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30 17:36:25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法律意见书
南平市××有限公司暨××女士:
你咨询的关于员工重新选聘、社保以及劳动合同续签等问题,本律师答复如下:
一、关于员工重新选聘问题。
1、如果是新招收的员工,贵公司可按招聘的工作流程操作,并与新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如果该员工已与贵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贵公司是无权单方解除原劳动合同,进行所谓的“现有职工重新选聘”的工作,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除非双方经过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如果对贵公司重新选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事提起劳动仲裁,贵公司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二、关于劳动者的社保问题。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以此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交社会保险。
2、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中包含社保或社保由劳动者自行交纳”的约定均是无效的。
3、从今起可以将原先的做法更正为:(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四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2)明确约定社会保险中应当由员工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扣除;(3)工资总额应当分解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或岗位津贴)、加班费,但是基本工资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和不能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金额;(4)加班费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超出勤的天数(法定每月工作天数为21.75天)及每日工资标准计算。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决定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应当按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然后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变或更高,而劳动者不想续签,此时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不能让“未续签劳动合同,实际上又在公司上班”的状态超过一个月以上,否则公司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责任风险。
以上意见,请呈×总阅。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陈律师: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孜孜不倦的指导,不胜感激!
应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工厂的现有员工进行重新选聘,合同上岗。针对此事项,特向您讨教。
一、现有员工重新选聘工作操作如下:
1、制订生产工序作业指导书。
2、制订月薪制员工岗位说明书,岗位责任状(岗位绩效考核责任状)。
3、重新调整计件工资和月薪制员工(计时)工资。
4、宣解社保政策,社会保险(养老\生育\工伤\失业)从员工计件或月工资中直接划出一部分用于缴纳社保。
5、劳动合同以南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签订。
6、工资结构:月薪制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考核+社保津贴-缴纳社保费用应扣款。
计件员工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社保津贴+计件工资-缴纳社保费用就扣款。
7、拟通过镇相关政府部门及公司内部的员工动员大会共同宣导,宣传全员解聘重新入聘事宜。
8、对于接受上述条件并由公司选聘合格的员工,与其签订《入职承诺书》、《岗位说明书》(计时员工)、《岗位绩效责任状》(计时员工)、《作为指导书》(计件员工)、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
二、劳动合签订情况介绍:
1、目前××厂劳动合同大部分员工自2008年1月起签订,自2009年12月止。
2、合同到期的员工大部分已续订合同。
3、部分员工因公司不是非常满意,所以工厂主管提出暂不续订,所以有小部分人至今未续订。
我总的是希望公司的上述各项工作或意图能有效的贯彻落实,但又担心不合法的方面会给公司造成负面或不良影响。请您指导,此项工作如何开展,才会即合法又达到公司的目的.
祝
工作顺利!
××
2009.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