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05 17:48:11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刘志军案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刘志军被控涉嫌收受11人贿赂款共计6460.54万元;涉嫌滥用职权,帮助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
刘志军判死缓,释放出以下信号:第一、习总与王常的“苍蝇、老虎一起打”,老虎大到什么程度?打到什么程度?刘案可见一斑;第二、薄熙来会从轻发落,甚至连死缓都够不着;第三、刘志军死与不死,不是法院说了算,更不是律师说了算,高层的态度才是决定因素,其实当控方建议为刘轻处时,结果就已经显露出来了,说不准刘本人在判决之前就知道结果,所以他在庭上才会表现得如此配合。
曾成杰案
2011年5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3年7月12日,长沙中院依照最高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对曾执行枪决。
曾成杰的死刑判决与执行受到法学界与民间的普遍批评:第一、判曾成杰死刑,在法律上能够站得住脚吗?曾成杰在集资时是否以诈骗为目的?债权人的巨大损失完全是曾成杰造成的吗?办案机关在法院判决之前处置曾成杰的财产在程序上是否违法?是否有贱卖之嫌?曾案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第二、杀了曾成杰就能彰显正义,就能给无法挽回损失的债权人一个说法?谁最希望曾成杰死,是债权人,还是从处置曾成杰财产中得到巨大好处的人?第三、吴英能够刀下留人,曾成杰为什么不能?是网络民意在起作用,还是另有其他原因?第四、长沙中院在处决前为什么不通知曾成杰的家属见面?这种做法是否有悖于法律,有悖于人道?
王书金案
2013年6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
2007年3月1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
此次开庭,距王书金上诉已六年多。不仅在程序上匪夷所思,连控、辩双方的角色都来了个大逆转:王书金及其辩护人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起奸杀案是王书金干的”,而公诉方却辩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起奸杀案不是王书金干的”!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怪现象,完全是因为聂树斌案的缘故:原来“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起奸杀案”的凶手聂树斌早于1995年被枪决了。如果认定该案是王书金所为,那么聂树斌案就是冤案!
佘祥林、赵作海、张辉、张高平冤案已经叫政府颜面扫地,佘、赵、二张四人毕竟还活着,而聂树斌却已人头落地,如果推倒,后果更为不堪,所以能顶就顶吧!
中国为什么冤案频发?冤案难道都要等到“死者复生”才能够得到平反?如果无法认定“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起奸杀案是王书金干的”,聂树聂就断无平反的可能吗?
我认为:河北省高院应当跳出聂树斌案的窠臼,在审理王书金案时,不要背上聂树斌案的包袱。在程序上把好,在证据上放开,该回避的回避,该公开的公开,最终的结果会是怎样的,就让它是怎样的。这样才能客观公正、才能经受历史检验,绝对不能干“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的傻事!
至于聂树斌案,双方都不应当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起奸杀案是不是王书金干的”作为聂案能否平反的标尺。如果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起奸杀案是王书金干的”,那就不认定是王书金干的。同理,经过审查,如果认定是聂树斌干的证据不足,同样可以成为平反聂案的理由。“疑罪存无”比“非白即黑”的思维方式要好!
李天一案
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在网络上已经沸沸扬扬了五个多月。网民之所以对李天一案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其主要原因在于李天一的爸爸——李双江。
网民先是对李天一的一再出事进行抨击,接着又对其他四位犯罪嫌疑人的背景作出猜度;
当李天一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薛怀源在网络上斥责部分媒体报道不实,并呼吁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事态没有得到平息,网民还对李天一的实际年龄表示质疑。薛律师终于“因为案情发展的需要,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请辞了”;
接手的王冉、陈枢两律师一改前任低调的风格,在网络上发表强势声明:指责媒体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声称“媒体有义务保护老艺术家”,同时,高调披露要为李天一作无罪辩护。两位辩护律师因此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接着又有媒体在报道案情时用了“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表述,“轮流发生性关系”成了网民吐糟的热词,广大网友开始质疑:李某某会不会无罪释放?为此,北京警方不得不发表声明:“对李某某等人的指控仍然是‘涉嫌强奸罪’”。
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发表的“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论,更是让这位教授成为箭靶,无数网友的批评和谩骂,让易延友不得不删除言论并公开道歉。
7月19日曾代理过药家鑫之父案的兰和律师,在微博上正式公布他已被李家聘为家庭法律顾问,处理媒体联络事务。兰和律师表示:“此案事实并未经过司法程序最终证实,目前尚不能做轮奸定论,一切均需经过司法程序证实”,并称:“此案不排除存在案中案的可能”。
兰和律师的表态,并未改变网民的态度,随着司法程序的进行,网民将拭目以待。
我们应当从李天一案中得出怎样的启示:第一、名人除了要管好自身外,还要管好子女。管好自身,主要是恪守独立的人格,做事对得起天地良心。管好子女,主要是教育子女不可染上“衙内的恶习”,教育子女首先要做守法公民;第二、当子女犯事时,要低调,听凭有关部门的处置。你越是努力干预,越适得其反;第三、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更要严格依法办案,首先在程序上要把好关,同时在证据上要把好关。不受舆情的干扰,也不受权力的指使。结果会是怎样的,就让它是怎样的;第四、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要遵守“沉默是金”的训条,有话只在法庭上说,庭外不说。面对舆情,保持平和的心态。只关心案件本身,对于案外的说辞可采取不予置理的态度。
薄熙来案
新华网7月25消息: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今日已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据《财经》记者披露,薄熙来涉嫌受贿金额约2000万元、涉嫌贪污金额约500万元,而且全都是在辽宁期间发生的。
综合上述报道,我认为:第一、薄死不了。平民出身的刘志军6000多万元只判死缓,岂有拿红二代出身的、涉案2000多万元的薄开刀的道理?薄最有可能的刑期为无期;第二、薄在辽宁时就贪,怎么还能上位,从中委进入政治局?是谁提携薄?第三、薄到重庆后就“金盆洗手”了吗?难道“唱红”真有净化人的心灵的作用?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敢查薄在重庆的事?
我们中国真是一个神奇的国度,领导人在台上时总是道貌岸然,诲人不倦!一旦被剥去迷人的外衣,我们见到的只是贪婪、奸诈、丑陋的嘴脸!中国人能够改变这种宿命吗?
2013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