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上海谢有明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紧急调查处理的呼吁
时间:2008-10-14 21:33:17 作者:程 海等16人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司法部并吴爱英部长、上海市司法局并吴军营局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于宁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并会长:
杨佳涉嫌杀警察案震惊全国。根据媒体的报导,从他被控制后不久就应杨佳请求有
上海律师谢有明介入该案。这是我们所知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最早的案例,它反映了中国
法治的进步。但是随着案件进展,社会各界对谢律师的疑问和责难越来越多:
1.谢有明律师是上海市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众被害警察的工作单位和侦查此案的
公安机关均是政府的下属部门,谢律师是否应当回避本案?
2.谢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中发表了一系列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观点:如说杨佳精神
正常,法律意识强,“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
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见7月8日广州日报)。这些言论甚至在他还没有接
触案卷资料的的情况下就公开发表,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律师审慎评论的
义务)
3.在社会各界都在寻找唯一有权为杨佳委托律师的杨佳失踪多日的母亲(据上海检
方说杨佳不接受其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谢律师却于7月17日从容地与他母亲签订了
委托协议并得到杨佳的认可。使人感到谢律师与“控制”杨佳母亲的人有默契和配合关
系。
杨佳案目前社会关注涉及辩护律师的焦点问题是:
1. 什么原因导致杨佳要杀那么多警察?是否与杨佳去年被上海警方盘查期间可能受
到刑讯逼供和人身伤害有关?
2.杨佳拒绝接受父亲为他聘请的北京的熊烈锁、孔建律师甚至拒绝会见他,是否是
杨佳的真实意思表示?
3.谢律师对媒体发表的一系列带有控方言论(依法他应当为杨佳提供无罪或罪轻的
辩方意见)的不当言行,是否应当按照律师法或律师执业纪律追究责任?
4.北京警方已接受杨佳姨母(杨佳母亲的胞妹)关于杨母失踪的立案,谢律师是否
有义务主动向北京警方提供杨母失踪期间行踪的线索?
我们认为,杨佳案件是近年出现涉警的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案件是否能依法公正
审判,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相信杨佳
和其母亲以及社会各界都希望杨佳能聘请合格的律师为其辩护。如果警方披露的案件事
实是真实的,如果杨佳先前有被上海警方刑讯逼供和伤害的事实,他还是有可能被判处
死缓的,因此合格的律师参与辩护极其重要。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媒体披露的谢律师一系列言行严重违反律师法
以及律师执业纪律,为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监督律师依法执业,维护中国律师整体利
益和社会形象不受大的损害,我们强烈要求:
1、调查媒谢有明律师一系列有害于嫌疑人的言行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应当劝其立即
退出本案辩护;并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对其惩处。
2、劝谢律师向北京警方提供杨佳母亲失踪的行踪线索。
3、调查处理谢有明律师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和回避的问题。
4、鉴于合格的律师介入本案事关重大,媒体披露的谢律师言行证明其在本案中不是
一个合格的律师,以上调查处理应在一审开庭前结束。
5、为防止法院仓促开庭审理本案,在调查处理前向审理法院提出建议等到对谢有明
调查处理结束(应在7-10天内完成)时开始审理。
6、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挽回不良社会影响。
附件:7月17日,熊烈锁和孔建律师给上海第二检察院的投诉信。
请求人:签名见附表
2008年7月27日
签名人(签名件备查。以下第一批签名共16位北京律师,分别就职于北京市的8个律
师事务所):
程 海 拟稿和联系人 13601062745
王 工 刘子龙 彭 剑 江天勇 刘亚军 李苏滨 梁小军 李方平 熊烈锁
孔 建 桑 丽 刘嘉明 涂敬东 史玉梅 蔡燕浩
附件:
异 议 书
异议人:熊烈锁 律师 孔建 律师
所在单位: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异议事项:依法督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保障律师的阅卷、复制、会见权。
事实与理由:
我们是2008年7月12日依法接受杨佳之父杨福生的委托作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案件的杨佳的辩护人。7月15日上午我
们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分院要求查
阅、复制杨佳案的相关材料,10:05分左右,公诉处姓陈、许的两
位检察官接待了我们,我们把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
及杨佳之父杨福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给了两位检察官,检
察官看后将我们的律师证复印后对我们讲了三点意见即第一、
他们要通过公安局落实委托人身份的真伪及是否委托了律师。
第二、通过司法局要核实律师证的真伪。第三、是否聘请律师
他们要征求杨佳的意见,但目前杨佳没有表示要请律师。鉴于
上述情况,检察官让我们等答复,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
依据,提出了异议,但未被采纳。下午我们便直接来到上海市
看守所,看守所警官审查完我们的会见手续,认为可以会见杨佳,
但鉴于看守所吃饭时间已到,为保障我们有充分的时间会见杨
佳,让我们明天一早再来看守所。第二天我们接着赶到上海市看
守所,但等到快11:00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警号为005564
的警官告诉我们与会见杨佳需得到“二分院”准许,因此我们
没有会见上杨佳。下午3:00我们来到“二分院”, “二分院”
的董检察官郑重的拿出2008年7月15日讯问杨佳的笔录告诉
我们:杨佳对其父亲委托的律师不予认可,只认可其母亲委托的
律师,这样你们就不能当杨佳的辩护人,也不能会见杨佳。我们
提出律师接受杨佳之父委托会见杨佳,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
利, “二分院”不能以其做的讯问笔录来剥夺律师的会见权,可
是非常遗憾“二分院”检察官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我们提交的法律手续齐全,担任杨佳辩护人的
要求合法正当,为此建议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依
法督促“二分院”充分保障法律赋予律师享有的权利。
此 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异议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2008年7月17日
联系电话:010-82254523 13501216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