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4 22:22:13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6月13日至16日陪同F公司的老总到杭州、上海、南通、镇江、苏州五地办事。
13日绕道江西往××,到××时已是晚上。由××××律师所的×律师带着去见××中院××××庭的×法官。因F公司与××公司××权纠纷案在×法官手中,眼看F公司就要败诉,×法官介绍F公司委托×律师代理,与对方调解,×法官答应会从中帮忙,促成调解结案。××公司一方要价42万元,×律师要价10万元,×法官是不会要价的。10点钟×律师带我们到××省高院招待所找到×法官,谈了一个多小时,后来×法官又独自一人到×总的客房看世界杯,直到深夜2点才离去,结果是××公司要价降为32万元,×律师要价不变,由×律师草拟一份协议,把此事办成了。我慨叹:中国法官办案如此之热心,不仅为当事人找律师,且置身体与休息时间而不顾,工作延伸至夜里2点钟!我慨叹:中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如此之融洽,法官知道哪位律师适合办此案,律师知道夜里到哪里去找法官。××所是名所,×律师大概也是名律师,要不然草拟一张和解协议怎么能值10万元?呜呼,我说不出话来!
14日到上海浦东新区找××厂的×厂长。因为F公司丢失了对方签字的《确认函》的原件,已经准备好的诉状一直不敢递上去。此次想拿着《确认函》的复印件与对方协商,看看是否能达成妥协。×厂长还是一个本份的人,他口口声声称欠的钱肯定是要还的,只是有两笔帐应当剔除:一笔退货,F公司帐上没有;另一笔货不是他收的,而是被××厂的一位原副厂长个人收去了。我们判断×厂长说的是实话,且面对现实只有答应×厂长的要求才能解决纠纷,双方重新写了一份协议。F公司从中至少可以吸取两个教训:要十分重视原件的保存和货物的签收问题。
14日下午赶到镇江,找到执行庭的×法官,但是×法官以手头工作忙为由,要我们20日以后再来,任凭我们怎么请求,也无法说动他,看来,镇江的×法官非杭州的×法官。执行从来是当事人和律师最头疼的事情,从申请执行至今已经一年多,执行局×法官把F公司的收据拿走,就是没有下文,甚至连收据也说找不到了,真叫人怀疑其中有什么猫腻。
15日到南通向××经营部的×老板催讨欠款。钱是没有讨来,×老板只是给了一个还款计划。当日赶往苏州,与××公司的×老板协商解决欠款的问题,×老板一口回绝:承认帐上有欠25万元,但是因为F公司交货不及时,应当赔偿损失30多万元。看来与××公司只有诉讼解决一条路可走了。
花五天时间,行程二千多公里,到过五个城市,办五件事,其中办成三件,没有办成两件,收费4000元。这就是我,一位小城市律师的身价。
2006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