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学无术孙东东

时间:2009-04-13 09:21:25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不学无术孙东东

    4月3日《中国新闻网》刊载一篇文章《北大教授孙东东:上访专业户至少99%精神有问题》,该文称,孙教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他就坚持他的某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就是精神病的妄想症状。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 把他送到医院就是最大的保障。他危害社会,对他自己也是危害。我们把他关起来进行治疗,促进他精神康复。这就是保障他的人权”。
    孙东东的上述讲话,在民间和学界引起怎样的反应是可想而知的:数百位上访者包围北大,要与孙东东论理;网上骂孙东东为“叫兽”之声不绝于耳;天益网学者也抨击孙东东的言论,认为孙是教授的“耻辱”。

    其实,五、六年前,我在央视的《今日说法》曾经两次领教过孙东东教授的水平:
    第一次孙东东还是副教授时,作客《今日说法》栏目,主持人举了一个手机被诈骗的案例,问孙教授“被害人应当怎样主张权利?”孙教授不假思索地回答:“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
    孙教授的回答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盗窃、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其财物并没有“被犯罪分子毁坏”,只是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所以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来挽回损失。
    我想孙教授或许是没有认真看过高院的司法解释,或许是没有留意其中的“财物毁坏”的意思表示,我还敢断言,孙教授没有办过此类案子,但是作为一个教授,对于自己不熟悉的东西,怎么能凭着一知半解,就有胆量在央视媒体上信口开河,误导全国人民。当时孙教授给我的第一印象:“江湖郎中”!
    此后不久,孙教授又作客《今日说法》,主持人在以案释法之后,请教孙教授:如何解决当前刑事犯罪高发的问题?孙教授杀气腾腾地说:要加大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对犯罪分子绝不心慈手软!孙教授使用的不是法律的语言,也全然没有教授的风度,给人的印象:“政法委书记”!
    我以前只是觉得孙东东教授的水平不怎么样,但是在领教了孙教授关于“上访专业户至少99%精神有问题”的言论后,我才意识到是孙教授的人品出了问题!
    北大是个鱼龙混杂的地方:既出贺卫方,又出孙东东!
                                                    2009年4月12日

    附:
    1、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北大教授孙东东:上访专业户至少99%精神有问题》
    3、《北大教师孙东东就“精神病”有关表述不当致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北大教授孙东东:上访专业户至少99%精神有问题
    2009年04月03日 07:50中国新闻网【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10112条
    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
    有相当多的精神病人,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别的都正常。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中国新闻周刊:在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中,强制医疗适用于哪些精神病人?适用面有多大?
    孙东东:精神病人的非自愿住院,广义的讲都可称为强制医疗。严格地讲,强制住院仅限于他实施危害行为,经过法定鉴定程序,认定他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部分人应该要进行监护医疗。现在的精神病人基本上都属于非自愿住院,即使国外法律上写的是自愿住院,但那实际上也是一句空话。因为精神病人他自己不承认自己有病,不可能自己到医院看病去。他要是自己能去医院看病,那就不是重症精神病了。
    中国新闻周刊:近几年发生了很多起正常人被强制住进精神病院的案例,比如最近邹宜均的案子又有了新进展,她因为受到刺激,从精神病院出院之后就出家了。对这些案子你持怎样的态度?
    孙东东:邹宜均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我不了解,不好妄加评论。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家属认为自己的亲人行为不正常,比较怪异,不能够正常生活,认为他精神有问题,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去诊治,这有什么不对的呢?这和把一个阑尾炎患者送到医院做手术有何不同?!如果家属不送,政府也不送,精神病人就流落街头了。这是在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吗?
    中国新闻周刊:但这些人看上去很正常,包括一些上访者。他们不像是精神病患者,思维也很清晰。将这些人强制送到精神病院去,合适吗?
    孙东东:这是因为大家对精神病有误解。大家认为那种疯打疯闹蓬头垢面的,才是精神病。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精神病人,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别的都正常。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中国新闻周刊:这部分人需要强制吗?
    孙东东: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他就坚持他的某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就是精神病的妄想症状。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但是他就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于是舆论开始关注这些人的权利是不是得不到保障,这实际上是缺少基本的精神卫生知识。这种情况不仅在中国有,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都是令各国政府头痛的问题。
    比如在陕西发生的一个案例。一个老年妇女,她从上个世纪60年代就开始上访。因为她丈夫在矿上工作,得肺癌去世。她认定他丈夫是工伤。劳动部门等都鉴定过她丈夫是自然疾病死亡。但她不信,反复上访反复闹,一直从上个世纪60年代闹到这个世纪初。
    最后单位和她女儿实在没办法,把她送到当地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住了38天院。她在广东打工的儿子不认可,把她接回来,然后两个人一起,把医院、单位、女儿都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单位、医院有过错。这是典型的法官因缺乏精神病学方面的常识,制造了一起冤案,绝对是冤案。类似这样的案例在其他省也发生过。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中国新闻周刊:在现实中我们看到,除去公安系统的精神病院收留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以外,民政系统和卫生系统的精神病院也在收留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孙东东:公安系统有专门的精神病医院。严格来说,公安系统的精神病院是专门用来收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的,而卫生系统和民政系统的精神病院是不能收强制治疗的病人的。
    公安机关收治这些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只有公安机关能介入,其他机构和组织都不能够介入,这是《刑法》授权的行为。
    但如果当地没有公安系统的精神病院,卫生系统的就只能接收了。只要政府批准,精神病院收强制医疗的病人,这是没有问题的,有法律的授权。现在全国公安机关的精神病院只有23个,公安机关收留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但当地公安机关没有精神病院,那当然就只能送到卫生系统或者民政系统的精神病院去了,因为不能让这些人流落街头,制造新的危害。
    中国新闻周刊:对这些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他的人权如何保障?
    孙东东:把他送到医院就是最大的保障。他危害社会,对他自己也是危害。我们把他关起来进行治疗,促进他精神康复。这就是保障他的人权。

 

             北大教师孙东东就“精神病”有关表述不当致歉
    2009年04月06日 18:33中国新闻网【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5287条
 
    孙东东,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主要从事精神病学方面的司法鉴定,他每年要给不少死刑犯人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
    中新网4月6日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孙东东今天通过本网发表致歉声明,就其最近在接受采访时一些内容因表述不当引起争议和误解表示遗憾。他表示,如果因这些内容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诚恳地向他们致以深深的歉意。
    声明全文如下:
    2009年3月23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杂志发表了有关我对精神病人非自愿医疗问题的访谈。其中一些内容因我语言表述不当,引起一些争议和误解,对此深表遗憾。如果因这些内容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在此我诚恳地向他们致以深深的歉意。也衷心的希望他们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自己的问题。
    我本人一向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反应的问题;关注全民的精神卫生健康促进。绝对没有歧视上访人员的思想和言论。通过此事,我会认真反思总结。今后将更加努力学习,谨言慎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尽我所能。
    特此声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孙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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