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27 17:00:51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法律意见书
南平市××××有限公司:
贵公司咨询:对于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的原管理人员如何处理的问题,本律师答复如下:
一、《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可见法律对于保护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和保密方面的合法权益是有明确规定的。
二、贵公司所提及的个别管理人员跳槽到同类公司谋职,带走贵公司的客户一事。想要解决此类纠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该跳槽人员必须与贵公司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合同中有“竞业限制和保密方面”的约定;第二、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或有因跳槽人员违约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证据(此类证据收集有一定难度,若约定违约金,法院判决就容易的多)。
三、建议: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杜绝今后再发生此类事件:第一、要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特别对管理层,不仅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还要有“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并约定违约金;第二、将核心机密掌握在可靠的管理人员手中;第三、“有限保管、降低风险”,若遇个别管理人员的离去,不致给企业带来太大的损失。
以上建议,请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宗荣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