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05 10:57:57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是“自我感觉”错,还是判决错?
电话中知道叶××案二审的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感到沮丧。对于叶××案的二审,我是费了一些心机的,能够想到的辩护点,基本上都提出来了。尽管控辩双方都认为一审量刑太重,可以适当轻判,但是二审还是不采纳双方的意见,作出维持的判决。
我在想,二审法官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不同意轻判呢?第一、“宁左勿右、宁重勿轻”,是刑事审判的基本思维定势。轻判有风险、维持最保险;第二、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已基本上算不上“人”,至少不是“以人为本”中的“人”。要法官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太难;第三、要法官理解立法的精神,首先要求法官有独立思考的精神,要有“以人为本”的精神,否则会“按部就班”就已经很不错了;第四、当事人是一个穷困潦倒的农民,没有任何关系可走。
我做过的几个刑案,比如廖××案、魏××案,自我感觉良好,但是效果都不好。而王××案、张××案之所以取得预期的效果,除了辩护到位外,应当承认是其他因素在起作用!
我感到悲哀,什么时候中国律师可以仅凭出色的辩护就能出效果?就能赢得法官、检察官与当事人的认同与尊敬?
我还要告诫自己:自我感觉是一回事,判决的结果又是另一回事,千万不可给当事人及其家属说过头话,包括作过头的暗示。
此案又使我想起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我虽然对自己在庭审中的表现感到满意,也觉得我的当事人在事实(证据)方面占上风,但是在没有下判之前,都要把风险考虑多一些。在民事案子中,我的几个得意之作,比如顺昌的卢××案、王台的张××案,自我感觉与判决结果之间存在极大的反差,我至今仍觉得不是错在我的“自我感觉”,而是错在判决!
在现实中,当事人不会对律师的“自我感觉”有兴趣,当事人关心的是判决的结果!我只是希望,律师的“自我感觉”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反差能够不断缩小,这种反差从某种角度上可以作为衡量中国司法现状的晴雨表。
2009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