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7 10:32:58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3日晚被告人王×、张×崇、张×菊(女)、符××在南平市延平区××酒吧娱乐,期间张×菊因怀疑被害人黄××在跳舞时多次拍打其手臂,遂要张×崇帮助教训黄××,张×崇叫上王×帮忙。三人在酒吧楼下拦住黄××及其朋友施××,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张×崇和王×分别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和折叠刀朝黄××等人捅刺,黄××和施××分别逃跑,张×崇持刀追赶施××,并将施××刺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王×持刀追赶黄××,期间王×的朋友符××也加入,共同追赶黄××。黄××在王、施二人的追赶下,狂奔约300米倒在鼓楼街九牧王男装店门前的路上,符用塑料凳击打黄××的头部,王×用刀捅黄××。黄××因脸部、胸部多处被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导致心包、左心室破裂大量出血死亡。
因为张×崇与王×的刀具均为单刃锐器,且均检测出死者黄××的DNA,而鉴定机关又无法认定造成黄××死亡的创伤是哪一把刀具所致,所以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将张×崇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王×列为第二犯罪嫌疑人,在表述责任时使用笼统的说法,即“犯罪嫌疑人张×崇、王×共同捅刺被害人黄××,造成其死亡。”
二、辩护策略
1、接受委托后,我即会见张×崇,向其了解案情,特别是向其了解被他追赶的人是否有戴眼镜(死者黄××戴眼镜)?追赶的方向?张×崇肯定地回答:“我追赶的人没有戴眼镜,追赶的方向是金辉广场,而不是鼓楼街。”
之后,我又到第一现场与第二现场转了一圈,并在网络上下载了一幅延平区的电子地图,发现死者黄××与张×崇脱离肢体接触的第一现场与死者倒地的第二现场距离超过300米。
我形成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方案:
(1)黄××死亡的致命伤不是在第一现场形成的,否则难以解释黄××在心室被捅破裂后能够快速奔跑300米!
(2)黄××左侧颧部的创口(该创口创缘不平整,符合张×崇的刀具刀尖处折断约1CM所形成的创口的特点)是张×崇的刀具所致,这样能够解释张×崇的刀具上为什么检测出死者的DNA。
我向公诉机关提交的《辩护词》中提出六个需要查明的问题:
(1)张×崇与黄××脱离肢体接触的地点是否是第一现场?
(2)第一现场与第二现场的距离是否超过300米?
(3)死者的致命伤是哪一把刀具所致?
(4)请医学专家对于“若心室被捅破能否快速奔跑300米”作出论断;
(5)王×供述:黄××倒地后,他朝黄的右腿部捅了一刀。请查验黄××的右腿部是否有刀伤?
(6)黄××左侧颧部的刀伤是哪一把刀具所致?
我的辩护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将王×列为第一被告人、张×崇列为第二被告人,并指控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指控王×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符合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张×崇等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2、我调整了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认为:“第一现场到第二现场距离约300米,常人心脏破裂后难以长距离奔跑,因个体差异,该现象也可以出现。”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分析意见部分:“检材1(张×崇的刀具)难以形成黄××左胸部的创口。检材2(王×的刀具)可以形成黄××左胸部的创口。”
鉴于公诉机关指控造成黄××死亡的致命伤是王×所为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对王×的量刑应当留有余地。
(2)张×崇的责任明显小于王×,对张×崇的量刑要区别于王×。
三、判决结果
对于“心室被捅破后能否狂奔300米”以及“造成死者致命伤的创口是哪一把刀具所致”这两个问题,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无法作出认定,一审法院也避开这两个问题。
一审判处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张×菊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符××有期徒刑四年。
我的辩护目标实现了。我还觉得一审的判决是适中的,所有的被告人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4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