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时间:2013-11-18 11:02:49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于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因为会议期间,官方媒体一改以往的做法:对会议只字未提,再加上前一阵,官媒往左转的倾向十分明显:批宪政、高调宣扬“两不走”、“两个互不否定”,使我对十八届三中全会不敢寄太大的希望。11月12日会议公报发表时,我仍然没有看到任何新的东东,但是11月15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见报时,我才发现:著名网络作家秦全耀说的“经改方面更右、政改方面并没有更左”的评价是正确的。作为一位法律人,我想就《决定》的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说几点看法:

        一、《决定》重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这段话给了反宪政的杨晓青们一记耳光。虽然宪法不等于宪政,但是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只有承认宪法的地位,才能为今后实现宪政奠定基础。我至今仍不明白:官媒前一阵为什么会愚蠢到连遮盖布都不要的地步?中国现行宪法的前言部分仍然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公民的权利保障还存在落实难的问题。这些必须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予以改进。

        二、《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应当予以肯定。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实行了五十多年,最初是针对右派分子的,后来演变成政府,甚至是领导打击“调皮捣蛋者”的利器。重庆的任建宇、方洪、湖南的唐慧劳教案就是典型。法律人反对劳教制度的首要理由:《劳动教养实施条例》违反上位法(宪法、立法法),不经过审判就剥夺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最高可长达三年,是一部恶法!刑事犯罪中有许多轻罪,可处几个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定罪量刑还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甚至二审,可劳教却只要劳教委员会的一纸决定,就可以把人关一年至三年。劳教委员会实质上是公安机关起主导作用,表面上对劳教决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改变劳教决定的凤毛麟角。在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宁可被判刑,不愿处劳教。

        我代理过一个不服劳教决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因为打架,被打者只受轻微伤,构不上刑事处罚,被处劳教一年七个月。开庭时,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我的当事人戴着手铐,被告一方基本上都是由公安局法制科科长代理(从未请过律师)。我向审判长提出:请求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去除戒具(打开手铐),审判长允许了,但是当我批评劳教制度的违法性时,审判长提醒我:行政诉讼不对行政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作合法性审查。结果还是维持原决定。

        三、《决定》重申:“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因为与基层法官接触最多,所以非常同情他们的处境:案子一分配到经办法官手中,关系接踵而来。有来自原告的,有来自被告的,只要法官有定力,这些关系还能够应对:能够帮忙的就帮忙,不能帮忙的,就解释。但是有一种情况就比较难办:关系来自上级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甚至区里、市里的大领导,更为难的是,按法律规定,这个案子是帮不上忙的,在法律与领导之间如何选择?我最常见到的是法官只能选择领导,而且还要为领导的意图找理由。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守了,老百姓深恶痛绝!

        要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光靠决定中罗列的“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等措施是不够的,而能够解决问题的办法(如“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又不能提。为此,我对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效果不抱乐观的态度。

        中国死刑适用的人数世界第一,这实在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固然能够减少一部分死刑,但是老百姓最不满意的是在适用死刑方面也存在不平等:薄谷开来故意谋杀海伍德,可以不死,夏俊峰在反抗城管中剌死城管却要死;刘志军受贿6000多万元可以不死,曾成杰集资失败却要死。此外,就是死刑冤案频发,聂树斌、赵作海、佘祥林-----,此类案子极大地损害司法的权威!

        四、《决定》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发挥律师在维权方面的作用”写进《决定》,是我没有想到的。律师制度是测试法治进程的风向标:文革之前,中国基本上不存在律师制度;文革期间一个律师也没有,更不要说律师制度;在审判“四人帮”时,为他们请了律师,但仍然没有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中确立并不断完善的:颁布《律师法》,建立律师准入制度,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的执业权利与作用得到进一步保障与提升。但是不容讳言,在公、检、法机关面前,律师仍然是弱势一方,只有变弱势为平等,律师才能在依法维权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个过程仍很漫长!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应当是每一位律师对自身的要求,律师应当是遵纪守法的模范,律师应当关心中国法治的进展,律师应当为促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尽心尽力!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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