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悲可叹的农民

时间:2008-10-14 22:27:25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可悲可叹的农民

      ×××等16人的故意伤害、偷税一案在××开庭三天,我对该案的辩护思路及在庭上的表现,还是基本满意的。美中不足的是,单位偷税罪的案子第一次接触,对单位犯罪的“双罚制”仅停留在理论认识上,法院会怎样判决,缺乏感性的认识,因此,向当事人家属分析时,只说:“对单位处罚金,对责任人处刑罚”。
      庭后,从主审法官的口中,预感到:第一、一审肯定不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即使构不成偷税罪,也要定为“销毁会计资料罪”;第二、一审法院对单位犯罪的“双罚制”理解为:“对单位处罚金,对责任人既处刑罚,又处罚金”。我一得到此信息,赶紧到网上查找相关的案例,结果却发现,有的法院认为“双罚制,就是对单位处罚金,对责任人处刑罚”(如北京海淀区法院对刘晓庆偷税案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处罚金,又要对责任人处刑罚的同时还要处罚金”(浙江、广东)。我感到纳闷:这么重要的刑事法条,法院在理解执行时怎么会出现如此之大的差异?
      这个案子要引起反思:农民搞企业,往往因为没有把握法律的底线,到头来,原告变成被告,有理变成有罪。千不该万不该,就是用“雇凶”去解决部分村民堵路的问题。如果通过诉讼,各被告人的权益会大部分得到维护。“雇凶”产生了质变,“雇凶”不仅犯了“故意伤害罪”,而且还带出了“偷税罪”,牢狱之灾不可免,还要大大破财——石矿承包成了泡影自不必说,罚金的数额也不可小视。我在觉得他们可悲的同时,也觉得他们可怜。
      有一位老律师在辩护时,谈到地方政府在此事中的责任,法院当然不会理采,但是这却是事实:如果乡镇政府对被告的申诉能够及时解决,至少要给予正面的引导,就不会有后面的结果。我还听到一些匪夷所思的事情:“雇凶”一事曾经向乡镇政府某领导汇报,该领导居然没有表示反对!到头来,承担责任的是农民,在这种领导治下的农民,该是多么的不幸!
      在这种共同犯罪的刑案中,出庭辩护的律师多达十几位,从每位律师的提问、质证、辩论中,基本能看出各人的水平及特色。通过比较,我发现:发言一定要简洁、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宁可少而精,不可多而滥。
      在×××一案中,我已经尽力了,可能我也帮不了他们!

                                               200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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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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