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17 10:17:56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受延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邓×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4月9日一审判处邓×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我原以为这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但是,当我细看了判决书后却发现一审犯了一个错误:邓×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十一个月,他的刑期只有八个月,而一审却还要给他加一年的缓刑考验期。这意味着对于邓×而言,八个月加缓刑比八个月的实刑所受的处罚要重!
我估计是经办法官粗心大意,没有预先计算一下邓×在看守所里已经关了多久?总认为邓是轻罪,判缓刑被告人肯定求之不得。结果使法院陷入尴尬之中:邓×八个月的刑期已经在看守所里服完了,是否还能对他适用缓刑考验期?如果裁定去掉缓刑考验期,只剩下八个月的实刑,那么多关的三个月是否需要国家赔偿?
因为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太快将上述想法告诉了该案的审判长与主诉检察官,希望她们能够去掉缓刑考验期。检察院很快作出反应,以“判决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结果是不言自明的:二审会改判:①增加邓×的刑期至十一个月(邓×在看守所羁押几个月,就判几个月),去掉缓刑;②增加邓×的刑期为一年,再适用缓刑一年。第一项的可能性会更大些。检察院的意图是十分明白的——帮助一审法院摆脱尴尬。
如果我能够沉得住气,在一审判决生效前不说,本案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呢?如果被告人在最后一天上诉(检察院肯定是来不及抗诉),二审会怎样处理呢?如果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那么一年的考验期是否还要实行?
根据邓×的案情,判八个月不属畸轻,检察院的抗诉,对邓×是不公平的。毛病出在公、检、法机关对取保候审控制的太紧。我认为:对涉轻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样既能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又能化解一些社会矛盾。
2014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