏宪政意识的表现。至于“文革”中一张大字报就可以打倒一个国家主席,显然是有失宪德所致。1978年美国曾颁布一个《从政道德法》。制定一个社会主义的从政道德法,对于我们建立一个宪政国家,更是十分必要的。    


                                                                                      五柳村2013年5月27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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