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4 22:21:28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与×庭长一席谈,发现她对我方在××公司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代理,称赞有加。×庭长对×××律师在庭上的表现持批评的态度,她称“×××喜欢用煽动性的语言,主要是说给自己当事人听”。
此话,我在五年前也曾听民一庭的×副庭长说过,看来法官对律师的评价自有他的标准。律师在庭上应当紧紧围绕自己的观点,充分举证和论述,尽量使用中性的语言。话主要是说给法官与对方听的,而不是说给自己当事人听的。我的确见过部分律师,他们在庭上慷慨陈辞,习惯使用煽动性的语言,甚至因此获得已方当事人的掌声(这是一种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我认为这是对自己缺乏信心的表现或是对已方当事人的误导。
另一方面,律师与法官应当保持怎样的关系,也是值得思考的。“说给法官听”,不是为了取悦于法官,而是为了让法官接受你的观点。当你对案子持一种认真、诚恳、通情达理的态度,相信会取得最佳的效果,当然官司的胜败主要取决于你在证据与法律两方面占有多大的优势,但是律师的技巧与态度,会把优势最大化或弱势最小化。
×庭长希望××公司的案子能够调解结案,这样才不会有后遗症。我理解她的想法,立即表示,我的当事人有调解的意向,也愿意在确认承揽关系的前提下给对方一定的补偿(或赔偿)。在法律关系方面,虽然双方都没有直接的证据,但是在间接证据方面,我方肯定占有上风。
法官在同情弱者和依证据认定法律关系之间如何求得平衡,需要智慧和勇气。我理解法官的角色不好当,尤其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法官比律师面临更多的诱惑与压力。
2007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