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分析

时间:2008-10-14 22:23:08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近期遇到三个从未实践过的案子,特分析如下:
     一、投标人已按《招标须知》交纳投标保证金,此时招标人违反《招标须知》擅自取消招标,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招标须知》仅仅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按《招标须知》交纳保证金仅仅是要约,此时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成立,甚至连缔约阶段都未进入,要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投标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即使通过诉讼,法院认定招标人违反《招标须知》擅自取消招标有过错,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十分有限:退回保证金,赔偿投标的直接经济损失——利息、参加招、投标的差旅费。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建议魏氏木业的老总打消起诉林业公司的念头。
     二、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未经清算私下将公司关闭(未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能否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华银公司有证据证明对于闽轩公司拥有60多万元的债权(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且闽轩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中止执行裁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启动破产还债程序应当没有多大问题。
     我担心的是:第一、立案之后无法送达或闽轩公司拒不进行清算,受案法院是否会采取比较强硬的措施?第二、无法送达,能否对公司股东进行送达?对股东也无法送达,能否适用留置送达?第三、闽轩公司拒不进行清算能否直接裁定由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我追求的目标:启动破产还债程序,或通过清算按债权比例分配债务人的剩余财产,或裁定由债务人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对股东个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三、在他人的自留山上种果树,被自留山主清除,自留山主应承担何种责任?
     王台镇王台村村民林某等三人的9亩自留山被薛某种柑橘已十年。2007年初,林某等三人提出要薛某逐渐退出自留山,方法:由林某等三人先在自留山套种杉木,待杉木长大时,薛某将柑橘处理掉。此方案经村调解委员会认可,薛某只是口头同意,但未在协议上签字。林某等三人遂在其自留山套种杉木,薛某见状,将杉木全部拔除,林某等三人一时气愤,将薛某的柑橘砍掉。薛某到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林某等三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多元。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
     我认为林某等三人当务之急是要排除刑事指控。我还认为林某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第一、林某等三人实施的行为是为了排除对自留山的使用权的障碍,林某等三人对自留山拥有合法的使用权;第二、薛某在他人的自留山种柑橘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其财产的取得不合法;第三、双方在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但薛某违法、违约在先(将林某等三人在自己的自留山上种植的杉木全部拔除),薛某有重大过错。
     本案属民事纠纷。处理该纠纷的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第六条:“自留山划给农户后长期不变,归农户无偿使用。划给农户的自留山允许继承或合资、合作开发经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三条:“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的如何处理?答: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让,但允许合资、合作开发经营。因此,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凡属集体统一安排给非原自留山主开发经营管理的,可按集体收回造林绿化情况处理;凡属双方同意,由本人将自留山转由他人开发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合作经营处理;凡擅自开发他人自留山的,自留山主可收回自留山,其开发管护费用由双方商议解决。”
     根据以上规定,如何解决纠纷?我个人认为:
     第一、薛某在他人自留山种柑橘,属“擅自开发他人自留山”的行为,林某等三人有权“收回自留山”;
     第二、开发管护费用由双方商议解决,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调解,并达成口头协议,即是解决办法之一;
     第三、派出所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关于王台村金鸡山落洋柑橘果树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按“收益法”,对于该片果树未来十几年的收益作出估价,不能适用本案的情况:①《价格认证结论书》得出的是该片果树未来十几年的收益,而不是“开发管护费用”;②既然林某等三人有权“收回自留山”,就不存在今后十几年的收益损失;③本案以该片果树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认定“开发管护费用”的依据为妥。
                                                      20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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