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4 22:31:32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也说《指导意见》
小城律师象忙于生计的工匠,省城、京城律协发生过什么事情,与他基本无关。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由六屆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当我在报上看到此则消息,并见到《指导意见》全文时,对于律协作为官方机构,奉旨而行,已经见怪不怪了。但是,我还是觉得:即使是小城的律师也不应当游离在事情之外,此事大的方面关系到法律原则,小的方面也牵涉到律师自身的利益。
我自己就有过办理群体性案件和FLG案件的经历,虽然案子的影响和激烈程度都算不上什么,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尴尬、心中的不平和怨气长久难消:
2001年,我为刘××参加邪教组织案辩护,阅卷时就遭遇尴尬:经办法官把案卷中有关FLG宣传品部分全部折起来,并咛嘱:“折起来的部分不能看。”我戏谑着说:“不看内容,我怎么知道有没有触犯刑法?”法官无奈地说:“你就不要为难我了,是省610办交代的。”因为与法官是熟人,大家都不便撕破脸皮,更因为看与不看,结果都一样,我还是按照法官的交代,没有看内容。这种退让实际上是对律师职守的不忠,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律师只能如此而已,否则你就寸步难行。
出于对当事人实际利益的考虑,在与其亲属协商之后,我选择劝刘××认罪,以换取轻判的策略。刘同意认罪,并在法庭上请求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刘的同案犯林××却在庭上与刘有完全不同的表现,林多次利用辩护的机会,大声疾呼:“法官大人,请听一下我的腑肺之言,FLG是劝人为善的啊!”法官不等她说完,就打断她的发言:“不许宣传FLG!”法庭在休庭十分钟后,就当庭宣判:刘与林均判有期徒刑三年。早知这个结果,又何必劝刘认罪,倒不如让她与林表现出一样的操守!
2005年接了两个林权纠纷案:我在××乡××村毛竹山承包案中为承包人代理;在××镇××村杉木承包案中为村民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性质相同,我又为不同的两方代理,按理赢一个输一个才属正常。但是从立案一直到判决,随时都能看出政府、党委(包括乡、镇政府、党委)甚至党委书记个人对法院都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村295位农民诉村委会及承包人林权转让纠纷案,因为承包人与当地镇党委书记是哥们,书记大人四处游说,以乡镇党委的名义,认为如果推翻合同,会引起全镇林改的混乱。于是法院从立案起就设置障碍,称此类案件的立案要区五人小组审批。(也不知立案由法院以外的人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老百姓的诉权和民事诉讼法在地方政府和法院的眼里,还不如政府文件——如果有关于成立区五人小组文件的话,甚至地方长官的一句话)只是迫于村民群体的压力,在拖了二十多天后才勉强立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再三压我的当事人调解,否则就要驳回。当我的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时,法院真的就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村村委会诉承包人毛竹山承包纠纷案中,因为村书记是区政法委的下派干部,区政法委支持打这场官司,要求法院确认已经承包十年的合同无效。法院明显屈从于区政法委的压力,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合同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应当认定为无效为由,压我的当事人退出承包。此时,时效的抗辩就不起作用。法院做的是“卖矛又卖盾”的事情。
经过这两场官司,我见到此类案子都感到发毛。同样是关系到群体性事件的案子,其中一个就不怕群众闹事,另一个就怕得很!说穿了,还是权大于法!
全国律协的指导意见,不是引导事情往法律的方向靠拢,而是教律师在办案时应当遵守“权大于法”的潜规则!如果这个意见是司法行政机关出的,那还情有可原,但是,却恰恰是最应当懂得法律,最应当懂得律师权益保护的律协出的,这就实在太叫人心寒了!
200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