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1 15:33:14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12月29日下午3:30杨××等18名被告人涉黑案宣判。当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时,旁听席和辩护席上的人——被告人的亲属和辩护律师全都站起来,唯有公诉人席上的两位女检察官仍然坐着不动,而且丝毫没有起立的意思。大概公诉人认为:“我和你审判人员一样大,凭什么要起立?”对此,审判人员也视而不见。此情此景直观地彰显出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多么地不对等。
2007年,我因王××涉嫌诈骗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上海二中院实行以下的“入庭式”:先由书记员宣布:“请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入庭”,随着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依次而入。从表面上看,上海二中院的入庭式更具有操作性,而且也掩盖了控辩双方的不对等,但是详细推敲,这种入庭式却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五条规定:“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 全体人员应当起立。”看来区法院的入庭式还是有法可依的。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当然包括了公诉人,这里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全体人员起立是表示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庭的尊重,对审判权的尊重!但是在诉讼实践中,连《刑事诉讼法》都不一定管用,更何况最高法院的《法庭规则》。《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涉黑案”由政法委统一领导,“涉邪案”由610办统一领导,算不算“干涉”?是否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相悖?
在中国有法难依的根本原因在于:存在法外之权、权大于法!如果真有“法律共同体”的话,那么律师这一块是最无权的,所以也是最守法的。
2009年12月31日
